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2024年优秀案例——四川某机床公司诉中意合资四川某自动化技术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2025.04.16
作者: 中银 (成都) 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成都分所李天霖律师、张蕾律师
协办律师:成都分所孙卓筠律师
涉及领域:诉讼业务-投资与并购
行业关键词:公司解散、新型公司商事诉讼、涉外
案件时间:2022年4月-2024年12月
案件概述
该案作为恰值疫情期间的涉外诉讼案件,被告公司又系中意合资,期间被告意方股东及其指派董事均无从联系而无法形成中外合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的相应有效董事会决议,且经多方了解,意方股东正值破产清算过程中,中银律师积极代为联系意大利律师代为调查取证,在完成相关送达及征求被告意方股东清算组/管理人书面意见后,灵活适用我国参与签署并生效的海牙公约及时免除了前述域外所调取证据的外交/领事认证程序要求,将被告意方股东清算组/管理人书面意见提交法院,由审理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解散公司的判决。本案原告诉请解散中外合资企业而被告外方股东诉讼期间进入破产程序且适逢疫情影响,在各种取证、送达及认证程序不利情况下,因恰逢公约生效而得以依法及时免于域外文书认证并获依法判决支持,在四川省法院系统亦应属首例。
案件亮点
首先,中银律师冷静应对不堪重负下中院法院法官限期举证要求,审时度势及时依法调整诉讼策略,撤诉并异地起诉至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经与法院沟通依法审理明确“中外合资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应适用登记地法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而明确被告四川某自动化技术公司作为中外合资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司法解散之诉,是本案胜诉的关键之一。
其次,中银律师请求人大代表及时行使司法监督建议权,促成本案第二次起诉顺利立案和报请法院同意延长委托国外同行取证、翻译、公证和依法向法庭举证时间,避免了重蹈第一次起诉限期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最后,在前述基础上,及时提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依法适用刚生效《公约》相应条款,认定本案当事人提交的公文书系在另一缔约国作出且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并免除认证手续认可相应域外文书的相关内容、签名及印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而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最终打掉了当事人原告依法解散清算注销被告的拦路虎。
此外,本案亦系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向意大利居民送达国内司法文书,亦是在《公约》生效后第一次向域外送达,本案依据国际公约在司法审查中对域外文书免除认证的做法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相关文书流转时间和经济成本,也充分展现了中国始终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司法担当。
案件详解
01案例概要
四川某机床公司系四川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持股60%的股东,自2015年6月1日与意大利某公司合资成立四川某自动化技术公司后,四川某自动化技术公司仅召开了两次形成有效决议的董事会会议。
2017年及2018年四川某自动化技术公司分别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暂时歇业,其各项业务经营状况异常,存在持续亏损、无法有效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等费用的情况。为使四川某自动化技术公司化解僵局以恢复正常经营,四川某机床公司穷尽了一切内部救济方式包括邮件、挂号信、公告、域外司法送达等试图与意大利某公司进行联系,但意大利某公司及其指派合资公司董事均未对前述联系事宜作出任何回复,合资公司无法形成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公司正常经营或自行清算注销的相应有效董事会决议。
2022年4月,中银律师代理四川某机床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公司解散之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追加被告外方股东意大利某公司为第三人,并以原告四川某机床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外方股东意大利某公司目前法律存续状态证据及其权利承继人对本次清算书面意见为由,要求四川某机床公司限期补充提供证据,否则将判令驳回起诉。因如前述,原告及中银律师限于早已与意大利某公司失联及疫情管控原因,取证不便亦难以依法委托意大利律师同行在法官指定期限内提供及时域外取证支持,且经与承办法官反复沟通无从展期,第一次公司解散之诉面临被驳回风险等原因,经与当事人四川某机床公司沟通,为保留诉权,防止“一事不再诉”风险,中银律师代表当事人原告于2022年5月申请撤回了本次公司解散起诉。
2022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银律师再次代表原告四川某机床公司将该合资公司作为被告、被告外方股东意大利某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后转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即被告合资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第二次公司解散诉讼,并通过作为都江堰市人大代表的原告四川某机床公司某领导之一在本案立案过程中积极行使建议和意见权,提请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本案立案。经审查合格,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因时值全球疫情严格管控且本案外方股东存续状态未知需足够时间调查等原因,经中银代理律师申请,本案承办法官请示法院领导,承办法院多次同意延期举证、开庭和延长原告委托境外律师对意大利某公司存续状态进行调查的时间,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对接外交部送达相关司法文书。
因前述司法途径未能有效送达,后四川某机床公司于2023年6月通过中银代理律师联系和转委托意大利某律所对被告外方股东意大利某公司的存续状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获知被告外方股东意大利某公司已于2017年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后,中银代理律师于2023年12月再次联系并转委托意大利某律所联系了被告外方股东意大利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告知其被告国内司法解散相关诉讼事宜后,取得了该破产管理人对被告诉诸国内司法解散以清算注销公司的无条件同意书面函件,期间,经中银代理律师提请,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亦第一时间及时依法适用我国参与签署并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生效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海牙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认定本案当事人提交的公文书系在另一缔约国作出且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而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了相应文书的相关内容、签名及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籍此判决支持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解散被告四川某自动化技术公司的诉请。
2024年2月,被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依法成立了被告公司清算组并拟通过相应的清算报告。然被告公司告知,其公司某董事因个人长期在外兼职已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原因或被公司辞退等原因不愿对本次的清算报告予以签字确认。经了解前述具体情况后,中银律师建议被告公司可采取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实披露具体原因或由被告中方股东即本案原告出具承担清算后一切债权债务责任的书面兜底承诺请求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被告公司。2024年5月中旬,被告公司已依法注销。
02争议焦点
是否应适用中国法律判决解散宁江赛凯公司。
03处理思路
本案在参考我国涉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合资公司设立时相关文件的约定,最终将第二次起诉的管辖法院选定在了合资公司所在地,为原告某领导在本案审查立案的过程中争取了充分行使建议权等人大代表所享有权利的空间。在成功立案后,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延期举证、翻译、公证和开庭等事项,同时联系和转委托意大利律师同行代为调查取证,在得知被告意大利股东已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再次委托意大利律师同行与意方股东的破产管理人沟通,并取得了其对合资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无异议函。最后,充分运用了海牙公约所载明的域外文书可免除认证程序的约定,及时高效地协助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解散了合资公司,达成当事人诉讼目的。
04实务建议
公司是一个复杂的利益集合体,涉及公司股东、高管、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公司僵局的产生和解决无不伴随着利益失衡和重新分配。因此,在处理公司僵局时,应当贯彻利益平衡思路,平衡好原告股东与被诉公司、其他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在穷尽其他纠纷解决手段仍无法化解公司僵局时则应积极适用司法解散制度,避免造成利益的进一步失衡和纠纷解决成本的持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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