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助力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二审扭转判决获得赔偿
2022.08.0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中银律师事务所阮万锦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私募基金案件被北京金融法院选为典型案例。
本案中,我方委托人王某于2015年购买了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鼎新”)旗下的“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 基金产品 (以下简称“白羊1号基金”),由于投资标的股价暴跌,基金产品净值暴跌。王某认为该基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误导性宣传行为且没有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造成其投资亏损,故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基金公司赔偿其投资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22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基金公司推介材料中未见主要风险提示事项,双方还存在“倒签合同”的情况。基金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由于王某属于合格投资者,且补充签署了《基金合同》并对认购事宜予以确认,基金公司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但仍应对其上述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可酌情确定基金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基金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王某予以赔偿。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历时近两年。阮万锦律师代理本案的原告投资人王某,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并展开了细致而周延的辩论。经过律师开庭呈现、多次与承办法官的细致沟通、为承办法官提供丰富的资料和案例支持等工作。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我方律师核心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投资者部分损失赔偿诉求。
详见北京金融法院公众号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iEFZXxA5E3ZkDO2u9RHq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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