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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为民间借贷合同打补丁

2020.03.0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陈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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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融资,签订了借款合同,这些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九民纪要》规定了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两种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无效的情形。律师需要对客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风险作出具体判断,如果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要及时为客户的民间借贷合同打补丁。

有些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融资,签订了借款合同,这些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九民纪要》规定了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两种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无效的情形。律师需要对客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风险作出具体判断,如果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要及时为客户的民间借贷合同打补丁。

针对无效合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高利转贷,借款合同无效

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高利转贷,需要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事实。时间点是签订借款合同时,客观要件是尚欠银行贷款未还,银行贷款可以是房贷也可以信用卡消费贷款,包括到期的也包括未到期的。关于金额多少没有规定,尚欠银行的贷款与出借资金是否需要有直接关系也没有规定。如果严格把握,出借人有1000元的信用卡消费贷款,也有可能被认定高利转贷。

律师提示风险: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归还的情形,借款合同就会存在被认定为高利转贷无效的风险。

二、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

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需证明其出借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

律师提示风险:出借人2年以内存在6次以上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三、打补丁的补救措施

面对民间借贷合同可能因高利转贷、职业放货人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律师建议可采取为借贷合同打补丁的补救措施,具体如下:

(一)补丁1:归还贷款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债权转让

(1)借款人与第三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明确用于归还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合同;

(2)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通知债务人或直接由第三人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

律师提示:上述补救措施,需要保证新的债权人名下没有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也不存在近二年内发生多笔民间借贷的情形。

(二)补丁2:将民间借贷转化为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银行经营的业务之一,出借人委托银行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信托贷款是信托公司经营的业务之一,出借人作为委托人将款项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款项贷给借款人,出借人作为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信托贷款也不属于民间借贷。

律师提示:由于银行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不属于民间借款,不受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人规定的约束。

引用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 1 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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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娜娜

    chennana@zhongyinlawyer.com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