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析:AI生成式图片相关法律风险梳理与几点思考
2024.05.1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郑佳
一、AI生成式图片工具的机制
(一)OpenAI
根据OpenAI的官方介绍,DALL·E 3为OpenAI开发的闭源绘图模型,用户在chatGPT页面,输入关键词后直接出图。很多出图软件都是通过OpenAI的官方API进行接入,最终为用户提供该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OpenAI Terms of use Content: Your Content.和Ownership of Content.规定在OpenAI中的输入和输出统称为“内容”,而内容所有权根据上条规定输出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如有)转让给用户。该条款提出,用户需要自己保证该“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用户需对输入内容负责,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2
(二)Midjourney
Midjourney的出图模式简单来说,是由Midjourney开发的多个版本的闭源模型,在discord社区添加Midjourney频道,通过发送符合一定语法的提示词,调用Midjourney的服务器进行出图。很多出图软件都是通过对接discord API,间接调用Midjourney模型完成出图。
根据Midjourney Terms of Service,不论用户使用Midjourney更新多少遍该图片,该图片产权仍归原作者所有,且Midjourney是嵌套在Discord的聊天室中使用的,所有图片的输出都会呈现在聊天室内,这种模式因为是开放的所以固然存在的潜在风险,即该更新图片由聊天室中所有人可见;另外Midjourney要求分享或者公开该更新后的图片需要经过原作者的许可。3但是如何能够确保使用的图片一定能经过原作者同意,如果用户就是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出图,这个责任在用户和原平台之间到底怎么分配呢?如果其中还不只是Midjourney,还有嵌套Midjourney商用的平台,这个平台是否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三)Stable Diffusion
Stable Diffusion是目前最为火热的AI生成式出图工具,civitai(https://civitai.com/)、liblib(https://www.liblib.ai/)、吐司(https://tusiart.com/)都是以嵌套其为基础提供相关服务,前述平台嵌套stable diffusion的方式主要通过自己购买算力服务,设置好模型与参数,将大部分参数固定,并将该服务包装成产品,供用户调用。目前市面上的线稿上色、老照片修复、扩图、高清修复、艺术字、艺术二维码等功能,基本上都是基于此开发而来。作为一个主流的开源模型,出图方式为用户自己下载安装包,在自己的本地离线出图(需要本地有高等级显卡资源);或者在一些在线平台,购买算力进行出图(会有一些速度、次数、功能上的限制),如civitai、liblib、吐司均提供在线出图的能力。
根据Stable Diffusion在其官网stability.ai上披露的相关规定:Website Terms of Service Prohibited Uses以及StableDreamer Discord Bot Terms of Service Stability Use of Content。Stable Diffusion作为一个开源网站,前述条款规定Stability拥有内容的所有权,另因为Stability作为一个开放空间,任何用户均可使用或混合用户的输入和输出的内容;此外Stability还要求上传的图片需用户拥有该图片的所有权力、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图片的所有版权和公开权;最后Stability要求作为用户,对内容负责,确保该图片不违反任何法律、侵犯任何知识产权。4
但如果发生了侵犯图片的著作权或者公开权问题,作为用户如果只是一时兴起用图片生成了一下,这个用户也不用于商业目的,也要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责任吗?平台以及嵌套SD的平台只要声明了用户自行负责,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二、国内相关判例
因为AI技术的超前性,要求和政策不断变化。落实在实际监管层面,关于AI版权的侵权判例非常具有参考价值。
(一)(2024)粤0192民初0113号:生成式AI奥特曼侵犯著作权案
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全球首例AIGC平台侵权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生成式AI奥特曼侵犯著作权。本案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作为内容提供者及平台运营者的双重责任。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AI公司(化名)网络侵权责任,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成侵权奥特曼图片,并从训练数据中删除;2.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奥特曼”作为家喻户晓的动漫形象,2019年,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原告签订《授权证明》,将奥特曼系列形象对著作权独占授权给原告,并授予原告维权权利。
被告经营Tab(化名)网站,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原告发现Tab生成奥特曼相关图片时,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训练其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并赚取非法收益。
被告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为:1.被告在被送达时已停止侵权;2.被告没有主观和客观擅自利用奥特曼图片训练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图片的行为,AI绘画功能也是通过第三方服务商实现的;3.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已经获利;4.原告无证据证明30万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
