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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度观察”发布会成功举办

2024.01.0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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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中银律师事务所证券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部(研究中心)举办“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度观察”发布会。发布会邀请到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证券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部(研究中心)主任吴则涛律师,初级合伙人金宇律师,初级合伙人苏丹律师,贾兴鹏律师围绕中介机构在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中的比例连带责任认定、发行方式与投资者区分、机构担责关注焦点、涉破产程序管辖、主管问题及连带责任方破产债权的认定与清偿等话题进行专题分享。

各位业界同仁在发布会中深入探讨,通过充分的数据调查分析、详尽的司法判例研究呈现出最新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概况及特点,通过司法案例为我们梳理了实务中法院对中介机构在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认定标准。发布会由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尹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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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致辞

管委会主席刘晓宇律师首先致辞。刘晓宇律师表示,2023年,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之年,证券欺诈领域也迎来了一系列深刻调整和变化。随着近几年相关法规的公布适用、全面注册制的推行,众多重磅案例层出不穷。中银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持续聚焦于证券欺诈领域并开展多项专业研究,连续3年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责任年度观察报告,逐年分析了中介机构在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中担责问题的发展新态势,以及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未来本中心将持续关注证券欺诈领域相关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专业水准,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贡献中银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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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开启

随后吴则涛律师正式开启“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度观察”发布会。他提到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2023年仍处于高发期,索赔金额逐年攀升,中介机构担责实务案件亮点与问题并存。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强监管为态度的资本市场领域,通过相关法规及实践的完善,司法机关在中介机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更加精细合理化。不仅严格区分了担责阶段及发行方式,还着重在勤勉尽责边界划分上发力,使中介机构根据自身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比例连带责任逐渐成为裁判主流。同时,随着当事人承诺机制的适用、新《公司法》的实施、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未来在证券欺诈责任领域,证券欺诈责任民事赔偿案件的下级案由将触发更多广泛讨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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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享

金宇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发行方式与投资者区分问题”进行分享,以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大连机床案”为引,为我们讲解了非公开发行适用证券虚假陈述法律规定问题。从比较法意义上剖析了非公开发行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联动关系。进而通过晚近的热点案件,分析法院适用法律的纠结与困境。在此基础上,金宇律师认为在证券欺诈领域应当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适用,进而也应当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规则。作为实务工作者,推动立法精细化和裁判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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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律师与大家探讨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兵家必争之地’”话题,认为上市公司担责应重视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三日一价、重大性、交易和损失因果关系这四要件,而中介机构能否在其中免责则需要考察中介机构是否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负有核查义务,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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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兴鹏律师受邀到场讲解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破产程序中的管辖、主管问题及连带责任方的破产债权认定与清偿问题”,他表示,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通常因被告(被申请人)主体的数量较多导致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法院与仲裁的主管上较为复杂。在中介机构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已经被列为被执行人时或者虽未被列为被执行人但已经存在生效裁判文书时,均有权申报债权并采用灵活、适当的申报策略。此外,在中介机构申报债权与投资者申报债权竞合、破产债权抵销的处理上,考验着中介机构、投资人及其代理律师申报债权的专业能力,也考验管理人的实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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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的成功举办梳理了实务对中介机构在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认定标准,对证券市场欺诈责任民事赔偿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法规层面及实践角度为众多企业、同行提供了中心的专业见解,得到了线下及线上参会同仁及观众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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