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沙龙活动顺利举办
2024.10.2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4年10月17日,大数据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沙龙活动在中银总所顺利举办。本次沙龙活动由中银律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张晓君律师主讲,采取线上交流的方式进行分享。
沙龙围绕“大数据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归类和质证”话题展开,张晓君律师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11届互联网诉讼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首先分享了自身的执业经验。
针对大数据证据的归类和质证,张晓君律师分享如下:首先是介绍司法机关收集资金类犯罪线索所使用的违法资金查控平台的工作内容、原理,以及操控流程,不同犯罪的搜索查控,以及最后形成的分析报告。然后张晓君律师介绍了大数据被广泛收集后,需要借助各个分析公司出具的分析报告,并指出此类报告不是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是基于算法得出的结论,大数据如要作为法定证据使用还需要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对此类鉴定质证的关键点在于审查数据的真实性、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对训练数据、模拟数据、异常账户数据、异常变动数据等应当加以进一步甄别。另外大数据分析报告也有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即各方同意,以某一地方范围内的数据做测算,查看真实性,来类推整体的准确性。
法律法规方面,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知识参与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参会人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通过本次沙龙活动,对电子证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收获了许多经验,为以后代理案件开拓了思路。本次活动不仅为中银律师提供了一个交流思想、分享经验的平台,也为有效使用电子数据证据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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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君
zhangxiaojun@zhongyinlawyer.com
-总所管委会委员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