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最终的裁定思路如下:首先,虽然AI绘画服务系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但平台理论上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防范措施,能够停止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并最终达到有效防止生成的效果;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提示潜在风险、提供显著标志等,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用于合法目的;再次,就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以市场知名度、应诉后是否采取有效技术性措施、面向的用户范围、维权费用的数额等方面酌定赔偿数额。5
(二)(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AI生成图片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李xx指控被告刘xx未经许可使用其通过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并在发布时去除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刘xx辩称,其通过网络检索获取图片,不知具体来源,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权利,且其发布内容为原创诗文,配图无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终裁定思路如下:首先,“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构成作品,Stable Diffusion模型和与之类似功能的模型,可以根据文字描述生成精美图片,但是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在其提供的许可证中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可以认定设计者亦对输出内容不主张相关权利,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另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本案原告以“AI插画”方式进行标注,已经足以让公众知晓该内容为原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最后,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将涉案图片发到小红书上,虽然该水印中的用户编号是平台分配,而添加水印的行为亦是平台实施,但因该用户编号与原告存在对应关系,该用户编号以水印的形式添加在涉案图片上,亦可起到表明其作者身份的作用,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
三、国外相关判例
(一)美国版权局认定AI制作的插画不受版权保护
2023年2月22日,美国版权局认定人工智能(AI)绘画工具Midjourney制作的一部漫画中的插图不受版权保护,因为作者只是为AI绘画工具提供文本提示,并不是最后生成图像的“主脑”,不能算创作者。这部漫画为名为《黎明的曙光》(Zarya of The Dawn),作者是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Kristina Kashtanova),她在创作这本漫画书时,使用了由AI绘画工具Midjourney制作的图片。
Kristina Kashtanova之前为其作品《Zarya of the Dawn》申请并获得了版权登记。作品是一部包含18页的漫画书,其中一页为封面,其余页面包含文本和视觉材料的混合内容。美国版权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Kashtanova在申请版权时未披露使用了人工智能工具Midjourney来创作作品的一部分。
美国版权局要求Kashtanova提供额外信息以证明其作品的作者身份。Kashtanova的律师提供了详细的创作过程,包括如何使用Midjourney技术。美国版权局完成了对原始注册申请、提交副本以及相关通信记录的审查。
美国版权局认为,根据版权法,只有人类作者的创作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法院的判例也支持这一立场,即版权保护仅限于人类作者的创作。尽管Kashtanova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使用Midjourney,但她并不是Midjourney生成图像的“作者”。
美国版权局最终认定Kashtanova是文本的作者,并对文本和视觉元素的选择、协调和安排拥有版权。但是,由于Midjourney技术生成的图像不属于人类作者的作品,美国版权局决定取消原有的版权证书,并发行一个新的证书,仅涵盖Kashtanova创作的表达性材料。新的版权登记将保持与原始相同的生效日期,即2022年9月15日。同时,美国版权局将更新公共记录以反映这一决定,并提供取消和新注册的交叉引用。
本案体现了美国版权局对于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立场,即只有人类作者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而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的范畴。同时,这也展示了版权局在处理涉及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申请时的审查过程和决策依据。7
(二)美国联邦法官裁定AI生成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2023年8月18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Beryl Howell裁定Stephen Thaler诉美国版权局案(Civil Action No. 22-1564),仅靠人工智能(AI)生成的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原告Stephen Thaler拥有一个名为“Creativity Machine”的计算机系统,他声称该系统自主生成了一件视觉艺术作品。Thaler试图为这件作品注册版权,并将计算机系统列为作者,同时解释说版权应该转移到他作为机器所有者的名下。美国版权局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这是有效版权颁发的必要条件,这一决定由版权局注册官Shira Perlmutter做出。Thaler对这一拒绝提出了挑战,最终对美国版权局和Shira Perlmutter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生成、没有人类参与的作品是否应该获得版权保护。
