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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常见法律风险全解析

2024.07.1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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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文娱需求的蓬勃发展,综艺节目产业的发展也呈现一片百花齐放、欣欣向荣的态势。然而,综艺节目由于制作环节复杂、传播影响力高,其制作过程也存在着不可忽略的法律风险。可以说,综艺节目制作行业受到多部门的重视,也不断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约束,行业的合规要求标准较高,十分依赖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以应对诸多风险。

为了梳理综艺节目常见的法律风险,以更好地总结经验、指导从业实践,本文将参照案例条文并结合具体经验,从初期立项、前期制作、后期制作、衍生宣发四个大环节出发,详细介绍综艺节目制作全流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经验。

【初期立项】

立项环节是决定一个综艺节目是否能够从创意概念到具体落地的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综艺节目制作方构思节目的基本创意、概念、主题等,基于市场调研,制定详细的节目策划方案,并以此准备招商提案、向播出平台进行立项,最终由播出平台完成备案。在此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综艺模式的海外引进,还需要考虑到“限模令”政策的影响。

(一)海外模式的授权引进

“限模令”即2016年6月20日实施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著作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著作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从2016年7月1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著作权模式节目,如未按本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著作权模式节目。”

在此严格政策的影响下,综艺节目制作方应该注意播出平台的引进数量是否空余、是否需要上线网络平台,如果仍然受到模式引进限制,也可考虑采取与境外模式公司协商以“顾问指导”代替“授权引进”。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规避引进合作达成后立项失败造成的损失,在与境外模式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也可以引入“期权”的概念,首先获得模式的专属权利,立项后再进一步签署相关许可协议。

(二)与模式公司的合作

模式公司,是在综艺产业中分化而来专门从事节目模式研发、本土化、销售、授权或指导,并对节目播出效果进行研判的公司。与模式公司合作会起到专业指导作用,增加提案的成功率,但在与其合作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与模式公司通过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是一切合作的基础,确保实现双方目的,减少争议;其次,要确保制作公司被提供的模式具有“排他权”,模式公司在广泛的与其他公司合作过程中不得再提供类似题材类型的模式服务;最后,与模式公司也应约定保密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提供模式服务的过程中模式公司所有人员均应遵守保密义务,以防止制作公司对播出平台的违约;同时,即使我国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未完善,但对于模式服务所产生成果的权利,有必要进行明晰的归属。

(三)与播出方的合作

在与播出方的合作中,根据各方资源投入的不同,制作公司会与播出平台间采取不同的合作模式。其一是制作公司投资并制作,与播出平台收益分成,这种播出模式的优势在于突破电视台体制的限制,实现高投入高回报的效果;其二是制作公司与播出平台共同投资,共享收益,这种播出模式下制作方压力较小,但成本分担与收入分成的计算将较为繁杂,管理成本有所提高;其三是播出平台出资制作,制作公司承制。

如果合作模式涉及到收入分成,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出发,首要任务是界定收入的具体构成。对于电视综艺节目而言,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广告赞助、版权销售以及基于知识产权的衍生产品收入。对于网络综艺节目,除了包含电视综艺节目的收入来源外,还增加了来自平台用户的付费观看收入。此外,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项收入中应扣除的成本费用,例如,广告赞助收入需扣除相应的广告经营或代理成本,版权销售收入则需扣除发行代理的相关费用等。

(四)与广告商的合作

广告招商既是节目制作收益的重要来源,也是广告商获得品牌影响力的有力途径。而广告商为了控制投入风险而获得收效,常常会将收视率或点击率与广告费用进行挂钩,即进行俗称的“对赌协议”,而此种考核的指标最终有可能由播出平台转嫁而落到制作公司的风险中。然而为了避免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的乱象,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就规定:“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此举将这种市场乱象予以规制,并降低了制作公司可能的法律风险。

【前期制作】

前期制作中涉及到庞杂的人员与漫长的周期,往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复杂多变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出现在人员管理与突发事件管理中,同时,前期摄录工作的成果一般是可以交付后期的摄录内容,内容中具有违规风险的部分也需要经过合规性审查。

