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适用缩略解析
2022.11.04
作者: 中银 (长沙) 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招投标的概念
招投标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程序规范,有严格的时效限制,具有公开性、竞争性、透明性及一次性成交等。招投标活动主要存在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际机电产品项目中。
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 必须进行招投标签订合同的项目,由《招标投标法》第三条、2018年3月27日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6日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相比于2000年5月1日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废止),现有有效的规定大幅缩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比如将原规定的民间资本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等项目从比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中删除,将原规定中“其他建设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兜底条款删除,避免造成适用中的扩大。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投标活动主要由《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投标作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有三个要素:一是采购主体是否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在部分省份被称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湖南的2022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例,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三要素中任何一条不满足,都不属于政府采购,也就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主要由《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
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买卖、建设工程等,当然可以选择招投标的方式签订合同。但如果选择了适用招标方式,就必须遵守《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展开各项活动。同时,对于只针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规定条款,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可以不适用。
二、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只有两种情况经认定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是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在政府采购领域,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以湖南的2022年的标准为例,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有两种情形之一的,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常涉及的法律风险点
招投标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有规避招投标、串通投标、挂靠、低价中标、黑白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笔者就前两种情形在本文进行介绍。
规避招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实践中存在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形式规避招标。规避招投标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的秩序,使工程质量得到不到保证,容易诱发腐败。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是一种列入刑法罪名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标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情形,具有可识别的侵犯客体和可操作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下,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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