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2025.01.2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依托保障作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研讨会近日成功举办。研讨会着眼于虚拟币法律规制现状与前瞻、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以及虚拟币处置的完善路径等重点难点问题,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代表,法学理论界、律师界、企业代表等共六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虚拟币法律规制现状与前瞻
第一单元“虚拟币法律规制现状与前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结合虚拟货币的发展历程与各国家虚拟货币监管的经验做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虚拟货币等新兴虚拟资产以及其关涉的法律问题是国际交流的热点领域,也是我国建设涉外法治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虚拟货币的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等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展前景广阔,值得深入、充分研究。他表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研究团队长期高度关注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对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问题的研究力度,为数字强国建设提供法律智慧和法治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界定、监管体系的构建和涉虚拟货币案件的海外追赃等三个方面进行发言。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便利案件办理和有关程序设计的简便性,应当将虚拟货币视为一般等价物。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当考虑与法定货币监管体系的协调。在涉虚拟货币的案件的追赃问题上,应当转变现有思路,在明确虚拟货币为一般等价物的基础上,注重新型法律工具的开发与运用。
海克斯康集团大中华区法务总裁、首席合规官薛海滨结合海外执业的经验,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和有关专业性问题发表了观点。他认为,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点。目前主流虚拟货币的总市值已超亿万美元规模,并且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各国对其性质的认定具有差异,从法定货币、合法支付方式、虚拟商品、数字资产、金融产品、到全面禁止。中国应结合自身特点从发展、包容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视角动态关注对虚拟币的定位。
成都链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杨霞女士结合自身在虚拟货币犯罪案件配侦的实践经验,总结分享了涉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类型、现行监管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她指出,目前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网络赌博以及以虚拟货币为资金通道的洗钱类犯罪等,并且在我国监管体系方面,还存在比如法律上对虚拟货币的性质界定不明确、执法单位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和处置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中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高级合伙人刘晓宇律师对美国、欧盟、英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有虚拟财产说、数字商品说、证券说、货币说等观点。他指出,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讨论不应脱离其底层区块链技术,我国目前的“禁止式”监管不利于参与全球WEB3.0的竞争,不利于数字经济的产业发展,应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现有监管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担任本单元的与谈人。他指出,在我国讨论虚拟货币的有关问题必须立足现行监管政策。当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逐渐明朗。实践中,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存在现实需求,但如何处置方能契合现行监管政策,实际上值得进一步研究。整体而言,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做进一步规范:一是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处置方式的合法边界;二是在技术层面进一步优化处置时机、程序等具体问题。
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一)
第二单元“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一)”由中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张晓君主持。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涉案财物管理支队支队长曹文建一直以来关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并结合具体办案样态和做法进行了分享。他指出,虚拟货币犯罪已然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具体分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的诈骗犯罪行为、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而实施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行为、以虚拟货币作为工具进行违法交易行为。囿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交易匿名以及跨国特性,实践办案中面临一系列执法困境,主要包括定性难、调证难、保管难、处置难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结合自身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提出虚拟货币处置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规范缺位,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亦缺乏合法处置虚拟货币的解释论空间。他通过列举具体案例阐述了虚拟货币处置的不同方案,当前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本质属性决定了这一问题尚无有效规制措施,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他认为还应重点关注被害人财产返还和虚拟货币中介机构等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陈实教授提出,涉案虚拟币处置问题主要集中于加密货币领域。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以实体财物为预设对象,适用于虚拟财物时面临一系列困难和障碍。