(一)演职人员的合规审查与服务合同

综艺节目的前期拍摄中必然存在着庞杂的演职人员群体,而艺人在其中又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影响力广泛、关注度高,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劣迹艺人问题导致节目无法播出而节目方蒙受损失的问题已经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这必然为前期合作对艺人的背景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更应关注合同中劣迹责任的预防与明确。

而针对艺人片酬问题,2018年11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将“限薪”范围扩大到了综艺节目。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否则将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2021年3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如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配置比例规定的,可能将被处以收缴节目载体或者清除相关节目内容、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广播电视业务等严厉处罚。因此,制作公司要注意与相关演职人员提供待遇时减少实际酬劳金额,合理置换资源。

(二)综艺观众管理

根据综艺拍摄的场所是室内还是户外,观众管理也大体分为两种。

室内综艺观众管理除了效果反应以外,最应关注的是保密问题。由于节目拍摄时间与播出时间之间存在间隔,如果观众提前透露结果将大大影响节目的播出效果。事前与室内观众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做好防范工作,建立安检制度、做好劝导工作等。同时应注意进行相应合理的防范措施,不侵犯他人的人格或财产权利,如不当搜身、扣留物品、暴力劝导等造成不良影响。

户外节目往往会存在路人或自发前来围观的粉丝,这些群体的热情程度可能干扰拍摄,甚至进一步造成更大的影响。户外节目的观众管理需要注意控制人流量,避免侵害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可以做到的措施有选取人流较少的时间地点、做好保密工作,如仍存在人流可能时,做好专人控制秩序的措施、预留粉丝观看空间与疏散通道、并做好紧急应对预案和拍摄的备用方案。

(三)安全事故风险管理

综艺节目涉及的活动范围大、种类多,有时还会追求节目效果而进行冒险,而同时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极大、影响范围广。因此,安全事故风险把控在综艺节目中是重中之重。常见的安全事故有舞台与设备引发的事故、节目内容本身的危险性引发的事故、节目组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导致的事故、节目组工作人员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节目演职人员自身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事故等。为了应对以上防不胜防的事故,综艺节目制作中应该注意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及事故处理预算、准备完备的现场安全设施、制作良好的安全指引并搭建专业的事故处理团队,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率与减少发生后的损失。

【后期制作】

在节目后期制作的过程中,前期的素材将被使用,并结合其他素材一起进行重新拼接,形成最终出品的完整节目。此过程中流程仍然较长,且存在素材问题和外包情形,也有诸多需要留心的法律风险。

(一)节目素材的合规使用

节目制作中使用的他人作品作为素材,应当注意著作权保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电视台若将音乐作品用作背景音乐并进行播出,并不自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所描述的法定许可情况。这意味着电视台必须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明确许可,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它们在音乐作品的使用上甚至并不享有与电视平台相同的法定许可待遇,因此,网络综艺节目在采用背景音乐时同样需要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

(二)节目素材的保密管理

随着综艺市场的竞争加剧,对节目后期制作的质量要求不断提升。为了满足这些高标准,越来越多的节目制作方倾向于将后期制作的全部或部分任务外包给专业的后期制作公司。由于后期制作涉及到DIT(数字影像技术)等技术,拍摄得到的素材需要从节目方转移到这些第三方公司。后期制作过程中包含多个环节和工种,有时还涉及到进一步的工序外包。因此,即便是同一素材,在后期制作的不同阶段也可能需要经过多次转手和处理。

鉴于此,节目方在与第三方后期制作公司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后者需对素材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承担严格的责任,并可能包含高额的违约赔偿条款。这是为了确保素材在后期制作过程中得到妥善保护,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或滥用。同时,节目方还应该注意和督促第三方制作公司集中避免管理漏洞、设置“防火墙”、通过技术手段追溯最终责任人等积极防止素材的外泄。

