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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助力百岁山认驰,被上诉人二审开支获支持

2022.12.12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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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277号民事判决书,中银律师不仅再次成功帮助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终审司法认驰,还成功获得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二审程序中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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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田公司是一家专注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的集团企业,经过成功商业运营,其生产的“水中贵族 百岁山”矿泉水产品在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控侵权人与景田公司同处于广东省,其在明知“百岁山”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情况下,复制、模仿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百岁山”生产销售“百岁山”正山小种红茶、普洱大红袍单丛红茶等系列产品,并且还通过公司官网、京东、淘宝、1号店、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 好茶出自百岁山”以及“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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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需对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和认定。从景田公司使用“百岁山”商标持续的时间、销售数量、销售范围、销售数额及相关宣传报告等可以看出,其相关产品的销售量较大且销售范围广泛,景田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较高,属于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故认定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百岁山”正山小种红茶、普洱大红袍单丛红茶等系列茶产品及“茶中贵族百岁山”“好山好水出好茶 好茶出自百岁山”广告宣传行为侵犯了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益,其使用“央视网商城优选品牌”宣传语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2019)京7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判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控侵权人不服提起上诉,中银(深圳)分所知识产权团队继续代理景田公司固定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证据,并积极进行答辩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景田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上诉人景田公司上述请求最终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判决支持被控侵权人赔偿景田公司二审律师费用的主张,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景田公司的合法利益。上述未上诉的权利人在二审新增的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仍由被控侵权人承担的裁判意见不仅充分体现了承办法官责任担当、彰显知产保护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进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目前有十余名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致力于涉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团队多名成员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学或执业经历,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始终秉持“深耕细作、追求极致,勤勉尽责、打造精品”的工匠精神,持续为中外客户提供高质量诉讼服务和精准化非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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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ojinghe@zhongyinlawyer.com

    -总所管委会委员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