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诚信原则在劳动用工中的运用
2021.07.2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孔建美
一、诚信原则概述
《民法典》中对于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时期,主要在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运用,随后扩展到民事活动领域。诚信是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对于劳动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补充作用。
二、案例解析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其中案例10是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则案例是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第一款情形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应该说以上案例被认定合法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法可循,那如果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而且在劳动法及相关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形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下面以网络上热议的阿里巴巴员工巴西旅游案进行分析。
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的阿里巴巴员工病假期间去巴西旅游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病假条是真实的,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做出限制性规定,认定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去巴西旅游不属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通过再审判决的论证纠正了一二审不符合常情的说理,再审的说理明确了诚信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再审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中,丁某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医院就诊,19日就以自己患有严重颈椎病,医生建议休息为由,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当日启程前往巴西。丁某回国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丁某回避休假地点,仅强调事先已请假,且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为由辩解。本院再审庭审中,丁某对于前往巴西期间的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某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在劳动关系中与民法一致,诚实信用是原则,在劳动法中有具体规则时适用规则,没有规则情况下同样适用原则指导。
三、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运用
从第一则案例中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环节劳资双方的诚信义务的具体应用规则。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此规定是对订立劳动合同诚信原则的明确。
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具体表现: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虚假病假、虚假报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约定;离职做好工作交接等,尤其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对此类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更高,违反《公司法》的法定义务,营私舞弊,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可直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用工建议
(一) 用人单位健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民主公示程序,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将诚信原则体现出来,应当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制度条文中详细列明提供虚假简历、虚假报销,虚假病假,同业禁止等情形来细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则。
(二) 制度中尽可能多的罗列严重违纪行为,比如有虚假报销,虚假病假、竞业禁止等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纪,并设置兜底条款,以抽象化的原则表述作为兜底条款。
(三) 在管理中要有证据意识,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管理中留痕。用人单位以书面警告,过失单等方式记录并予以留存,以便一旦日后发生争议后,能够对单位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举证。
(四) 谨慎处理违反诚信原则的员工。基于劳动争议有倾向于保护员工的特点,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员工进行处理之前,可结合上述分析意见的基础上展开内部讨论,咨询多名专业人士意见,或者检索相关案例方式,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能否转化为具体的违纪行为予以综合判断。
(五) 将诚信原则作为员工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企业内部倡导诚信,将诚信融入企业文化。
(六) 适用诚信原则时,把握劳动法具体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优先的总原则,在规则和规章制度缺位或存在漏洞时,运用诚信原则作为指导。
五、结语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劳动法实质上是社会法,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维系,诚信原则是为人之本,为企之道,治国之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遵守诚信原则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的信赖利益,保障劳动用工秩序,严守诚信原则,用好诚信原则,维护自身良好声誉,对于员工是行走职场的根本;对于企业,是自身健康稳定发展在市场长久立足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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