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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刀郎?

2018.02.2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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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2005年间,一名艺名为刀郎的歌手在中国大陆流行乐坛掀起了一股旋风。笔者当时还在上高中,记得学校旁边的音像店每天都在循环播放刀郎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冲动的惩罚》等作品,受此影响,笔者也跑去音像店购买了他的一张磁带,刀郎本人对新疆民族音乐独特的理解、粗犷沧桑的嗓音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趣的是,笔者还在此后又买到了该案被告潘晓峰的《寻找玛依拉》专辑的磁带,当时还以为是刀郎的作品,后来上百度贴吧询问才发现该此刀郎非彼刀郎。也就大概在那个时候,刀郎罗林将西域刀郎潘晓峰告上了法庭。

刀郎罗林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专辑封面(图片来自百度图片)

案情梗概

原告罗林(艺名刀郎)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潘晓峰(艺名西域刀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同)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林诉称, “刀郎”作为我的艺名在全国音像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广东飞乐为潘晓峰起艺名为“西域刀郎”,假冒我的身份,侵犯了我的姓名权。广东飞乐发行的潘晓峰专辑《2004年寻找玛依拉》部分歌曲作者和乐器演奏者均署名为“刀郎”,且潘晓峰作为其专辑的演唱者假冒我的艺名“刀郎”,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图书大厦销售了潘晓峰专辑,应在其侵权行为范围内与广东飞乐、潘晓峰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广东飞乐、潘晓峰停止侵犯我的艺名“刀郎”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现名称,停止制作、发行词曲作者假冒“刀郎”署名、乐器演奏者和演唱者假冒“刀郎”身份的音像制品,图书大厦对上述音像制品予以停止销售;广东飞乐、潘晓峰连续7天在《广州日报》娱乐版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广东飞乐、潘晓峰赔偿我因著作权及姓名权受到侵害所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等共计120万元,图书大厦对其中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

罗林以“刀郎”作为艺名,其以“刀郎”身份演唱的《怀念战友》等歌曲被收录于《西域情歌》光盘之中。

罗林专辑于2003年底至2004年初出版,该专辑由天津音像公司出版,新疆德威龙音像公司出品,广东大圣先之唱片总经销。该专辑包装正面中间以显著位置标明“刀郎”,“刀郎”二字间为汉语拼音,包装四侧亦写有显著的“刀郎”字样;该专辑收录的12首歌曲中,部分歌曲的词曲作者均为“刀郎”;该专辑中的配器署名为“刀郎”,音乐总监署名为“罗林”。另,该专辑中并未明示罗林即是“刀郎”。

潘晓峰专辑于2004年6月左右出版发行。该专辑包装注明:民族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经典世纪文化发展中心制作,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其中演唱者潘晓峰以“西域刀郎”作为艺名,但在专辑封套等处的“西域刀郎”署名中,“刀郎”二字是主体,“西域”二字仅以红色印章状置于“刀郎”二字左上角,每个字所占版面不及“刀郎”中任一字的1/10。该专辑内附的歌词本中不仅有多处出现“刀郎”和“Daolang”字样,而且在四首歌曲的词曲作者中出现“刀郎”署名。该专辑整体外观包括包装图案、文字、专辑名称等均与罗林专辑相似。

潘晓峰专辑出版发行之后,广东飞乐发行了潘晓峰第二张专辑及《西域刀郎都怪你》一书,在上述唱片和书籍的外包装上“西域”二字仍以印章状红色字体印刷于“刀郎”二字的左上角,均明显小于“刀郎”二字,但与此前的潘晓峰专辑上的“西域”二字相比有所加大。

据记载,刀郎人系维吾尔人的一部分,主要生活在新疆的叶尔羌河流域等地,刀郎人有自己的民间文化。罗林专辑中的歌曲与刀郎文化并无关系。在罗林和潘晓峰之前,歌手艾尔肯曾以《走出沙漠的刀郎》命名其第一张专辑。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潘晓峰停止在非原告罗林创作或表演的作品上署名“刀郎”或“西域刀郎”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潘晓峰赔偿原告罗林三十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潘晓峰在《广州日报》娱乐版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罗林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承担);
四、驳回原告罗林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

案例评析

2004年至2005年间,一名艺名为刀郎的歌手在中国大陆流行乐坛掀起了一股旋风。笔者当时还在上高中,记得学校旁边的音像店每天都在循环播放刀郎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冲动的惩罚》等作品,受此影响,笔者也跑去音像店购买了他的一张磁带,刀郎本人对新疆民族音乐独特的理解、粗犷沧桑的嗓音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趣的是,笔者还在此后又买到了该案被告潘晓峰的《寻找玛依拉》专辑的磁带,当时还以为是刀郎的作品,后来上百度贴吧询问才发现该此刀郎非彼刀郎。也就大概在那个时候,刀郎罗林将西域刀郎潘晓峰告上了法庭。

