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代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3.11.0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强律师、实习律师李心田代理的某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经二审、一审重审,法院将李某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九年,降至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原一审认定:李某系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总经理,其于2012年至2017年间,其在明知集团公司禁止所属公司私自融资的情况下,仍超越职权,指使同案李乙某私自开设违规账户,逃避集团公司监管,通过办理保理、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融资活动,共计人民币114亿余元,并将上述融资款陆续用于经营公司业务、偿还融资款本金、支付融资财务费用等事项。截止案发,造成人民币32亿余元违规融资款无法归还,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李某、李乙某借用四川某民营企业的授信平台违规融资,并按照事先约定由上述民企使用了部分融资款。到期后,民营企业无力偿还融资款。李某为了掩盖继续融资的事实、继续逃避集团公司监管获得融资便利,个人决定将公司公款共计6600余万元供上述民营企业归还融资款,截止案发,上述民营公司无力偿还。 本案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公安部协商指定天津市监察委及公安部门分别对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展开调查、侦查。后经一审庭审,认定李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32亿余元、挪用公款6600万余元,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 【辩护思路】 律师团队经反复研究,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李某属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减轻处罚。李某在单位纪检组调查期间,一直随叫随到,每天打卡,被天津市经侦总队抓获时也正接受单位纪检组的调查,因此现有到案经过等材料与事实不符,李某配合调查的行为属自动投案。另外,如实供述只需要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本案案情复杂,虽然集团公司成立了数十人的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但不能否认李某供述的真实性。二是滥用职权造成32亿余元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违规融资款大部分都用于了公司经营,没有归还部分不等于损失,应根据项目结算鉴定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三是挪用公款定性错误,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借款项的行为系违规融资行为的延续,且李某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应按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团队确认辩护方案后,多次与法院沟通,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多项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等材料,其中大部分意见、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期间进行了多次的补证、开庭。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将李某滥用职权的损失由32亿余元降至8.5亿元,挪用公款金额由6600万余元降至6000万余元,并予以认定了自首,李某的总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九年变为十三年六个月。 【律师团队】 王强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业务,团队大部分成员具备司法机关工作经历,在重大疑难案件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律师团队凭借专业、高效的辩护工作,赢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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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wangqiang@zhongyinlawyer.com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