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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代理“限期拆除行政复议案”取得良好结果

2023.05.0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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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银律师事务所独立律师闫彦彦律师代理韩某某与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行政复议一案,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充分考虑了中银律师关于涉案房屋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的意见,最终,在复议期限到期前一天,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关于韩某某房屋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代理期间,行政机关先后向当事人下发了关于涉案房屋违建的责令改正通知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为韩某某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建,应当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否则就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违建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中银律师代理当事人先提起了听证程序,后又向山东省委巡视组进行举报,但当事人的请求都未能得到支持。后行政机关又向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中银律师代理当事人向郯城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且行政机关以拆违代替补偿,目的不正当,属于滥用职权。

最终,在复议期限到期前最后一天,行政机关自行主动撤销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中银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案件结果,帮助当事人解除了房屋被强拆的风险。

【中银律师提示】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在认定违法建筑的问题上应当区别对待,考察具体历史原因,当事人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过错程度,以及行政机关在认定违建过程中,房屋是否处于即将被拆迁的范围,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以拆违代替拆迁补偿的不正当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不仅需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同时还要满足目的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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