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若干问题研究
2024.12.2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宝东
一、涉及法律法规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上述规定基本涵盖了涉案财物的范围,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监察法规定了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然而,职务犯罪中的涉案财物远不止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还包括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用于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及其孳息和收益等。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后,形成审理报告,对违纪违法与犯罪所得做出区分。根据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随案移送审查起诉;对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收缴。其中属于有关单位或个人合法财产的,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规收受的财物,因证据缺失等原因纪检监察机关未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的,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自愿登记上交;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返还。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涉案财物处置时监察机关仅把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审查起诉,其他均由监察机关处理。这就导致实践中涉案人员及家属积极主动上交涉案财物,期待能够从轻处罚的想法难以实现。因为相当部分未移送的财物,检、法并不认为存在积极退赃情节,进而从轻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尤其是当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的处置程序时,违规、违纪、违法、犯罪所得,应当如何处理,监察机关的处置方式有待商榷。
二、实践中财物处置方式
当出现涉案财物未追缴到位而又存在相互混同情况时,监察机关的处置原则是,能够明确区分是违纪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的,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处置。互相混同的,原则上贯彻“先纪后法”,优先收缴违纪违法所得,但这种方式并不合理。理论上,如果案件出现是否足额退缴涉案财物对于涉案人员量刑具有实质性关键意义时,应当优先向司法机关移交,而不应提前处置。“先纪后法”的处理方式,会使涉案人员量刑利益遭受损失。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阅卷后发现当事人及亲属多方筹措,退缴了全部受贿所得两千多万元。本以为能够从轻处理,但监察机关对上述财产并未随案移交,均作为违规违纪违法予以收缴,甚至将并不构成违纪、违法的财物,诱导涉案人员签署自愿上交违规所得的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因未追缴到赃款而做出较重的量刑建议,法院并未收到退缴的赃款,也不可能做出违法所得全部收缴的从轻处罚。虽然经努力被告人最终量刑从轻处理,也是以其他情节为由综合平衡后做出,此举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利益。 那么,监察机关对于违规违纪违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了收缴、责令退赔、登记上交等处置涉案财物的措施。收缴、责令退赔的实施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登记上交的实施主体是行为人。没收针对的是行为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违禁品和供违纪所用的本人财物。追缴主要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属于受侵害人的合法财产部分。责令退赔针对的主要是已被行为人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登记上交针对的是行为人自愿承认的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 收缴、责令退赔的决定,须经过审查调查和审理后被确认属违纪违法之后做出决定。登记上交则不一定需要认定违纪违法,主要包括虽违反规定但不构成违纪违法、行为人虽交代属违纪违法所得,但因证据缺失等原因不作为处置依据,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自愿上交等情况。主动登记上交,通常是为争取好态度,希望从轻处理。但这些主动上交的财物,包括违纪违法收缴的财物,司法机关通常不会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量。
三、冲突解决
关于违纪、违法财物和涉嫌犯罪财物冲突问题,主要表现在财物混同冲突和退赔不足冲突。对于违纪违法财物与涉嫌犯罪财物混同后无法分割产生的混同冲突,比如涉案房产一部分来自行为人的合法所有,一部分来自于受贿,违纪、犯罪、合法财产混同于房产中。从充分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考虑,应当采取将混同后的财物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通过庭审查明合法财产、非法财产、案外人财产后,依法定程序退还案外人财产、退还行为人合法财产、缴纳犯罪所得,剩余部分财产返给纪检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另行处置。如果没有剩余,则不必返还,纪检监察机关优先处置涉案财产不符合法理要求。辩护人在此环节,应当努力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对当事人家属财产处置提出建议。 综上,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物处置实体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处理程序不明确、不规范。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财物形态多样。实践中部分财物在监察调查阶段已处置完毕,且不随案移送,这并不符合人权保障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提上议程,涉案财物的处置成为本次修法热点。对实践中出现的混乱局面能否做出令人期待的新规定,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如何实现有效对接,各方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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