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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辩护故意杀人案再审由死刑改判无罪

2024.07.08  

作者: 中银 (福州)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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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辩护、代理申诉,再审由死刑(缓刑二年)改判无罪,当事人获388万元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4日上午,X县小学教师在学校厕所化粪池中发现被害人吴某(该校二年级学生,此前已失踪6日)尸体,经法医鉴定吴某系被他人扼颈窒息而亡。公安侦查发现李某之母曾因李某女儿(吴某同学)被吴某欺负而到学校反映情况,遂对李某进行询问,发现李某在案发时段正好前往工区上班,且其在接受询问时神情紧张,表现异常,公安据此判断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将李某带回刑警大队并对其进行心理测试,结果为测谎不通过。当月2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另,李某在笔录中多次承认杀人。

2009年5月14日,X市检察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李某以其没有作案未实施杀人行为,本案系错案、冤案等为由提出申诉,2019年李某及其家人委托苏湖城律师为其代理申诉、辩护。经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辩护意见】

(一)根据在案证据,申诉人李某没有足够作案时间,无法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1.通过制作表格,一一比对申诉人李某、相关证人证言笔录细节得出结论,申诉人李某没有在案发现场路遇被害人吴某并作案的可能。

2.以同龄男子正常步行、快速步行速度推算申诉人作案开始时间以及以同龄男孩正常步行速度推算被害人吴某从家出发至案发现场的时间,印证申诉人李某没有充足作案时间完成杀害吴某的行为。

(二)本案物证尚存疑点和瑕疵,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李某无罪。

1. 案发现场检出的血迹与被害人出血情况相悖。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吴某额上受伤严重,应当流血较多。而据申诉人李某供述,其用石块砸了被害人的脑袋后将其掐死,又抓住尸体的一只手将尸体从第一现场拖拽到第二现场(第一次抛尸杂草空地)。在这个过程中,石块、掐死被害人的道路以及拖拽尸体的路径上应也有血迹存在,但公安机关仅在第二现场检出三处血迹,不符常理。

2. 公安机关提取的石块不能证明是用于击打被害人吴某头部的凶器,关键证物缺失。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提取的四块石头中未辨认出作案用的石头并且石头上均无血迹;且石头距离路边达8.8米-15米,据申诉人供述,其在用石头砸完被害人脑袋以后,只是随手将石头丢在了路边,依常理来看,石头不会离道路这么远,提取到的石头显然不是作案用的凶器。

3. 现场提取到的牡丹烟、未知烟头、解放鞋均不能证明为申诉人李某所留,不能排除本案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三)申诉人李某所作笔录前后矛盾。

在公安机关带领下进行现场辨认后,申诉人李某关于其“用右手还是双手掐死被害人”“转移尸体是抱还是拖”以及对被害人衣着的描述、草丛到厕所距离、第二现场被害人尸体摆放位置的供述即出现与此前供述相矛盾的大量修改,不符常理。

(四)通过比对申诉人李某本人及其妻子、父母的笔录细节,不能排除案发后两个晚上申诉人李某没有出门的合理怀疑。

(五)根据吴小某(被害人母亲)笔录曾有一可疑男子在12月18日晚即向他人要过吴小某夫妇电话,12月19日又有一男子表示当天中午见过被害人,就相关笔录来看,不能排除对这两名男子的合理怀疑。

(六)申诉人李某没有足够的作案动机杀害被害人吴某。

申诉人李某的妻子、父母及李某女儿的老师均表示未听说李某女儿被吴某欺负之事,李某女儿也证实其未告知过家里人自己被吴某欺负,原审法院认定李某因其女儿曾被吴某欺负,遂生报复恶念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吴某有误。

【案件结果】

苏湖城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之后即联系X省检察院沟通案件,提交相应法律意见材料,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再审开庭时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包括认定申诉人作案时间、作案动机、是否存在抛尸、藏尸行为等细节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及论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故意杀害被害人吴某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除李某曾经所作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印证,且原判定案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无法排除,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有罪,依法应予纠正。判决撤销二审刑事裁定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李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于2023年11月28日从监狱释放。而后苏湖城律师继续接受李某申请国家赔偿的委托并于2024年3月1日成功促使李某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3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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