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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助力半导体封装企业在最高法院实现终审逆袭

2021.05.31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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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641号行政判决书,中银深圳知识产权团队成功帮助半导体封装企业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传感器封装结构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终审逆袭。

旺福电子系传感器封装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第三人以该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为由对国知局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被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反技术启示”在内涵上与“技术偏见”具有较大的相似性,故可以参照“技术偏见”的概念对“相反技术启示”的内涵予以理解,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旺福电子不服,遂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秉持“深耕细作、追求极致,勤勉尽责、打造精品”的工匠精神,通过技术分析、概念比较、专题研究、模拟庭审等方式对案件所涉争议问题进行精细化准备和系统化研究,并针对技术特征划分、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以及“相反技术启示”与“技术偏见”之间在内涵外延、适用场景、适用要件及对创造性评判影响等方面的不同等内容补充上诉理由,最终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和公知常识,或者相对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的结合都不是显而易见的,其可以防止外围杂质污染 CMOS 传感器,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2-4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 1,在权利要求 1 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 2-4 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就此认定结论错误,予以纠正。上述行政判决结果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行政判决结果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目前有十余名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致力于涉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团队多名成员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学或执业经历,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光电通信、节能环保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成功典型案例。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将坚守初心牢记使命,继续为中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精准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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