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要点
2021.11.2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李梨
根据近年来司法统计数据,我国刑事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所下降,但大多数地区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仍处于增长态势,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至今仍被社会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关系密切,这是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关键因素,且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促使涉案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历第一次修订,自此开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被提升到了新的地位,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出现在各类法律之中。刑事法律作为贯彻国家意志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部门法,理所应当纳入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内容,尤其是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单独或彼此联合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频繁发布众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从实体、程序等多维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并不断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众多法律文件给未成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但却也造成了规定繁复、甚至相互冲突的结果,增加了公众学习理解相关规定的难度。但笔者建议从事刑事辩护的同行一定要掌握每一个规定,因为一方面,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并为认知能力、社会经验较差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援助,是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业务亦会随之增长,因此,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增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服务能力,亦是刑辩律师的一块业务敲门砖。
出于交流分享辩护经验的目的,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尝试以辩护人视角总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技巧,供大家批评指正。但囿于各办案单位规定繁复、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加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立题过于宏大,不适合笔者拟阐述的内容,故笔者决定本文先讨论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其他阶段的技巧总结之后另行讨论。根据现行刑事体制及流程,刑事案件涉及检察机关的环节有:侦查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其中,律师能够深度参与并对检察机关产生重大影响的环节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也正是这两个环节最可能产生良好的辩护效果。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熟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重视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根据检察机关现行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其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时,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一般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
鉴于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时,应当根据案件涉嫌罪名、量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主从犯、初犯等因素,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书面意见,并与办案人员进行充分沟通,说服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
(二)重视证据和社会调查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审查公安机关依法提供的证据和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涉案未成年的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监护条件)、历史表现、犯罪原因以及不批捕对社区、学校的影响等内容。
因此,如果条件允许,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建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提前与社区、学校、老师、同学及邻居等进行沟通,争取其谅解或理解,以化解社会矛盾,形成有利的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作为诉讼脊梁,在“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司法理念下,其地位不言而喻。尽管此阶段律师还无法查阅案卷材料,但律师也应当根据已经了解的案件情况,针对证据发表尽可能详尽的辩护意见。
(三)重视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初犯、过失犯、犯罪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谅解、从犯等情形的,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因此,就审查逮捕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的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一般在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情况时,重点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且会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
故,律师在此阶段应当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其监护条件较差的,应当建议其监护人提前改善监护条件和监护环境。甚至是提前与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沟通,说服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社会帮扶和监督教育。
(四)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
与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即使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一般也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后,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一般会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捕诉一体化改革可能对此有一定改变)。因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主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珍惜并把握这个契机。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仍旧需要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检察机关一般也会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一般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及辩护要点同上,不再赘述。
(二)准确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标准和条件
根据现有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被胁迫参与犯罪,犯罪预备、中止,从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情形之一的,一般决定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准确掌握前述标准和条件,向检察机关提出准确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以争取不起诉意见被采纳,笔者的经验是,力求意见精准,意见越准确,不起诉意见被采纳的概率越高。
(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
首先,需要准确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根据现行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①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②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④具有悔罪表现”四个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一共四个。
其次,重视被害人谅解和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消除不利因素。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一般会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会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听证会,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如果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检察机关会对不起诉决定持谨慎态度。因此,辩护律师协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事先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公安机关的理解,并消除不利因素,能够减小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和工作量,并提高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概率,有时甚至对案件具有决定作用。
若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即使检察机关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复核。这就会增加后期的辩护风险和辩护工作。
最后,应当清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非终局性处理决定,取得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仅仅完成了辩护工作的一半。具体内容详见本文“重视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部分。
(四)重视社会调查
与审查逮捕阶段一样,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时,也会参考社会调查报告,且该报告是其重要依据。故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案件前期就应当通盘考虑辩护思路和辩护工作安排,并在前期打好辩护基础,为案件的后期处理提供更好的辩护条件和更大的辩护空间。
(五)重视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案件还未结束,辩护工作还未完成,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身就非终局性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因素,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部分类似于缓刑考验期)。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或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考验期届满后,办案人员会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批准后,检察机关会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①实施新的犯罪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④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考验期满后,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前述情形,则检察机关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时案件辩护工作才真正完成。
因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视考验期的监督考察,并指导或协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漫长的考验期内保持警惕,采取足够措施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和教育,确保其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应规定和要求,以通过考验、实现案件终局性的不起诉。
最后,笔者总结自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思路和经验为:除了应当熟悉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特殊程序及办案单位自身的特殊要求,然后着重围绕办案单位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其工作重点开展辩护工作,往往会事半功倍,且能够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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