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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代理诉粤传媒证券虚假陈述案获二审胜诉判决

2024.05.1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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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银律所吴则涛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证券代码:002181)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胜诉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粤传媒赔偿投资者全部投资损失的判决,驳回了粤传媒的全部上诉请求。

根据公开披露的数据信息,此次粤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索赔的投资者数量众多,同批次判决的共有66件二审终审案件,粤传媒共需承担责任的金额为621.31万元。截止判决收到日,粤传媒对该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余额1714.4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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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于1992年12月28日成立。2007年11月16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1年4月12日,证监会官网公布对粤传媒下达《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粤传媒收购的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5.99亿元,虚增净利润5.6亿元。香榭丽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等存在虚假记载。

本案中,粤传媒主张应当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外的非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还就此提交了《关于粤传媒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之证券市场非系统事件风险核定意见书》,称本案存在11.361%的非系统性风险,该部分非系统性风险产生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经团队研究认为,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可以排除非系统性风险的情形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急剧下降,面临破产重组或者已经退市,而粤传媒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且本案中粤传媒的股价仅在揭露日当天出现大幅下跌,其余交易日未见大幅波动,证明无其他不利信息对粤传媒存在负面影响。因此,本案中粤传媒不存在非系统性风险。广东省高院法院最终认定粤传媒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非系统性风险对其股价产生了消极影响,也不认同该证据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联性,驳回了粤传媒的上诉请求。

诉粤传媒虚假陈述行为的胜诉判决为其他投资者对其进行索赔提供了指引,也对因其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具有难度大、涉众广、历时长等特点,本案更是广受投资者们的关注,历时3年才终审判决。吴则涛律师团队在这3年中,肩负着众多投资者们索赔的诉求,在案件办理中认真尽责,仔细研究本案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案例,很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银律师作为人民律师的担当。粤传媒作为国有控股企业,违反了证券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投资者们遭受损失,吴则涛律师团队接受投资者们的委托起诉该国企,成功向其索赔,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本案的胜诉为更多投资者增添了维权信心,也使上市公司在遵守虚假陈述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更加审慎,具有广泛且长远的意义。

【吴则涛律师团队】

吴则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投资纠纷法律领域。在投资退出纠纷、股票、债券、期货索赔(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责任纠纷)、私募基金索赔、公募基金索赔、股权纠纷、财富公司理财产品索赔、银行金融产品索赔、金融衍生品索赔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案件标的金额逾数百亿元,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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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则涛

    wuzetao@zhongyinlawyer.com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