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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代理某信托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最高院再审中完胜

2021.11.2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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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公司与杭州某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票收益权转让实为实现股票质权,但股票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未有效设立,驳回了某国际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国际信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重新委托中银律师高级合伙人索维华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索维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组织团队成员认真研究与股权收益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提出股票收益权实现与质权实现有本质区别,股票收益权实现有实质障碍的观点,北京高院最终采纳了中银律师的观点,北京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杭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股票进行出售,将全部收入归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

而后,杭州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二审判决支持某国际信托公司请求杭州某公司出售案涉股票,实现股权收益权是否正确。索维华律师团队抓住关键证据,提出案涉《指令函》的内容是真实合法的,该函件中明确股票收益权实现的时间和方式,杭州某公司有义务按照函件约定及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权。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杭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近年来,索维华律师团队致力于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提供专项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相关法律服务,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能力与经验。中银律师将结合客户需求,继续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的良好发展。

附判决书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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