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事务所专门委员会规则
2009.04.1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专门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银律师事务所各专门委员会在事务所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扬律师自我管理提高的职能,完善中银律师的管理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银律师事务所各专门委员会是中银律师事务所负责研究、审查和拟定律师管理制度,完善律师业务工作管理流程的议事机构。接受主任办公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我所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并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建议草案;
(二)研究、探讨促进我所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思路,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
(三)协调和监督律师执业活动规范,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四)为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财务、综合服务、品牌宣传等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建议草案。
第二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银律师事务所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报名自荐,经主任办公会或委员会主席批准产生,每位律师原则上不能同时加入1个以上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所执业律师;
(二)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论功底,愿意承担事务所管理责任,对相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战略和具体问题有进一步了解、研究、探讨的热情;
(三)能够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对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享有建议权;
(三)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有提名权;
(四)对本专门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选举权。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考察、研讨、活动和工作;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本人不再继续在中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
(二)有严重损害中银律师及本专门委员会声誉言行的;
(三)有严重违背本规则或本专门委员会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一位主席、两位副主席、一位秘书长负责本专门委员会管理工作。人选由主任办公会提名,经本专门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在相关的管理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具备一定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席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专门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人选;
(二)召集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本专门委员会名义对我所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和审核,通过后由主任办公会下达相应管理部门执行;
(五)向主任办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主任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根据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活动方式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月十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狭义年度工作计划,报主任办公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进行业务研讨交流,并可通过其他方便、灵活的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
本所实习律师或非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律师,经本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列席参加研讨交流或旁听。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将开展形式多样的共享、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经主席委员审核后印发全体委员,并报主任办公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办公会。
中银律师事务所
20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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