(三)后期剪辑的规范管理

后期剪辑作为重塑故事叙述的关键环节,可能引发争议,因此需要事先予以充分考虑。在后期剪辑过程中,可能引发纠纷或公众关注的情形主要包括:选用的素材中艺人的拍摄角度和表情未达到经纪公司或艺人的期望;以及剪辑后的素材内容与艺人实际表现不符,导致负面评价。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首先,需要明确剪辑流程的责任分配,确立剪辑思路或具体要求的来源,并确保相关证据得到妥善保存;其次,与艺人签订录制协议时,应详尽规定后期剪辑的条款;最后,应加强法律顾问在审片过程中的参与度,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通报相关信息和情节,确保他们有足够时间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衍生宣发】

在节目制作、发行完成后,法律问题和风险也仍未结束。节目结束后,综艺节目衍生产品将被开发,而综艺节目市场地位也将被保护,随之而来的相关法律风险也应当被充分认识。

(一)节目知识产权约定

节目著作权的归属事关综艺节目的分权分销和衍生开发,关乎综艺节目的生命周期和持续商业价值,但在制播分离的情形下,著作权的归属会根据不同合作模式做出不同约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综艺节目不完全等同于电影、电视剧,可能归属“其他视听作品”的范畴,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就为综艺节目的著作权归属留下了一个可以约定的空间。

在实际合作中,制作公司投资制作模式中的播出平台也参与备案、把控、宣传工作,一般会在收益分成比例上向制作公司让渡更多的利益空间,以换取综艺节目著作权的共享。然而,在制作公司承制的合作模式中,基于播出平台的强势地位,都是由播出平台享有综艺节目完整的著作权。而在制作公司和播出平台共同投资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创作完成了综艺节目的制作,综艺节目应当认定为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二)保密竞业管理

随着综艺市场的火爆,竞争愈发激烈。为了争夺观众,许多播出平台纷纷追逐热门题材,导致短时间内同质化节目在各大电视台泛滥。然而,高水平的节目制作团队资源十分有限。

为了保证节目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制作公司通常会与制作团队签订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合同。具体来说,参与节目制作的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他们为该节目创作的任何成果,无论是初步还是最终成果。此外,未经制作公司的书面同意,在合同签订后至节目首轮播出结束的数月内,参与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创意团队、制作团队、导演团队、顾问等)参与任何同类型节目的制作。

(三)衍生品版权商标审查

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是基于注册而获得的,这意味着商标权并非随着节目的创作而自动产生。节目方需要主动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以确立商标权。商标权的授予采用先申请原则,即权利授予首位申请者,而非首位使用者。因此,节目方应在节目策划阶段或更早的时候完成商标注册申请,以避免节目播出后他人抢先注册的风险。同时,在筹备期间也需注意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导致他人提前注册。

此外,如果节目名称被诉侵权,也可以遵循如下抗辩思路:节目方拥有第38类(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注册商标,相关使用行为是对其核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的合法行使;节目名称使用的是其文字本身的固有含义,使用方式符合电视行业的惯例,不构成商标性的使用;节目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而对于其他种类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衍生作品,均需要对于授权行为作出风险管理。授权主体资格的确定、审查授权对象、确定授权地域时间范围、明确授权支付方式等均应重视。同时,授权衍生产品的质量也事关节目声誉,需要注意对于衍生产品的质量把控。

参考文献

[1]《律师视角看综艺节目立项环节三大常见法律风险》,金家铭,2023年5月30日。

[2]《综艺节目拍摄常见法律风险及实务》,方云涛,2023年5月30日。

[3]《综艺节目摄制服务合同特殊条款解读》,方云涛,2023年5月30日。

[4]《浅论网络综艺节目背景音乐使用的困境与规制建议》,崔红伟,2023年5月30日。

[5]《综艺节目后期制作的素材风险及剪辑风险》,金家铭,2023年5月30日。

[6]《综艺节目衍生开发的常见方式及法律实务》,方云涛,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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