“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要义”主题沙龙活动成功举办
2024.01.0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27日,中银律所诉讼与仲裁部顺利举办“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要义”主题沙龙活动。主讲人刘智慧教授围绕《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体系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变与不变两个角度,结合法理、法源和热点案例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众多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所内律师对此活动反响热烈,线上线下共百余人积极参与其中。
主讲嘉宾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教授、医疗保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雄安新区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智慧教授为我国知名法律学者,专注于民法领域的研究,具有极深的学术造诣,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学术成果丰硕。
主讲内容
活动伊始,中银律所诉讼与仲裁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郑伟律师为本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要义”主题沙龙活动发表了开场致辞,欢迎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刘智慧教授为参会律师进行讲解和分享。
刘教授围绕主题从两个层面进行分享。第一个层面是《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体系。刘教授从民法典的主要结构及编排逻辑讲起,《民法典》合同编共有三个分编、五百二十六条,在《民法典》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实践中涉及到合同纠纷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结合民事案件案由和合同法的法源,刘教授重申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出台的重要意义。
另一层面,刘教授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变与不变进行阐述。在功能定位上,《民法典》合同编有替行债法总则、填补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空白之功能。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而是适用于所有债的关系。此外,刘教授通过法律条文和法理解释了何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等重点问题。
在理念上,刘教授表示立法的理念一脉相承,始终秉持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和鼓励交易的理念。刘教授首先介绍了契约自由的发展与限制。契约自由的发展体现在将合同成立规范作为任意性规范,例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体现在将习惯和诚信原则等作为解释合同的方法、延续并拓展法定义务、给民事主体订立合同设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边界,例如《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案例供电”。
契约正义的发展角度,刘教授从强制缔约制度、格式条款的成立与内容、合理分配不确定风险、对特定缔约者的保护或对优势方权利的克减等几个方面,结合《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司法案例对契约正义的发展进行了详细阐述,立法对契约正义的追加是一以贯之的。
关于鼓励交易理念的变迁,刘教授表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第一款和四百九十条,都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将原先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列入通则中,将其适用于所有合同关系。此外,刘教授从事实合同、预约合同、公序良俗、情势变更相关条文的发展切入,结合法律条文和法理,对鼓励交易理念进行详细阐述。最后,刘教授为各位律师提出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实务应对,即以不变应万变。
活动的结尾,郑律律师对本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要义”主题沙龙活动进行了总结,并表达了对刘教授的感谢。本次活动对律师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最新的、重要的问题进行学术研讨与交流,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与研讨。在场律师积极就实务工作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向刘教授请教,刘教授耐心地予以解答,所内律师也积极发表观点进行讨论。
至此,本次主题沙龙活动圆满落幕。本次活动作为诉讼与仲裁部组织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系列沙龙”成果,作为中银律所三十周年专业化系列活动的最后一场,作为律所2023年度系列活动的收官之作,本次活动站在关键节点上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2024年,中银律所各业务部门也将持续关注各领域动态,组织更多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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