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辩护的走私普通物品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09.0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由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亮律师团队辩护的X某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一案,检察院对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2023年,X某乘坐航班携带超量应税物品(手表5块、项链2条、挎包1只)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现场初步核价,涉案物品价值约人民币二十余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十余万元。 辩护过程 刘晓亮律师团队经认真阅卷后认为:除漏交税款金额可能存在争议外,案件的主要事实较为清楚;同时,X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诸多从轻、减轻情节。 因此,辩护律师团队确定了罪轻辩护思路,并将辩护目标设定为争取检察院对X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律师团队深入挖掘、全面梳理X某具备的全部从轻、减轻情节,并与检察官反复沟通,努力说服检察官将认定的案涉偷逃应缴税款金额,由十余万元降至十万余元(减少约三万元),同时还详细论证X某犯罪情节轻微、案涉物品及税款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X某具备自首、主观恶性小、积极补缴税款及罚款、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X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在与检察官沟通时,辩护律师团队着力说服检察官:X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相对不起诉”之规定。最终检察院对X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律师团队 刘晓亮律师曾任军事法官、某省会市检察院检察官(公诉人),后辞职从事律师行业,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时间十余年。刘晓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几百余件,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其辩护的多起案件,取得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或当事人被不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 王詹未,实习律师,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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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亮
liuxiaoliang@zhongyinlawyer.com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