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16年的百万赔偿
2023.05.05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7年曾某驾驶甲公司出租车途径某路时,该车左侧车头位置与在该路段行走的未知名氏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未知名氏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曾某下车处理时被另一车辆撞倒,已死亡。后经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曾某与未知名氏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22年,公安局依据DNA鉴定比对结果,出具补充说明书认定未知名氏为A、B之子C。A、B便将甲出租车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共同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项。
【案件要点】
该案件发生在2007年,因受害人身份一直得不到辨认,直到2022年经公安局确认死者身份才由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因时间跨度十六年,案件争议焦点便集中在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及适用哪一个年度赔偿标准。刘国梁律师、王阳柯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此案后,通过梳理案卷,查询相关司法判例,查找司法解释,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核心观点认为: 首先,该案因家属一直不知情、受害人长时间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赔偿。家属在确认受害人身份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存在家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2007年,但死者身份在2022年才确定,两原告在2022年提起本案诉讼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统计标准。 最后,按提起诉讼上一年统计标准支付赔偿符合情理及公平原则。十几年来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购买力显著下降,如果仍停留按在事故发生时的统计标准计算赔偿,显然对家属是不公平的。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国梁律师、王阳柯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07年,但死者身份在2022年才确定,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22年度的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141694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办案心得】
在本案案发时间为2007年,相较庭审日期差距16年,这个时间段内物价水平高速上涨,各类赔款标准也发生了巨大差异。而且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还会出现“同案不同命”的赔偿标准。倘若该案庭审时间为2007年,或者本案法院支持按照案发年份计算赔偿,那么委托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将有天壤之别。律师在向法院提交有关赔偿金计算依据时,除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外,还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生效判决的案例来影响裁决者的裁判。当然,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件其实也反映了法律越来越公平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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