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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朱庆福诉明星林志颖、新浪微博著作权纠纷案件

2017.09.3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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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

2017年9月8日,摄影师朱庆福诉明星林志颖、新浪微博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林志颖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4.5万元,我所乐曲律师、孙颖实习律师代理的新浪微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宣判当日,中新网、环球网、腾讯新闻、凤凰新闻等知名媒体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案情介绍

林志颖为台湾知名演员、歌手,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通过新浪官方微博账户“梦想家林志颖”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文字内容为“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微博图片为一张多人的光头照片,其中左起第三个人为林志颖光头形象,具体涉案微博如下图:

微信图片_20170930164250

因认为林志颖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所使用的图片系篡改后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该作品作者朱庆福将林志颖和运营新浪微博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案件审理

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朱庆福主张涉案作品展现的是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涉案作品于1997年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于1999年获得全国第八届“群星奖”优秀奖等奖项,朱庆福本人系知名摄影师,曾先后获得过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奖项。被告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后,涉案作品被严重娱乐化,其表达的创作思想遭到严重曲解,与原告朱庆福所要表达的民族精神的严肃主题背道而驰,作品本身价值与商业价值遭到永久性、难以估量的破坏。原告朱庆福主张,林志颖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微博构成帮助侵权。

针对原告朱庆福对新浪微博提出的主张,我所乐曲律师、孙颖实习律师作为新浪微博的代理人,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一一回应。

原告主张1:林志颖是“微博认证”的用户,新浪微博受利益驱动,对林志颖的行为采取明知放任的态度,对众多微博用户的转发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

乐曲律师回应:首先,新浪微博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先审查的法律义务,不可能对所有微博信息均进行审核。其次,新浪微博已履行事后注意义务,接到原告朱庆福的起诉状后,已及时将涉案微博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新浪微博已及时采取措施,确认涉案微博已经删除,未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每条微博右上方均有“举报”按钮,如朱庆福认为涉案微博侵权,可以直接投诉,新浪微博接到投诉后会进行相关处理。

原告主张2:新浪微博存在较大可能性对涉案微博进行了推送,新浪对涉案微博应该是知晓的。

乐曲律师回应:新浪从未人工干预推送涉案文章,而且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新浪微博推送过涉案文章,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3:涉案微博页面中存在滚动图片广告,新浪微博因此获得经济利益。

乐曲律师回应:新浪微博从未直接发布涉案微博。在微博平台发布广告属于正当行为,并非针对涉案微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朱庆福认为新浪微博存在较大的可能性向公众推送涉案微博,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新浪微博投放的广告,并非针对特定微博,并非直接获利行为。本案诉讼前,新浪微博并未接到原告朱庆福的投诉,接到起诉状后,经查证涉案微博已删除,已履行适当法律义务。故法院对于朱庆福关于要求新浪微博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附:原告朱庆福主张的摄影作品(即涉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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