1.本案为何法院未支持罗林的姓名权诉请

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该条明确表明自然人的姓名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一般而言下述行为构成侵害公民姓名权: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可见,刀郎作为罗林的艺名也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得到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又规定了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著作权法本身并非民法总则的下位法,它与民法总则应当处于同一位阶。对于作品于作品上标识其身份的行为,民法总则和著作权法通过不同的角度予以保护,存在着交叉的关系,但是就此问题,著作权法给与的保护相对于民法总则的保护更为具体,民法总则乃是泛泛地对公民的姓名权进行保护,而著作权法则具体到对作品的作者于其所创作的作品上标识其身份的权利的保护。具体到本案而言,罗林的将其“刀郎”艺名附着在其专辑与作品之上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而更应当由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本案中罗林关于姓名权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而应当考察潘晓峰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罗林的署名权。

2.本案罗林的署名权是否受到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见,所谓署名权就是作者要求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它属于一种人身权。基于署名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以及通过什么方式披露其作者身份,即可以通过在其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署真名、署笔名等方式来表明其作者身份,或者以不署名的方式来隐匿其作者的身份。同时,作者有权禁正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由此可见,罗林在其专辑、歌曲上标识艺名“刀郎”的行为,属于其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

署名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作者与其创作的作品之间形成的联系,防止此种联系遭到不当或不法地割裂。刀郎二字虽然在现实中也可以指维吾尔族的一支及其特有的音乐文化艺术形式,但是由于罗林自身的音乐才华及广东大圣公司的市场推广,对于流行音乐乐坛及相关受众而言,刀郎二字也可以指《2002年的第一场雪》、《冲动的惩罚》等具有相当影响力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甚至对于大多数流行音乐受众而言,刀郎作为《2002年第一场雪》的作者比起刀郎维吾尔族的艺术文化形式的意义更大,这二字作为罗林的艺名于流行音乐而言已经与罗林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系,任何人不得不当地割裂此种联系。虽然西域刀郎与刀郎二字在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不同的艺名,但是具体到本案,在具体使用中“西域”二字仅以印章方式置于“刀郎”二字左上角,字体大小与“刀郎”二字不成比例,此种署名表现形式是异常的、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而刀郎二字的异常突出使用,已经使得在署名方式上“西域刀郎”与“刀郎”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又加上西域刀郎《寻找玛依拉》等专辑封面采用了与在先发行的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专辑封面极为相似的雪山背景、以及相似的“歌喉征服西域的传奇歌手2004年震撼出击”的修饰语等,很容易使得广大音乐爱好者误以为《寻找玛依拉》等专辑系刀郎罗林的新作品,从而割裂或者混淆罗林与其作品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不少人包括笔者当时都认为《寻找玛依拉》为刀郎罗林的新作品,这点法院也通过调查加以确认。

3.本案的另一个思考角度: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本案如果发生在今天,《2002年的第一场雪》的发行方广东大圣公司也可以考虑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切入点主张权利[2]。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见,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语境下,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更显弹性,不需要证明该商品知名并且其所需要保护的包装、装潢是其所特有的,只需要证明该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就可以了。同时,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修改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逻辑上与表述上都更加严谨;同时,“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也被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范围内,对于商品包装、装潢权利人的保护显然比之前更为有力。

本案中,广东大圣公司在其发行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专辑中采用雪山背景、刀郎及DAOLANG拼音放大于正中突出显示,从学理上此种商品包装、装潢属于文字图案类装潢,即附着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理论上具有固有显著性。而且此种专辑的包装、装潢伴随着罗林音乐走红大江南北,可以通过市场调查等方式来证明其属于通过“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而西域刀郎潘晓峰与广东飞乐公司作为流行音乐的专业人士,应当对于广东大圣公司发行的有关专辑畅销的情况有所了解,而且专辑本身的设计有众多可选方案,比如即使同样采用雪山背景,但完全可以用正常显示的方式呈现“西域刀郎”四个字,但是在此情形下,《寻找玛依拉》等专辑封面却采用了与在先发行的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专辑封面极为相似的雪山背景、以及相似的“歌喉征服西域的传奇歌手2004年震撼出击”的修饰语,特别是以极其不正常的方式呈现“西域刀郎”四个字,即不正常地缩小“西域”二字,而对“刀郎”二字突出显示,对于不特定的相关公众而言,会误认为《寻找玛依拉》与《2002年的第一场雪》的品质控制源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侵害了广东大圣公司对其所有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专有权利。、

注释:
[1] 案件详情请参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9856号民事判决书。
[2]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推论,罗林本人并不能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只能由专辑发行方广东飞乐公司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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