法院判决:本案背景为Thaler开发并拥有被描述为具有“人工智能”(AI)的计算机程序,这些程序能够生成原创的视觉艺术作品,类似于人类艺术家的输出。其中一个AI系统——所谓的“Creativity Machine”——产生了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作品。Thaler在美国版权局的申请中将作者标识为“Creativity Machine”,并解释说作品是“由计算机算法自主创作的”,但他自己作为“Creativity Machine”的所有者,希望申请“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
美国版权局拒绝了申请,认为作品“缺乏支持版权要求的人类作者身份”,并指出版权法仅适用于由人类创作的作品。Thaler请求重新考虑他的申请,确认作品“是由AI自主生成的”,并缺乏传统的人类作者身份,但他质疑美国版权局对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并敦促承认AI在满足作者身份标准的情况下作为作者,版权所有权归AI的所有者所有。美国版权局再次拒绝注册作品,重申其原始理由,即如果确定作品不是由人类创作的,则不会注册版权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方正确地指出,人类作者身份是有效版权要求的基本部分。美国版权局在拒绝为完全由计算机系统自主生成的作品注册版权时,行为是恰当的。美国版权法仅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而原告试图通过引入新的法律理论来转移版权所有权,但这些理论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必须首先存在一个有效的版权。由于作品在创作时没有任何人类参与,因此从一开始就没有产生有效的版权,也就没有什么可以注册的版权,因此也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版权所有权可能转移给他的问题。
本案体现了美国法院对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保护立场,即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而由人工智能系统完全自主生成的作品不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内。8
(三)多个指控AI生成图片平台侵权案例未出判决
1.Visual Artists’ Class-Action Lawsuit Against Stability AI, Midjourney, and DeviantArt
2023年1月13日,艺术家莎拉-安德森(Sarah Andersen)、凯利-麦克南(Kelly McKernan)和卡拉-奥尔蒂斯(Karla Ortiz)在加州北区法院对Stability AI、Midjourney和DeviantArt提起了集体诉讼,指控被告在人工智能图像生成平台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产品、DreamStudio和DreamUp的训练数据集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版权和公开权。2023年10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作出23-cv-00201-WHO号裁决,基本批准了被告提出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动议,但也批准了原告修改诉讼请求的请求。
原告艺术家Sarah Andersen、Kelly McKernan和Karla Ortiz针对被告Stability AI Ltd.、DeviantArt, Inc.和Midjourney, Inc.提起的集体诉讼。原告指控被告使用名为Stable Diffusion的人工智能软件产品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和公开权。
Stable Diffusion是由Stability AI开发的一种人工智能软件,通过使用大量未经许可的版权图像作为训练数据来生成新的图像。原告声称他们的艺术作品被用于训练Stable Diffusion,而没有得到他们的许可或补偿。被告通过DreamStudio、DreamUp和Midjourney产品允许用户输入文本提示生成图像,这些图像风格模仿特定艺术家的作品。
原告提出了多项指控,包括直接版权侵权、帮助和教唆版权侵权、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侵犯公开权、不公平竞争和要求宣告性救济。被告则提出动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基于原告未能充分陈述索赔请求,部分基于原告的索赔请求受到版权法的预先排除。
法院裁决如下:裁定原告未能充分陈述除直接版权侵权以外的其他索赔请求,因此予以驳回,但允许原告修改起诉状以澄清其主张。并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来支持对DeviantArt和Midjourney的直接版权侵权指控,因此这些索赔请求也被驳回,但同样允许修改后重新提出。法院还推迟了对DeviantArt提出的根据加州反SLAPP法(加州代码民事程序第425.16节)对公开权索赔进行打击的动议,直到原告修改起诉状后再次提出。
案件后续:原告被允许在裁决下达后30天内修改起诉状,以解决上述问题。法院的裁决为原告提供了机会,通过提供更具体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理论来加强其索赔请求。
本案体现了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人工智能和版权法的新型案件时的谨慎态度,同时也展示了原告在提出涉及版权和公开权的索赔时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9
2.Getty Images Lawsuit Against Stability AI – United States and United Kingdom
2023年2月3日,Getty Images (US), Inc.(原告)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对Stability AI, Inc.(被告)提起版权和商标侵权诉讼。
原告Getty Images指控被告Stability AI大规模侵犯其知识产权,具体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复制超过1200万张Getty Images的照片,以及相关的标题、元数据,并用于构建竞争业务。原告要求赔偿因Stability AI故意和恶意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并寻求阻止Stability AI的侵权行为。
