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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享有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

2019.02.2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董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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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东是否享有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在实践中出现过多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公司财务审计属于股东知情权范畴,股东可以基于知情权要求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有人主张,公司财务审计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畴,是股东独立的权利,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也有人主张,这既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畴,也不是股东独立的权利,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那么,股东究竟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呢?

一、法律规定

股东知情权

1.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并不包括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2.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因此,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为: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也不包括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因此,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不属于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畴,也不属于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范畴。也就是说,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不属于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审计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没有规定不做审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要求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权利。

因此,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不属于《公司法》单独规定的法定权利。

二、司法判例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要求审计的权利

案例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CROWNCANOPYHOLDINGSSRL与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1]中审理查明:公司章程第144条规定“……公司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股东提供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的合并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附带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审计师分别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第149条规定“股东有权在任何时间、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后自费聘请一家熟悉国际会计原则并拥有实践经验的审计师对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会计账簿或某个特定财务问题进行审计。当股东要求进行审计时,公司应给予同意并提供审计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协助。该审计师应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记录,并有权向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公司应促成该等关键管理人员在收到有关审计事宜的质询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法院认为:“关于科朗公司所提审计问题。公司法虽未明确股东可通过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但本案中该方式已通过记载于和丰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确定,且审计亦系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之一,该规定对于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力,故科朗公司请求判令和丰公司配合其审计,可予支持。”

公司的财务审计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宜直接干涉

案例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佛山服讯通信有限公司与梁伟赞、王剑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1]中 认为:“一、关于服讯公司要求审计的请求。因刘韶江并非以股东身份起诉,即使法律规定刘韶江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亦仅限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的情形,服讯公司要求对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诉讼请求超越本案的审理范围,且公司的财务审计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宜直接干涉。故对服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3:

简阳市人民法院在鄢向东与四川省裕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裕丰投资有限公司三岔水库生态渔业养殖分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中认为:“因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要求对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诉讼请求超越本案的审理范围,且公司的财务审计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不宜直接干涉。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综上所述,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也不属于《公司法》单独规定的法定权利。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须依据股东合意来行使。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要求审计的权利,那么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有要求审计的权利,股东之间也没有达成其他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协议,那股东便无权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了。因此,笔者建议小股东在起草、修订公司章程时,明确约定股东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以期防患于未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标注:

[1](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

[2](2018)粤0605民初6068号

[3](2015)简阳民初字第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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