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探讨——以因公司未设置会计账簿或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灭失而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形为例
2022.05.2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设置会计账簿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我们在实务中会遇到某些公司未设置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由于各种原因灭失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给股东造成损失。本文拟以此为例,探讨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相关问题。
一、前置程序
在公司未设置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由于各种原因灭失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形下,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后,因缺乏清算依据,法院将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股东可以相关失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负责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请求相关失职人员赔偿损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裁定”系证明股东损失的前置程序,不可或缺。若在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前,股东直接向法院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则股东以实际出资额等来证明损失数额的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诉讼主体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负责记录、保管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等重要文件的董事、高管,如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述人员可能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潜在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高管是否为适格被告的认定问题上,我们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相关管理办法、公司实际运营状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不可仅凭职务外观来认定。
2、股东
这里的股东一般是非控股股东,即小股东。这是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往往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的,因此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等重要文件实际是由大股东一方主导,小股东在这方面难以介入,在公司未设置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由于各种原因灭失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形下,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此类权益受损股东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原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前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处于支配和控制地位,公司的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等重要文件一般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方主导,因此在公司未设置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由于各种原因灭失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形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也难辞其咎。因此,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未设置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财会报告灭失存在过错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应当作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被告。
三、损失数额的确定
关于本文所讨论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中,损失数额的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的损失大概可分为三部分: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公司对外债务及受损股东实际出资(含利息),在起诉时可以围绕这三部分来计算损失数额并请求赔偿,经查询过往判例,有多个法院对此给与支持。从举证的角度来看,这三部分举证难度不大,例如行政处罚(罚款)部分可以提供税务局等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公司外债部分提供债务合同,实际出资部分可提供公司验资报告、银行付款凭证等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的第十四条规定,无法清算包括两种形态:一是无法全面清算,即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无法全面清算;二是在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形下直接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无法清算。笔者认为,在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下,股东部分清算所得额应当在计算损失数额时予以扣除。
四、结语
关于本文中所探讨的上述问题,若我们从小股东角度来看,损失数额的举证是难点,小股东投资多年因无法举证其他损失而只能拿回投资款及利息,这委实让人难以接受;但反观那些因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而血本无归的投资者,能拿回投资款及利息已算得上是莫大的幸运;从审判者的角度来看,法院或许已在尽最大努力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若非法院借公司相关责任人“失职之过”来认定公司无法清算与小股东的投资款等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就算有心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恐怕也是爱莫能助。
参考判例:
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4047号《民事判决书》;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1652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4366号《民事判决书》;
5、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5180号《民事判决书》;
6、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3441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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