当前,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未予定性,虚拟币是否属于刑事涉案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虚拟币的先予处置有常态化趋势,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委托第三方处置变现虚拟币的方式缺乏法律监管,有触发新的违法犯罪的风险。由此应明确包括虚拟币在内的涉案虚拟财产的性质,处置主体、方式和程序,处置的要求标准和法律责任,促进涉案虚拟财产处置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刘仁琦教授以“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被害人参与规则”为题进行了分享。一方面,当前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式基本由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予以变现,但基本排除了被害人的参与;另一方面,完善被害人参与虚拟货币处置路径,可以根据是否获利将被害人参与方式进行分类,部分允许被害人参与的处置,应符合合法性规则、知情规则、同意规则和公序良俗规则、利益最大化规则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金融办案组负责人王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何挺教授进行了与谈。王拓指出,近年来,无论作为犯罪工具抑或侵害对象,涉虚拟货币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本次研讨会紧跟时代、回应时代,且各发言人研讨主题限定于加密货币的处置,直击堵点、痛点,更是具有前沿性。他认为,第一,要正视历史和现实,不能忽视监管文件在遏制炒币行为上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针对当下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各种问题应当加快顶层设计。第二,要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协同,遵守法秩序统一原理。第三,要力争对虚拟货币性质形成共识,特别是民事、刑事的认定不能相互抵牾。第四,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程序规范,以防范司法处置中的各种风险。第五,要注重技术与办案的相辅相成。
何挺提出,虚拟货币处置要重点解决其定性、分类、监管和程序规范问题。虚拟货币不属于违禁品,可以将其作为财产犯罪之对象,存在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涉案财物进而规范如何处置的空间。需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犯罪中虚拟货币的不同类别和不同作用,进而采取不同处置路径,通过技术与法律规范的有效互动来规范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遵守实质上公平正义的要求。
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二)
第三单元“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二)”由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李征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指出,对物强制性的处分通常被视为证据保全而非财产保全,但证据保全可能遮蔽财产属性,引发证据先行处置和侵犯财产权等问题。目前法律对虚拟货币处置尚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处置方式,特别是委托第三方处置,不仅涉及合法性问题,还可能引发资金非法入境和长臂管辖等严重后果。此外,整个处置过程中公民参与度较低,亟需法律进一步完善。同时,提前处置虚拟货币也存在悖论,需权衡国家损失与当事人权益,确保最终处置符合诉讼规律。
北京云证国际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指出,尽管当前法律对虚拟货币处置的严格限制,仍有公司探索合法处置途径。他分享了证明虚拟货币与嫌疑人财产关联性的四大方法: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司法机关调证、远程勘验以及双向关联技术。他强调,通过区块链浏览器、聚类算法等技术手段,可以追溯虚拟货币的流转路径,再结合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但他也指出了以上技术手段的合法性存在局限,他认为不能迷信技术或传统方法,而应综合运用法律与技术手段,以全面、准确地解决虚拟货币处置问题。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聂友伦副教授指出,虚拟币处置的本质是财产权的干预和保护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虚拟币处置涉及财产权干预,这应有法律保留的适用。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未作出规定,故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依据问题,明确具体依据、相关措施,并保证其符合比例原则。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郭志浩认为虚拟货币处置,首要难题是虚拟货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模糊,办案机关常混淆基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与普通虚拟货币。他提出虚拟货币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一是网络财产属性,二是部分虚拟货币具有证券属性,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进行区分。虚拟货币处置需要着重注意四大问题,一是处置权争议,这涉及办案机关之间的权责划分;二是收益归属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趋利执法,损害公正;三是需寻找降低处置成本的途径。四是需要完善政策和法律。他认为央行(泛指,具体执行单位可以是财政部等)回购方案是一种可行的应对举措,具有确保回购资金安全、减少虚拟货币二次犯罪风险、增强我国在虚拟货币国际市场的话语权、作为外汇储备减轻人民币汇率压力、去除第三方机构差价及预防职务犯罪、降低处置成本等优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副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干部张宇翔进行了与谈。李伟认为,应从物品的视角而非货币视角探讨所谓“虚拟货币处置”问题,从物或资产的角度能避免其本身合法性的纠结,进而建构保全处置的相关规则;在当前的规范框架下,可统一通过司法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协同进行处置,如通过没收成为国有资产,再建立中央或地方平台或设立海外资产管理部门,并通过金融工具实现资产的有效处置;未来考虑数字资产的国家战略,可将区块链类数据资产作为限制流通物进行相应管理。
张宇翔认为,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处置有一定的困难,存在政策和制度供给的需求。各方面对虚拟货币还有一些不同认识,包括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虚拟货币的处置程序、保管等,我们对此也在密切关注研究。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制度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大课题,对于涉案的虚拟货币应当如何处置,也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将持续跟进相关政策、司法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情况,适时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虚拟币的证明与认定
第四单元“虚拟币的证明与认定”由中银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郑佳主持。
