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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2024年优秀案例——亚太地区知名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5.04.1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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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总所杨保全律师、赵儒律师

涉及领域:诉讼业务-公司综合类业务

行业关键词:科技行业

案件时间:2023年8月-2024年11月


案件概述

北京某企业系天津讯飞极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公司内部矛盾,强行罢免了北京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某某的职位,并陆续解聘其他多名创始合伙人,造成北京某公司无法参与公司经营、了解财务情况,且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出现严重亏损,账户资金被大量转走。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遂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经历了一审、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有权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在十个工作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 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判决生效后,天津讯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北京某公司遂又向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已执行完毕。


案件亮点

1、创新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拓展。本案中,法院突破了传统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狭义理解,将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纳入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考虑到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紧密联系,以及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意义,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凭证。这一判决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也为后续类似案件中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参考依据,拓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边界

2、关键点:前置程序的严格审查与保障。法院对北京某企业是否依法履行了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其在提起本诉之前已向讯飞公司提出书面查阅申请,且查阅范围包含了本案中要求查阅的范围。同时,法院也明确了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一审查和确认过程,既保障了股东知情权的合法行使,又维护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体现了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3、疑难点: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区别认定。讯飞公司主张其已向北京某企业提供了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的审计报告,认为北京某企业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已经得到实现和保障。然而,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认定年度审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一定联系,但并不完全相同,公司为股东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行为并不能替代履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这一认定解决了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以提供审计报告代替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这一常见的争议点,明确了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为股东获取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4、代表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涵盖了股东知情权的多个重要方面,如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股东查阅目的的正当性、前置程序的履行等。这些问题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5、示范性: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公司如何应对股东知情权请求提供了规范的范例。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前置程序的履行、查阅目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指导性,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6、里程碑意义:第一,完善股东知情权法律体系。本案的判决为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持。通过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以及对股东查阅目的正当性的严格审查,进一步丰富了股东知情权的内涵,完善了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全面、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了股东知情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第二,推动司法实践发展。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的创新思维和严格审查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经验和借鉴。法院在判决中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拓展、查阅目的正当性的判断、前置程序的审查等方面的创新性认定,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进步,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水平和质量。


案件详解

01案例概要

北京某企业与天津讯飞极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飞公司”)之间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北京某企业作为讯飞公司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资料。讯飞公司拒绝提供部分资料,认为北京某企业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后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北京某企业的诉求。

02争议焦点

第一,股东是否有权查询公司会计账簿,以及查阅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虽未直接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登记的依据,考虑到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紧密联系,以及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意义,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内。

第二,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包含摘抄?

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鉴于会计账簿科目多、数据量大、时间长,如果“查阅”只限于查看会计账簿,不允许摘抄的话,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股东知情权根本不能得到保障。

03处理思路

第一,关于管辖地的确认。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管辖地进行了分析,发现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天津滨海)和实际经营地(北京海淀)不一致,也就意味着公司理论上在管辖问题上是有选择权的。本着对案件负责的原则,经过大量的案例检索、汇总发现,相对于小股东而言,在注册地起诉比在经营地起诉更有利,因为天津法院倾向于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而北京地区法院则相反。遂建议客户在天津起诉,最终取得了一审、二审以及执行层面的胜利;

第二,关于案件细节及执行问题。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主办律师不仅要研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相关规定,做到事无巨细;在执行的过程中,主办律师全程陪同客户、会计师在查账现场驻场,负责沟通、协调查账细节,面对天津讯飞拒不配合、人盯人的情况下,不断地通过发函沟通并做好取证工作。

04实务建议

第一,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股东应明确其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第二,履行前置程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并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第三,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第四,保密义务及委托专业人员的参与。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谨慎行使权利,可向专业委托律师及会计师寻求帮助,并注意遵守保密义务。第五,法律依据的准确引用。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时,应准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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