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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账时评估报告不能代替发票

2023.03.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张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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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由于技术入股税收递延政策更加的优惠,很多个人股东选择采用技术入股,技术入股可以分解为两项经济行为:

第一,个人财产转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按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投资行为。

财税[2016]101号将“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义务时间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才缴纳,如果股权不转让就无需缴纳。同时,取得技术的公司可以按入股价格在税前依法摊销。所以,税收优惠的力度相当大。

在实务中,出资时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入股的技术进行了评估,取得了《评估报告》,因种种原因没有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而是以《评估报告》作为发票进行税前摊销。这样的做法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

第一,必须明确评估报告不可以代替发票。《资产评估报告》是一种独立专家估价的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是重要价格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这里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三)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二,接受投资的公司要想在税前摊销入股的无形资产,应取得相应的发票。自然人以拥有的专利技术出资入股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取得股权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销售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率为1%。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合同可以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如果专利技术入股合同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自然人可持技术入股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可免缴增值税。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不能享受免缴增值税的,应以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前述附加税费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2)印花税

专利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该协议原则上属于专利权转让协议,自然人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3)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选择在一次性缴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也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选择适用专利技术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出资入股,被投资企业要在税前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该要求个人到相关的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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