谈及虚拟货币证明,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教授回归本会主题,认为虚拟货币处置的前提为虚拟货币的认定与证明问题。虚拟货币证明困难,主要在于虚拟货币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较弱,货币流向有跨国因素,难以追踪完整的资金流向,不易认定犯罪数额,亦难以认定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因此,虚拟货币的证明关键在于健全的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机制:夯实涉案虚拟财产的证据基础,利用区块链分析工具等先进技术进行追踪,与加密货币组织、税务、银行等进行跨部门合作;强化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资金流转过程审查;利用口供、电子数据、交易记录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技术手段等进行多元化证据链分析;简化网络犯罪事实的证明模式,对涉案虚拟货币综合认定,区分其诉讼价值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定罪量刑证据基础的虚拟货币需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明标准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他提出,对于实践中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认定的价值,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仍应综合考量。结合交易对价或者被害人对虚拟货币的成本价格,包括犯罪时间、次数、获利金额以及被侵害的法益内容、数额、情节等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价格认定程序机制,通过程序机制实现防范腐败、维护不同当事人利益等多重目的。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扬从其一线实务角度,分享其承办区块链案件中对虚拟数字货币处置变迁的经验感受。针对前些年虚拟货币的非合规合法乱象,在当前制度文件缺乏的过渡期,司法机关处置虚拟数字货币行为具有正当性,可由司法机关出面委托专业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刘律师建议由国有银行作为资产处置主体方。国有银行本身承担资金承载,同时设有境外分支机构,能够保证虚拟货币处置中的资产安全问题。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潘侠副教授提出,涉跨境的虚拟币的交易还涉及司法管辖和跨境司法合作,首先是刑法和诉讼法问题,包括该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和查封、冻结、扣押等刑事诉讼程序,因此立法方面需对该类案件的管辖衔接做好细致规定。其次,涉虚拟货币问题是否可与我国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挂钩,运用现有数据安全规定出台权宜做法;抑或与他国签署有限范围内容的合作协议,联合办理涉跨境的虚拟货币案件。当前跨境虚拟货币多个案件都需要立法机构包括相关行政机构及时跟进。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熠珏提出,当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面临技术和法律双重困境,前者随着侦查技术的提高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后者则面临如何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优化相关刑事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案。首先,我国司法实践并未直接、一概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依据《刑法》第64条,涉案虚拟货币虽非违禁品但可能是违法所得、被害人合法财产、犯罪工具,其处置按照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追缴或退赔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的顺序。其次,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处置行为不等于一般的高风险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最后,就对处置阶段而言,应根据虚拟货币的特点做类型化区分,对于币值波动小的稳定币,不涉及适用先行处置程序;币值波动较大的虚拟货币,有必要予以先行处置。就处分方式而言,我国应在保留“原则性禁止”监管立场的同时,允许适格主体从事特定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使适格第三方机构获得参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业务的资质。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信息安全应响与处置中心主任高显嵩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陈建军进行了与谈。高显嵩提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大量的涉案虚拟币,也滋生了大量虚拟币处置公司,处置虚拟货币的方式诸如境内境外资金直接实现对冲等,从处置手段到服务费的收取都无法完全合法合规。当前虚拟币查封控处置难点在于官方渠道不畅通,过度依赖第三方处置公司。他建议,在官方渠道上可以考虑由公安部研究所联合国内银行境外分行,境外分行从境外交易所来处置,检法也研究这种处置方式,从而案件在公检法不同阶段都能有官方处置的方法,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处置公司的监管,遏制虚拟货币处置乱象。
陈建军提出,立法上首当其冲应明确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即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就虚拟货币的调查而言,一方面要加强技术手段,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另一方面针对虚拟资产的涉案案件可以考虑灵活应用现有比较成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涉案财产,或者提供潜在的、更重大的虚拟货币犯罪线索,减轻公安司法机关的虚拟货币追踪和证明压力。还有,针对虚拟货币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认定也可以通过更新认罪、认罚内涵的方式予以实现。
程雷教授和李征律师作为总结人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小结。他们表示,与会专家从多重维度深入探讨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涵盖了虚拟货币的概念、法律属性、域外立法现状以及各地的处置实践做法等。但我国目前在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存在立法不完善和法解释空间缺失等问题,使得虚拟货币处置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和实践困难。虚拟货币作为新兴资产类别,亟需通过立法完善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安全性,同时可以加强跨国协作、增强监管力度,为涉案虚拟货币规范处置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本次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是中银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化合作,推动专业+实务融合发展的重要成果。未来双方将持续发掘各自优势,探索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良性互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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