Stability AI通过访问Getty Images的网站,未经授权复制了大量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和相关文本,用于训练其名为Stable Diffusion的图像生成模型。Stability AI通过提供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和移除或更改Getty Images的版权管理信息,直接与Getty Images竞争,并在市场上推广Stable Diffusion及其DreamStudio界面。Stability AI的行为导致Getty Images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并且由于其侵权行为,Stability AI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原告根据1976年版权法(17 U.S.C. §101 et seq.)、兰哈姆法案(15 U.S.C. § 1051 et seq.)以及特拉华州的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Stability AI侵犯了Getty Images的版权和商标权,并要求永久禁止Stability AI及其相关方继续侵权行为;要求的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利润损失、法定损害赔偿,以及可能的三倍损害赔偿;要求法院下令销毁所有未经许可使用Getty Images内容训练的Stable Diffusion版本,并要求Stability AI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以计算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要求法院判决其有权获得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以及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此外,原告还要求陪审团审判所有适用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涉及版权、商标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重要案件,可能对AI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在英国提起的平行诉讼将于2024年开庭审理。10
以上判例在美国法院裁决后将影响监管对AI生成图片版权的认定。
四、小结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衍生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AI生成图片在现行著作权法下是否可版权以及其权利归属
这些案例揭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现行著作权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现行著作权存在人类创作者的理念,而AI作为非人类实体,其生成的内容难以纳入传统版权保护范畴。在现行著作权法背景下,法院在裁决时需要考虑如何将现有著作权法律适应于AI生成图片技术的新情况。
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核心焦点在于独创性的界定及其与自然人创作活动的关系。独创性这一概念,作为作品可版权性的基石,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的个性或主观意图。作品应为自然人主观意愿的产物,即创作者意图创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表达。因此,诸如猕猴自拍等非自然人创作的行为,即使形式上与人类作品无异,仍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独创性具体指向表达或表达形式的独特性,它是对思想观念以文字、音符、线条、色彩等形式的个性化呈现。作者在选择、组织、设计这些符号体系时展现的创新与独特性,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据此,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确认其是否源自自然人的直接创作活动,即其具体的视觉元素(线条、色彩、造型)是否由自然人以明确意图进行构思和编排。
中国政法大学李扬教授倡导“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论”,认为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减轻人类创作劳动的工具,类似于计算机程序。11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对著作权法中的“创作”与“作品”概念进行与时俱进的解读,不再拘泥于传统观念中创作活动与人的自由意志间一对一的紧密关联,而是聚焦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如独创性、损害赔偿等)来应对人工智能创作可能导致的版权问题,如作品数量剧增引发的管理难题和司法压力。应当破除少数人对文化和艺术市场的垄断,让文化艺术普及化,使得人工智能时代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创作者,实现创作梦想。
将人工智能视为创作工具的立场,与雇佣作品中雇主被视为作者的法律逻辑并无本质区别。在雇佣作品情境中,尽管雇主意志并非对作品每个细节的直接决定因素,但法律仍认可其为作者并享有相应权利。既然雇员可以被视为雇主的创作工具,为何无自由意志的人工智能不能被同样理解为人的创作工具?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本文倾向于将其赋予利用者而非开发者,反对开发者通过合同将所有知识产权归于自身。开发者可通过申请专利、收取使用费等方式保障投资回报,过度控制生成物权利将阻碍市场发展,对开发者自身不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创作”的定义,强调“直接产生”意味着创作者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了作品的表达性要素。以ChatGPT为例,人工智能研发者无法预知用户提问,更无法实时决定生成内容,因此不能视其为ChatGPT回答的创作者。同样,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的用户,虽能引导生成方向与领域,但无法直接决定表达性要素,故不构成“创作”。同时对照美国版权局发布的《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登记指南》,用户对AI生成内容缺乏“最终创造性控制”,此类内容不受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的独创性,不涉及创意本身。对于AI绘图,用户提供的文字提示和参数设定仅构成文字作品创作,而非美术作品创作。即使AI完全依据用户指示生成图画,用户也无法成为该图画的作者,因为“说画”不等于“作画”。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其著作权归属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若无自然人明确的创作意图和对表达形式的直接操控,不应视为具有独创性的工作。另一派观点则主张顺应技术发展,更新著作权法相关概念的理解,将人工智能视为创作工具,允许利用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成作品的著作权。
