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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研究——涉及垄断纠纷的管辖

2021.12.1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黄丹越、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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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包括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管辖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向哪一地区的法院、哪一级法院进行立案。对律师而言,为当事人确定或争取到最便利的管辖法院也是代理案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一般而言,管辖权异议很难被法院支持,但这并不代表管辖权异议就一定不能成功,需要律师对管辖的相关规定、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核心争议问题精准把握,通过细致的分析和说理并辅之以相关证据,以使法院支持我们的相关主张。以下本文以涉及垄断的纠纷案件为例,梳理相关规定及法院的裁判规制,以供读者参考。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包括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管辖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向哪一地区的法院、哪一级法院进行立案。对律师而言,为当事人确定或争取到最便利的管辖法院也是代理案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一般而言,管辖权异议很难被法院支持,但这并不代表管辖权异议就一定不能成功,需要律师对管辖的相关规定、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核心争议问题精准把握,通过细致的分析和说理并辅之以相关证据,以使法院支持我们的相关主张。以下本文以涉及垄断的纠纷案件为例,梳理相关规定及法院的裁判规制,以供读者参考。


一、涉及垄断的纠纷,我国法院对境外的垄断行为具有管辖权,并依照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确定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上述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同时,上述规定也表明,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被诉垄断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结果地作为管辖连结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以下简称“《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确定。”
以侵权纠纷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实践中,原告为了便利自己起诉,一般以其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管辖的连结点进行起诉。例如,近期最高院在一起反垄断纠纷案件中驳回了苹果上海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上海知产法院的裁定,认定原告以其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具有管辖权。[1]

该案件的背景情况是:原告是苹果手机用户,其认为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限制苹果手机用户在苹果手机应用商店App Store购买应用产品时只能选择Apple Pay这唯一支付方式来支付,并且由于开发者需要向苹果支付交易金额30%的佣金,导致相同的应用产品在App Store的购买价格高于安卓应用商店的价格,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通过软硬件一体化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起诉要求其停止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此后,被告苹果上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首先,苹果上海公司仅是苹果手机的经销商,不是程序商店的经营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原告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第三,本案并非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不能将原告住所地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主张其权益因该垄断行为受损,其住所地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果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的协议涉及垄断为由进行起诉的,则可依据上述合同纠纷相关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涉及垄断的纠纷,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目前设立了四家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除此之外,涉及垄断的纠纷一审案件,在级别管辖上一般由各地的中院管辖。

关于二审,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原告以垄断纠纷进行起诉,在管辖审查阶段,法院无需对是否构成垄断进行审查

《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如原告以垄断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只要原告起诉时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就应当受理,而无需审查被诉垄断行为是否成立,法院不宜径直以本案不构成垄断从而认定管辖存在错误。因为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至于相关被诉垄断行为是否成立,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在管辖权异议程序阶段进行认定。

如在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湖北拓思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思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中,[2]一审法院认为龙兴公司提交的《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龙兴公司就其生产的奥硝唑原料药授权拓思公司全国独家经销的相关事宜所作约定,该《代理协议》不具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性质,据此认定本案不属于垄断纠纷案件,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而二审最高院在认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时即引用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还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龙兴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全国独家《代理协议》为垄断协议,同时指控拓思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那么根据龙兴公司的主张,本案系涉及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四、原告未以垄断纠纷进行起诉,被告主张案件涉及垄断纠纷,法院也可能将案件移送管辖 《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条规定将大大提高被告以案件涉及垄断进而移送管辖的几率。因为在审查管辖权的阶段,案件未进入实体审判阶段,双方不对证据进行质证,一般而言,如果被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使得法官认为该案件可能涉及垄断,则案件大概率会被移送到知产法院或中院进行审理。如上文所述,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实施了垄断行为,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在审查管辖权的阶段,法院不会进行过多的审查和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以案件涉及垄断纠纷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管辖,原告未对管辖裁定提出上诉,是否意味着原告认可本案涉及垄断,后续是否还能主张不构成垄断行为?在笔者近期处理的案件中,被告就试图对我们未予上诉的行为作出不利解释。对此我们认为,案件是否涉及垄断纠纷与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原告当然可以继续提出相关协议不构成垄断行为的主张,是否构成垄断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因而属于垄断纠纷案件;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则需要具体审查被诉行为是属于横向垄断行为、纵向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抑或是经营者集中行为,分析相关构成要件及认定具体属于哪一种情形。即便原告未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也不能据此对原告作出其认可案涉行为构成垄断的相关不利解释。


结 语

管辖之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博弈的方式之一。实践中,当事人越来越注重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为己方争取更多的便利和优势。我们不赞同没有任何依据和理由、为了拖延时间而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种方式不但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也可能因此受到处罚。[3]我们赞同在有相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细致的研究、说理及提交相应的证据,实现确定更为便利的管辖法院的目的。垄断纠纷案件有其特殊的管辖规定,之所以规定由知产法院及中院管辖,是因为垄断纠纷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影响范围较大,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知产法院及中院进行审理。同时,法律确定了初步审查原则,在任何一方主张案件涉及垄断纠纷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照当事人的主张确定案件属于垄断纠纷,从而适用垄断纠纷案件的特别管辖规定。作为律师而言,无论是代理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灵活运用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本文引用
1.(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3号2.(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3.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886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和制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第十三条也要求“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强化知识产权管辖纠纷的规则指引,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之后各地法院也有相关实践,如某被告公司无视法院的警告,执意提出管辖权上诉,盘州市人民法院以该公司故意作虚假陈述,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且经本院依法释明后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为由,对其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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