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重大变化及仲裁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主题沙龙活动成功举办
2023.06.0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3年5月31日,中银律所诉讼与仲裁部顺利举办“民商事争议解决系列沙龙”第四期活动,本期讲座主题为“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重大变化及仲裁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讲人史飚教授以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及仲裁实践重点问题为中心,结合相关热点案例、指导案例,对仲裁领域众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所内律师对此活动反响热烈,线上线下共百余人积极参与其中。
主讲嘉宾
史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仲裁法研究院研究员,亚太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广州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商事仲裁法学。
主讲内容
活动伊始,中银律所诉讼与仲裁业务部秘书长陈娜娜律师发表了开场致辞,欢迎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史飚教授为参会律师对仲裁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讲解。
史教授首先为大家介绍了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情况。史教授指出,随着我国商事环境的不断改善,作为化解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仲裁越来越得到社会和商主体的认可。本次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共计99条,虽然整体结构没有变化,但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对仲裁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紧接着,史教授对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重大变化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史教授介绍,征求意见稿首先扩大了可仲裁性事项的范围,删除了仲裁适用范围规定中“平等主体”的限制性表述,为我国仲裁法适用于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投资仲裁、体育仲裁等提供依据,同时将“依法”改为限缩性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史教授结合实践中关注的问题,如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的可仲裁性、著作权人身权纠纷、破产程序中的争议、反垄断争议等,介绍了可仲裁性的三个判断标准:可诉讼性、可补偿性、可和解性。 除此之外,史教授指出,涉及仲裁员内容的修改也值得大家关注,本次修改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中增加了否定清单事项、明确了仲裁员名册的推荐性,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赋予了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的条件、增加了推选首席仲裁员的方式以及明确了顺位。史教授以国际律师协会及北京仲裁委为例,介绍了本次增加的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关于披露制度,仅规定了披露标准,没有规定仲裁员违反披露义务的后果,缺乏对对当事人的救济;关于回避制度,明确了申请回避的时限和申请己方选定的仲裁员回避的条件,但没能解决仲裁员披露制度与申请回避制度的关系、仲裁员披露义务与自行回避义务的协调等问题。 讲座最后,针对仲裁协议和仲裁管辖权,史教授谈到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至关重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或裁或审的协议效力,但依然没有明确“先裁后审”的效力。本次修改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成为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有效规定的条件,“仲裁机构”不再是仲裁协议效力的有效要件,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的有效要件保持了一致。关于仲裁管辖权,征求意见稿引入仲裁管辖权和仲裁地的概念、确立了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明确了对仲裁庭管辖权裁定的救济。另外,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史教授对实践中存在的保险代位求偿、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讲解。
活动的结尾,诉讼与仲裁业务部主任郑伟对本次“民商事争议解决系列沙龙”进行了总结。郑伟律师首先表达了对史教授的感谢,并表示仲裁对于商事争议解决至关重要,涉外仲裁领域是律师业务发展的蓝海,中银高度重视涉外业务和涉外人才,力争为国家的涉外法治建议作出更大贡献。郑伟律师表示接下来会继续组织相关活动,为大家提供充分的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也希望律师们能够自主学习,拓宽业务领域,提升涉外业务能力。
至此,本次“民商事争议解决系列沙龙”第四期活动圆满落幕,主讲人与参会律师合影留念。
▼活动简介 中银律师事务所诉讼与仲裁部开展的30周年系列专业化活动——“民商事争议解决系列沙龙”。本系列活动邀请到我国知名法律学者,分别专注于民法、公司法、诉讼法等领域的研究,具有极深的学术造诣,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学术成果丰硕。系列沙龙活动将对近年来民商事诉讼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进行解读与研讨,对律师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最新的、重要的问题进行学术研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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