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成功举办“版权视角审视数字藏品(NFT)”专题讲座
2022.10.0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背景
近年来,“元宇宙”概念持续升温,并且“燃”到了各行各业。与此同时,拥有元宇宙基因的NFT概念也被逐渐推向公众视野。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NFT数字藏品行业所蕴含的商机和市场潜力也吸引了各方资本的青睐。NFT数字藏品交易模式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形式,其在中国市场的蓬勃发展也对现有相关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与NFT有关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
近日,中银举办了2022年度娱乐法治系列专题讲座第一季·第二期,本期讲座围绕“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开展,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王迁老师进行讲授,中银内部合伙人、娱乐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雨枫律师主持。本次讲座通过线上方式开展,以期帮助律师同仁深入挖掘新兴法律服务领域。
主讲嘉宾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入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上海市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霍英东青年教师一等奖、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和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等。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主讲内容
王迁教授从“3D打印带来了什么新的版权法问题?”引出技术发展与现行法律适用的两种情况:一是技术仅改变了实施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定性不变,现有法律完全可以适用;二是技术带来了新的行为模式,现有法律无法适用。
具体到NFT数字作品交易,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有一个人他把作品进行了数字化,比如扫描进计算机,然后把它放进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交易平台上,这个过程称为“铸造”,而该数字化作品就会有一个独一无二的身份,它是不可替代的,非同质化的。有兴趣的人可以购买,双方就会实施交易行为,购买者的特定身份将被写入智能合约,此时“铸造者”就丧失了对这个具有独一无二标识的数字化作品的控制,且该数字化作品不会被伪造,购买者可以对外转让。
通过分解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步骤,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外经典案例(包括我国NFT诉讼第一案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欧盟《版权指令》、美国《版权法》,王迁教授精细梳理了其中涉及的各项著作财产权。简要结论如下:
一、著作权法对NFT数字作品交易在“准备阶段”的定性(一)上传、“铸造”——复制:复制权(二)向公众提供浏览——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著作权法对NFT数字作品交易在“交易阶段”的定性
(一)出售NFT数字作品,只需在智能合约中自动记载购买者的特定身份,并不生成作品的复制件(无需再次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作品)——与复制权无关(二)出售NFT数字作品,并不导致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转移(连数字文件的传输都没有)——与发行权无关(三)民法对NFT数字作品交易在“交易阶段”的定性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与作品绑定的NFT即为债权凭证,销售NFT数字作品等于转让购买者享有对“铸造者”的债权。NFT数字作品的价值在于升值与变现的预期,因此“铸造者”必然同意债权转让,且“铸造者”应当确保数字作品的合法性、不侵权,确保不超量“铸造”和销售。
结语2020年12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设立“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关注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的实践与发展,开展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数字人民币、数字资产包括NFT/DEFI方面的法律研究。
中银娱乐法律事务部全体同仁将持续学习文娱行业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坚定行业发展的信心和期待。一方面,在实践中厚实理论根基,增长实务经验,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以更加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更多文娱行业顾问单位。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文娱领域综合治理专业化深入发展,促进主管部门与文娱企业密切合作及良性互动,在承担行业责任中努力彰显社会价值,为打造中银娱乐法名片而不懈努力。
中银娱乐法律事务部
中银娱乐法律事务部成立于2021年8月24日,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影视开发与制片,影视后期制作,影视宣发与播映,影视衍生与文旅地产,影视涉外事务,综艺节目、直播与短视频、音乐产业、演出,演艺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文娱产业金融与投融资,文娱行业财税,合规治理与风险防控、市场竞争规制,出版与版权运营管理,品牌保护与知识产权授权,新闻与传播、游戏、体育,艺术品投资与收藏等。
李雨枫,中银内部合伙人,娱乐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会法务委员,中国影视行业法律专家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演艺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法律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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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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