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2023.12.1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王雪缘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究竟是采取年龄标准,还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标准,全国层面的法规中存在不一致之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条文的不同表述正是引发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的根源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与人社部对此争议亦有不同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人社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中进一步明确表示: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标准,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人社部倾向于年龄标准。
前述“矛盾”不仅给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实务上的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地方法院司法观点的不同。
笔者结合各地区政策文件及司法案例对该问题进行的检索,总结出各地的倾向性观点,现将全国各省市的观点汇总如下,以供各位参考:
1、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案例索引】(2021)京民申635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6月28日叶某已年满50周岁,其入职百街邦公司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叶某关于判断双方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天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0条【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3、上海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1期)
四、关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问题
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4、河北
尚未形成统一口径,很多文章中载明的文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2009)》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并不存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020)冀行再15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各时期各地区法院裁判口径并不相同,以下为部分案例参考:
【案例索引】(2020)冀民申40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杨某与农家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过程中农家院认可杨某在农家院工作,对其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未提出异议,杨某在农家院工作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农家院与杨某为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1)冀01民终2434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从事务工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规定精神,陈某在丰土建筑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确认与丰土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5、江苏
【案例索引】(2020)苏民申3168号、(2019)苏民申1771号
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6、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7、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十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8、陕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2号)
案例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补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即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9、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6、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2)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务关系;
(3)在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其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务关系处理;
(4)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10、湖南
湖南高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八大典型案例四
【案例索引】 (2013)株中法民四终字第305号
【典型意义】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从事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11、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12、重庆
经与人社部门核实,尚未形成统一口径,各区法院裁判口径并不相同,以下为部分案例参考:
【案例索引】(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254号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熊某在进入欢乐迪娱乐城以前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在欢乐迪娱乐城工作至退休年龄时也未享受退休待遇,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认定双方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索引】(2017)渝04民终6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代某已于2013年4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后已不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于2014年11月8日应聘到天源公司,与天源公司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13、山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14、山西
【案例索引】(2018)晋民申623号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15、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16、贵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案例索引】(2021)黔03民终10504号
判断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仍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17、云南
【案例索引】(2020)云01民终7378号
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仍可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18、甘肃
【案例索引】(2021)甘民再58号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以劳动者的年龄作为唯一考量标准,而应以劳动者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已经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19、河南省郑州市
经与人社部门核实,尚未形成统一口径,各时期法院裁判口径并不相同,以下为部分案例参考:
【案例索引】(2021)豫01民再235号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张某出生于1958年7月4日,于2017年2月到二七环卫中心从事清扫保洁员工作,张某入职二七环卫中心时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非因二七环卫中心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张某初次与二七环卫中心建立用工关系,应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原审认定张某与二七环卫中心从2017年2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2014)郑民二终字第389号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唯一条件,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20、福建省福州市
【案例索引】(2020)闽01民终6777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另外,陈某目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因其缴费年限不足所致,不能因此倒推其仍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例索引】(2017)内01民再44号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22、辽宁省沈阳市
【案例索引】(2017)辽01民终2375号
已达到退休年龄,虽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其客观上已经不符合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
23、吉林省长春市
【案例索引】(2017)辽01民终23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可以确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24、海南省三亚市
【案例索引】(2017)琼02民终236号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者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工作的,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不应理解为劳动关系自动转为劳务关系;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此后双方的用工关系才按劳务关系处理。
25、新疆
【案件索引】(2022)新民再229号
若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假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在这些情形下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如果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直接赋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审查,也应该具体需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26、青海
【案件索引】(2019)青01民终1790号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鉴于该类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观点,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在建立该类关系前应该首先进行初步检索,确定当地对该类型案件的认定标准,确定基本方向。对于涉及全国用工的用人单位来说,加工整理、依规操作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也希望相关部门推进立法,明确意见,既保障此类人员合法的就业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平衡,以便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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