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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代理某信托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北京高院二审中反败为胜

2021.01.0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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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信托公司与杭州某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票收益权转让实为实现股票质权,但股票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未有效设立,驳回了某国际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国际信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并重新委托中银律师高级合伙人索维华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


索维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组织团队成员认真研究与股权收益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提出股票收益权实现与质权实现有本质区别,股票收益权实现没有实质障碍的观点。北京高院最终采纳了中银律师的观点,二审判决认定: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权作为一种将来的财产性权利,以其作为标的和对价开展的投资活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从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和维护诚信的角度出发,应认定为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实现股票收益权,其实质是实现对股票的质权,认定不当。北京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杭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股票进行出售,将全部收入归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


近年来,索维华律师团队致力于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提供专项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相关法律服务,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专业能力与经验。中银律师将结合客户需求,继续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的良好发展。

附判决书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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