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起草或审查合同业务中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的把握
2023.07.2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瑞峰
笔者认为从条款的内容和性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条款分成法律条款与商务条款,但僵化的将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隔离开来,认为只有法律条款才是法律问题,而商务条款就不存在法律问题,那就完全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上来分析:
一、纯粹的法律条款,常见的如管辖的约定即在发生纠纷后对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约定是甲方住所地管辖还是乙方的住所地管辖或者约定在哪个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还有就是比如合同的生效条款即约定签订合同是在各方签章后生效还是负有其他一定的条件等,类似这些条款如何约定或如何设计,一般情况是律师要负责设计好的,该类条款审核主要从法律层面来考虑有效性、各方法律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
二、所谓的商务条款,比如说合同标的定价是多少、什么时间付款等,这些确实应主要由当事人或公司做出决定的。但这并不表明类似的商务条款就与律师没有关系。可以这样分析这个问题,如果你只审核或修改了法律条款,只能说你只完成了一般的工作,从审核或修改合同、控制合同风险的方面来讲还远远没有到位。因为这些商务条款才是公司实现商业目的所真正需要的,对于这些条款律师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在风险或合理性等方面予以提示并与公司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进行充分的沟通磋商后确定,这就要求律师对于所审核或修改的合同的这个行业必须要有一定的了解,如在起草投资或收购网络医疗项目的协议时,如果对网络医疗项目的组织结构、运营流程、盈利模式等方面不熟悉,那就很难起草出好的合同,因为你不熟悉被收购项目的特点,那也就不会对其中的风险点有很好的把控,起草出来的合同就会有风险的盲点,当然其中既包括法律风险也包括商务风险。律师必须要在看过合同后对于一些不清楚的专业问题或流程等与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充分的了解或向专业人员进行请教,从而能够对于合同的商务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达到这样的程度才是可以的。
三、其实就是单独从上面谈到的第一个层面纯法律条款来讲,也离不开律师对这个合同的商业模式、商业目的、客户的特殊要求、合同各方享有什么权利或承担什么义务的把握,如果律师做不到对上述内容的准确把握,其实也是设计不好法律条款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合同的生效条款,在一些并购合同中的生效条款中一般会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设定一定的生效条件,这个生效条件的设定就要根据客户对收购标的的一些特殊要求如目标公司的资质问题等来设计。
四、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中重点的是一些既是商务条款也是法律条款的情形,也就是一个条款里面既有商务的内容也有法律的内容,如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客户为尽可能实现股权投资的安全,一般会设计股权回购即对赌条款,该等条款当然更多的是商务交易上的考量,但是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主体的确定、回购价格的构成、回购程序的启动等这些规范层面上的法律内容就需要律师对此进行设计并给出专业的意见或提示。
五、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合同所涉及的是一个特殊性或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这个行业不是一般大众所熟悉或日常就能接触到的,那对于这个行业的合同起草、审核就更需要对这个行业的规则或惯例有很专业的掌握,并且类似这种合同很大程度上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是相互融合的,如建设工程合同等等。
六、笔者认为律师在审查或起草合同过程中更重要的一点是,不能仅停留在具体条款上面,而是应立足于更高的层面,这方面至少可以从两各角度进行思考,一个角度就是要跳出合同的具体条款考虑问题,委托方签订合同要的是什么?要实现什么目的?实现的路径是什么?过程中有什么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什么风险是必须避免的?想清楚这些问题,具体条款中的问题当然的迎刃而解了;另一个角度就是律师必须要有商业思维,站在老板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的从交易模式或商业模式的角度考虑合同关系或合作关系,去创造新的商业价值,这方面典型的案例就是滴滴公司的商业模式架构是对商业产品和法律关系结合并予以创新的完美诠释,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综上,从实践的角度律师既不能轻易在起草合同或审查合同时对法律条款和商务条款僵化的区别对待,这样的结果就是合同中法律条款和商务条款的分离,不能实现规避合同全面风险的商业目的,也不能仅停留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上,而是要站在更高的层面实现法商融合,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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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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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