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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系列讲座第六期开讲

2022.03.3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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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了司法会计鉴定这一司法鉴定种类,但并未就鉴定机构资质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资格登记问题,但该文件仅适用于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在此限。从全国性法律文件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似乎并不具备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资质,但亦无不可以出具鉴定意见的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也并不否认其证据能力。据统计,约半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但其采纳率却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因此,辩护律师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质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此背景下,2022年3月29日,由中银刑事法律部、中银刑辩学院、中银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重磅推出的刑辩系列讲座第6期在北京总所举办。中银刑事法律部副主任杨宝东律师担任主讲人,以“法庭质证——司法会计鉴定”为主题展开了专题内容分享。此次讲座为线上线下同时开展,不止北京总所,全国各地32家分所众多律师也闻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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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东律师

中银刑事法律部副主任、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首都文化五大联盟”律师团律师

北京市私营个体企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十佳律师”

主讲内容:

法庭质证-司法会计鉴定

一、法律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规定,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即:并非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5、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6、《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2015年7月1日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制定。

7、司法部于《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 号),将“四大类”之外的“司法会计鉴定类”排除在“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范围之外。

8、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会计鉴定是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8)》第335条为司法鉴定业务,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受理司法鉴定,执行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二、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权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均无明确规定。

(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检验结果不客观;

2、以言词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作为检材,鉴定意见依据言词证据得出;

3、鉴定意见超出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范围;

4、以审计标准代替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以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

5、超本专业范围对其他专业范围问题作出鉴定;

6、鉴定程序违规,混淆了鉴定补正和补充鉴定的区别。

(二)质证重点

1、形式要件:标题、落款

2、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3、鉴定资质

4、法律定性、超范围鉴定

5、鉴定、审计混为一谈

(三)鉴定报告内容的审查

1、鉴定事项是否为财务专门性问题

2、鉴定材料

3、分析论证

4、鉴定意见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证

1、程序是否合法

2、价格认定结论

3、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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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结束后,杨宝东律师针对律师同仁的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未来,刑辩学院将陆续推出系列培训课程,提供精彩纷呈的刑辩盛宴。让我们共同丰富刑辩课程产品,打造刑辩文化精品,推动法治理念传播,实现法治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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