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越野穿越活动必备“法律路书”
2022.02.2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阳
一、忽视“法律路书”须担责
越野活动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从行驶路线到户外露营、游玩等活动均应依法进行。若忽视法律或存在侥幸心理,则可能发生如下类似案例。
(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张某等5人自驾汽车到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的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庙川河流域游玩时,在河流内共同抓捕三条娃娃鱼,被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协管员当场缴获并报警。经鉴定,该动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张某等5人均被判处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详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
(二)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被行政处罚
1.某知名越野车公司为开展品牌宣传活动,组织车队共计49人、车辆16辆,车队经敦煌、三垄沙至彭加木纪念碑进入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该公司和参与活动的49人被处罚共计25万元。
(https://www.sohu.com/a/210717229_99981450)
2.郝某等7人乘坐2台越野车自驾游,途径西藏那曲地区申扎县雄梅镇8村附近时,离开公路进入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藏羚羊栖息地,追赶藏羚羊群拍照,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7名涉事人被处罚共计10.5万元。
(https://www.sohu.com/a/196983401_372830)
3.由10辆越野车、27人组成的非法穿越团伙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花土沟镇进入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被当地森林公安抓获归案,27人被行政处罚13.5万元。
(https://www.sohu.com/a/354354394_120053407)
另有多辆越野车在内蒙古多伦县在草原上开过,并碾压出车辙印,涉案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https://www.sohu.com/a/332061417_161795)
(三)无人区穿越服务协议被判无效
邵某与旅游咨询公司签订《四大无人区穿越服务协议书》,约定:邵某自愿购买该公司所提出的四大无人区(罗布波、阿尔金、可可西里、羌塘)穿越旅行保障服务,之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四大无人区穿越服务协议书》约定的穿越区域,均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对于罗布泊、羌塘保护区国家明令禁止非法穿越,阿尔金、可可西里保护区要求必须进行审批报备方可进入从事相应的科研等活动。因旅游咨询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具备审批手续,且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违反绿色原则,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在极端恶劣的条件下,甚至会危及穿越人的人身安全,双方签订的该合同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双方签订的《四大无人区穿越服务协议书》无效。(详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5562号民事判决书)
(四)越野车在湿地结冰水面行驶坠水后理赔请求被驳回
孙某驾驶越野车在大庆市龙凤区湿地公园湿地冰面上行驶,因冰面破碎车辆坠落入水中,导致车辆倾覆。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车辆损失金额为57万余元,因涉案车辆已投保车损险,孙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被保险车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结冰水面行驶发生坠入水中的事故,该结冰水面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属于“道路”,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发生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未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发生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详见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书)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越野活动既是在地理空间中进行,也是在法律空间中展开。对越野活动不能只从地理空间的维度安排行程,更要从法律空间的维度事先厘清越野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活动的合法性。
二、“法律路书”具有多样性
不同类型的地理空间都具有各自的特点,法律对各类地理空间的规制也具有差异性,从生态环境保护、人文遗迹保护到道路交通安全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法律空间。
(一)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核心区是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禁止行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草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该法保护的草原为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及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否则,造成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三)地质遗迹保护区
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岩溶、丹霞、黄土、雅丹、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等地质遗迹)。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四)部分地区特殊规定
1.三江源国家公园。根据《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规定,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科研、科考、教学实践;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影视作品拍摄;采集野生生物标本;设置、张贴广告;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使用无人飞行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石、挖砂、取土或者采挖动植物化石;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野生动物尸体和衍生物等。
3.拉萨市部分规定。根据《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保护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任何车辆不得进入保护区;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车辆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和指定的地点停放。根据《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渔保护,禁止在大小江河及其支流、湖泊、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公园内以炸鱼、毒鱼、电鱼、网鱼、垂钓等形式捕捞野生鱼类。
4.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通告。比如,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新疆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藏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可可西里、阿尔金山、羌塘国家级自然护区进行非法穿越活动的公告》;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严禁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探险等人类活动的通告》;格尔木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从格尔木前往玉树州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探险、非法穿越等活动的通告》。
上述规定均是“法律路书”重要组成部分,是越野爱好者必不可少的法律地图。当然,上述列举内容仅是一部分典型规定,并不能涵盖全部的“法律路书”,地理空间的差异性决定了“法律路书”多样性。越野活动应根据各地区、各类地理空间梳理不同的“法律路书”。
三、为每一次越野活动定制“法律路书”
每一次越野活动开展的时间(如草原防火期、汛期、疫情状况等)、地点(如自然保护区、草原、湿地等)、参与人员(如境外人员需依法审批事项)、活动内容(如户外野餐、露营等)相关各种因素可能都不太一样,相应的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内容也不尽相同,所以,每一次出发前应结合该次活动的特点定制“法律路书”。比如在内蒙古草原开展越野活动,不仅需要关注草原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核实内蒙古地方是否对草原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又如核实疫情期间各地的防疫政策;再如事先核实旅行过程中各类活动涉及的法律规定,避免前文所述抓捕娃娃鱼案、专业越野车品牌非法穿越案等类似案件的发生。将“法律路书”作为准备每一次越野活动的必备项,才能成为专业的越野老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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