在实践中,如何平衡创新技术与既有法律框架,保护创作者权益,防止市场垄断,同时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创作方式的变化,仍是亟待解决的复杂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该“AI文生图”案的裁判探索具有重大意义,它将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问题从理论研究层面提升至司法实践层面,有力地推动了该议题的深入探讨。然而,由于AIGC涵盖的问题极其复杂,全球范围内正在进行谨慎的研究与讨论,观点的多样性在当前阶段是预料之中的现象。
尽管裁判意见中强调了AIGC本质上仍是人类运用科技工具进行创作的表现,且肯定了科技进步对创作方式演进的积极影响,但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出现,堪称人类历史上的颠覆性技术创新。这种技术一方面使得AIGC产物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庞大数量与持续生成特性,另一方面,AIGC生成的图片完全是通过精细设定与调整参数、运用提示词及反向提示词等手段实现的。尽管人类在最终输出前需不断参与设定与筛选,但实质上,生成物的创造过程主要由AI独立完成,远远超越了传统“工具论”框架下人类对机械创作工具的常规应用模式。基于此,将AIGC视为数字产品或许更为恰当。
尤为重要的是,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网络上已明确标识并定价销售“AI图片”,这反映出行业对AIGC与传统人类创作差异有着清晰的认识。进一步思考,当AI大模型能够大规模生成图片时,人类是否有必要继续沿袭传统的绘画技艺学习与训练,抑或这些技艺将在新技术浪潮中逐渐消逝,成为值得深思与追问的问题。传统的美术作品创作,往往需要艺术家历经长时间的专业训练,而在生成式AI模型能够持续高效产出海量甚至无数AI图片的背景下,由人类直接创作的艺术品理应因其稀缺性而更具价值,从而导致AIGC产品随着技术更新换代而成本更低廉。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审慎考量著作权法是否依然适合作为调整AIGC相关问题的有效法律工具。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传统人类创作与AIGC明确区分开来,遵循“各司其职,各有所归”的原则:即保持对传统人类创作的著作权法保护,而针对AIGC,如确需保护,可考虑制定专门针对数字产品的法律法规。这样的划分或许更能适应新技术环境下创作活动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二)AI技术对图片创作过程的影响
AI技术在图片创作过程中的应用,如Stable Diffusion和Midjourney等工具,使得图片创作活动变得更加复杂。这些工具的使用可能涉及到版权作品的使用,尤其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三)AI平台责任的问题
在AI生成图片技术广泛运用的今天,AI生成图片平台到底在其中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国内的最新判例就提供了一些思路,即平台应当采取一定的技术防范措施,停止生成与未获授权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并最终达到有效防止生成的效果;生成式AI服务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等。
当前,人工智能运用场景十分广泛,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成为一种越来越常见的生产方式。面对新技术的运用,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相关案例突显了AI技术在创作领域中的应用对现有法律体系带来的挑战,同时也表明了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谨慎态度和对现有法律框架的坚持。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以适应这一新兴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义:《AI绘画成新晋“流量密码”产业发展机遇与风险并行》,载《通信信息报》2022年12月14日,第006版。
2.DALL·E 3 (openai.com)
3.https://discord.com
4.https://stability.ai/
5.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4月8日。
6.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11月27日。
7.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Previous Correspondence ID: 1-5GB561K, 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 Feb 21, 2023.
8.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t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vil Action No.22-1564(BAH), Judge Beryl A. Howell. Aug 18, 2023.
9.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Case No. 23-cv-00201-WHO, Judge William H. Orrick. Oct 30,2023.
10.Attorneys for Plaintiff Getty Images (US), Inc.: In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 Demand for Jury Trial. Feb 3, 2023.
11.李扬:《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的一点胡思乱想——作品创作和利用的世俗化、自由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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