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2024年优秀案例——上诉人山东龙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保定市徐水区盛达摩托车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25.04.2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总所张菲菲律师、孙凌飞律师
涉及领域:诉讼业务-知识产权
行业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案件时间:2021年8月-2023年7月
案件概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拥有第201930663674.3号名为“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对应的哈弗车型常年霸榜各大汽车销量榜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多款新能源电动车,外观与其专利相似,遂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生产商山东龙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启公司”)及经销商保定市盛达摩托车超市(以下简称“盛达超市”)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山东龙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权,但经销商保定市徐水区盛达摩托车超市提供了充分、详实的证据,符合法定的合法来源抗辩条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山东龙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亮点
该案入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对知名汽车较高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予以较强保护,彰显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体现了人民法院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对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保护,培育发展更多新质生产力。同时,人民法院亦认可了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为不具备知识产权侵权判断能力,又疏忽大意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广大中小企业以生机,对于合法来源的举证程度、认定规则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合法来源的认定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客观方面,若经销商能指明真实生产商,并通过合法渠道和合理价格购买,即可认定尽到了举证责任;在主观方面,要结合经销商的经营规模、专业能力、市场交易习惯等方面去综合判断,对中小企业的举证责任适当宽松。
案件详解
01案例概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第201930663674.3号名为“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对应的哈弗车型属于主力车型,常年霸榜各大汽车销量榜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多款新能源电动车,外观与其专利相似,遂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生产商山东龙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经销商保定市盛达摩托车超市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判决龙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宣传材料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召回并销毁控制范围内的所有侵权产品,赔偿长城公司经济损失 60 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盛达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支付长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3000 元。
二审裁判结果:龙启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争议焦点
一、龙启公司是否侵害了长城公司的专利权;
二、如果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龙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得当。
03处理思路
本案的难点及复杂之处在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合法来源的抗辩及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分担。在侵权行为的论证方面,主办律师敏锐的观察到: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相比较,仅有主视图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其他视图的差异较大。因此,主办律师在侵权比对方面做了大量的分析比较和法律论证工作。在合法来源抗辩方面,因委托人为个体工商户,其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发票等方面非常不正规,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难以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规范化的证据。因此,主办律师深入挖掘交易的全部环节,对半年多的送货单、交易流水、自媒体平台的产品展示、多个对接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一一梳理,并指导委托人重新生成新的证据,从而完整的再现了其合作历程、交易模式并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呈现给人民法院。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委托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功,只需要承担极小比例的合理开支即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龙启公司是否侵害了长城公司涉案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长城公司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本案中,根据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为主要判断依据的标准来看,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虽在风格、比例、部分细节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些细节区别是否能够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差异,是本案的难点。最终,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
但值得指出的是,现代产品更新迭代越来越快,在产品多样性日益丰富的今天,需要细化构成近似的比对标准与规则,明确“细节差异累积效应”的认定标准,避免过度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挤压小微企业的创新空间。因此,未来裁判标准或许需要综合考量比例、形状、细节设计、风格等外观设计特征差异、消费群体与用途差异等多层面因素,并适当考虑被侵权专利本身的创造性。
2、盛达超市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经销商是否需要承担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应当从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从中获利、是否导致被侵权方遭受损失等多方面分析,其中尤其需要重点关注来源合法性。
合法来源抗辩是销售者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主张免责的重要依据,要求销售者证明所售侵权产品有明确合法的进货渠道,且主观上不知道所售产品侵权。本案中,盛达超市已通过提供销售单、打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条,清晰展现出其与龙启公司之间的交易模式。这些证据充分表明产品购自龙启公司,符合《专利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在进货渠道上具备合法性。
另外,在被侵权方是否遭受损失及销售商是否从中获利维度上,若被侵权方因销售方销售侵权产品遭受市场份额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而销售方因此获得利益,那么基于天平原则可能需要对被侵权方进行赔偿。因此,在这两个维度上需要着重考量双方产品的市场定位与消费群体是否存在重叠及相互影响以及销售方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盈利状况。
本案中,双方产品的消费群体、市场定位完全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且长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盛达超市销售行为遭受实际损失。而盛达超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仅 3 辆,除去高昂的采购成本外,还需负担运费、配件费、经营成本等,实际处于亏损状态,无侵权获利。盛达超市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龙启公司,具有合法来源。故从此维度上,盛达超市亦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如果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得当?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问题上,应严格审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法定赔偿因素,而在法定赔偿框架无法覆盖的情况下,法院应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类型、侵权规模、主观恶意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确保赔偿责任的认定公平合理,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避免对无主观过错的销售商造成过度负担。
本案中,长城公司无法举证其商业损失,侵权人亦无法准确证明其获利,因此,法院采用了传统的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04实务建议
人民法院对长城汽车这类知名企业较高价值外观设计专利给予强有力保护,清晰地向市场传递出知识产权在当下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信号。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保护力度的彰显,有助于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投身创新活动,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升级与产品迭代,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劲动力。
同时,人民法院亦认可了经销商的合法来源抗辩,赋予不具备知识产权侵权判断能力,又疏忽大意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广大中小企业以生机,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与合理性,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营造了相对宽松且公平的法治环境。合法来源的认定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客观方面,若经销商能指明真实生产商,并通过合法渠道和合理价格购买,即可认定尽到了举证责任;在主观方面,要结合经销商的经营规模、专业能力、市场交易习惯等方面去综合判断,对中小企业的举证责任应适当宽松。因此本案对于专利侵权中合法来源的举证程度、认定规则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该案件对律师工作的启示为:一是要全面法律论证与检索。在此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律师需围绕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以及涉案专利稳定性等关键要点,展开深入细致的法律论证与广泛全面的法律检索工作。通过扎实的法律专业工有效帮助当事人规避因可能承担巨额赔偿而面临破产倒闭的严峻风险。二是要重视证据梳理与引导重构:当面对如本案委托人盛达超市这类个体工商户,因合同签订、履行及发票等环节不规范,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时,律师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深入挖掘交易各个环节,对长期积累的送货单、交易流水、自媒体平台产品展示以及多对接人聊天记录等各类繁杂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同时,专业指导委托人重新生成符合司法要求的新证据,将合作历程与交易模式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呈现给法院,极大提高合法来源抗辩成功的概率,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同时,也警示企业在采购、销售产品过程中,务必强化对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意识。在采购环节,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建立严格的供应商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因销售侵权产品而陷入法律纠纷的可能性。这不仅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更是企业维护自身商业信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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