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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

2024.06.1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李雨枫、江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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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如火如荼,为规范促销经营行为,维护“618”期间网络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向各网络经营主体、平台企业及合作单位发布《“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以下简称《合规提示》),本文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条例》以及7月1日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针对《合规提示》中的九大方面进行解读。

一、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促销期间,要切实落实平台审查核验义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经营,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提升线上经营行为透明度。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即将实施的《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链接标识等信息。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或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严格规范促销行为。围绕促销工具、折扣展示、优惠发放、结算支付等关键环节,优化促销规则。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取得拍卖许可不得以拍卖名义开展竞价促销活动。严格区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针对新出现的促销、满减规则复杂,影响消费者正常消费的情况,根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这意味着,促销规则要明晰易懂。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促销活动期间,应当明确优惠措施适用产品的品类、范围、能否叠加使用以及使用的期限等。开展预售活动,要明确支付时间、金额、发货时间以及双方的责任。不得设置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采取虚假打折、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


三、严格加强广告内容审核。完善广告业务登记、审核、档案管理,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明星代言等广告行为,有效拦截虚假违法广告。

针对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而《实施条例》针对新出现的网络直播形式广告进一步做出规定,其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其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此外,平台方针对广告内容审核工作,包括广告业务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也承担责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得出,不实广告的责任首先应当由广告主承担。这也意味着平台对于广告发布应尽“审慎的审查义务”。


四、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禁止“二选一”等违法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平台内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发生。

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指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合内的商户只能在它与它的竞争者之间进行排他性的选择的行为。此类行为此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以天猫“二选一”、美团“二选一”案件为典型)进行规制,前者宽泛适用;而后者的适用更加具体但范围更加狭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网络集中销售的场景下,这意味着不得进行强制捆绑销售大数据杀熟,或是刷单炒信、商业诋毁、利用仿冒混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


五、严格规范直播营销行为。建立健全直播营销行为管理规范,强化对平台内主播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核监测,重点把控直播商品的质量,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直播作为新兴的销售形式,《实施条例》也作出了针对性的新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对网络直播经营做出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六、严格防范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问题商品处置规则,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经营者及时采取禁限措施。

商品质量是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这在网络集中销售中意味着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的质量,切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严格禁止销售违法违禁商品。开展商品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做好违法违禁商品清查,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规产品链接,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专供”“特供”“内供”商品以及茶叶、粽子过度包装等行为。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比如,不得通过网络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特供专供商品窃听窃照设备,以及各类的重大活动相关的纪念币纪念章、危险化学品、电子烟等网络禁限售商品。


八、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督促平台内经营者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既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九、强化政企沟通协作。电商平台要加强合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共同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这也要求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强化监测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等。

6·18网络集中促销虽然只有短短几天,但日常的网络销售活动不会停止。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条例》形成的网络交易管理格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持续对网络经营活动进行规制。此外,2024年7月1日将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将进一步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也将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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