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私吞、挪用受捐款物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0.02.1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严鹤玉
新春伊始,中国迎来了最为严峻的一个春节。在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中,以武汉为主,多地医院等救助区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医疗物资紧缺等难题,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的紧缺尤为突出。这一情况无时无刻不牵动着社会大众的心。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热心人士及海外侨胞、留学生纷纷慷慨解囊,或捐款,或捐献物资,想尽各种办法解决物资运输问题,在这场疫情中传递爱和希望。
然,感动之余,这些所捐钱款和物资的最终去向也同时引发了群众的关注。网友们从部分慈善机构公开的信息中发现了问题,对其所受捐款及物资产生了质疑。部分慈善机构募集了巨额善款,但很长一段时间并未拨付,实际使用到疫情防治当中去,或被质疑未按程序被用于“抗疫”第一线,挪用到了其他用途。
善款的投资和使用情况很难做到真正披露,完全透明,并且慈善机构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利,导致超额募捐和迟延发放极为普遍,同时也带来物资被挪用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从慈善机构的性质、《慈善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相关规定、《刑法》相关规定对慈善机构私吞受捐款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展开分析。希望借此明确相关法律规定,让募捐更有效率,物尽其用;帮助捐赠人了解自身权利,切实有效的监督才能打开“黑箱”,更好地监督慈善机构,一旦出现了私吞和挪用的行为,更加有针对性地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慈善机构的性质
我国《慈善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以红十字会为例,官方网站对其的介绍为“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其性质也符合我国《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捐助法人的主体资格。
2、《慈善法》等具体部门法下的责任分析
我国《慈善法》对于慈善机构的慈善捐助、慈善财产、慈善信托、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前款用途的条款主要有如下条款,以下将逐一进行分析。
《慈善法》第42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面,捐赠人对于相应的财产管理使用信息有查询、复制权;另一方面,对于慈善组织不合规定的行为,有权令其改正,若不改正,也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慈善法》第52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该条款是对慈善组织对于慈善财产责任的重申,规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法》第98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该条款对于慈善组织私吞慈善财产等行为,规定民政部门可依行政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追究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责任。
《慈善法》第100条规定:“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对慈善组织追究责任,存在违法所得的,民政部门对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同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慈善法》第109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某一具体慈善机构,如红十字会,我国《红十字会法》第26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二)项对于私吞钱款等财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民事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也规定了可追究刑事责任。
3、捐助人与慈善机构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的规定
从民法的角度,捐助人和慈善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像是一种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将捐赠的钱款捐给慈善机构,对慈善机构抱有公益的期待,将该笔款项用作公益目的。在此次疫情防控中,诸多爱心人士的捐款亦如此,希望将捐助的金额用于相应的疫情防控和医疗物资的购买。
而慈善机构未完成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未将捐款用至相应的用途,是一种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该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换言之,若慈善机构未能履行相应的捐助义务,甚至私吞钱款,慈善机构应将相应钱款予以返还。同时,若造成了其它损害,慈善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王杰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和“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与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祝建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均以被告未能履行捐赠协议(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提起诉讼,尽管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有所不同,但至少承认了在此种情况下的撤销权。
4、刑事责任之承担
1.职务侵占罪
对于慈善机构私吞钱款之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若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主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就法律责任而言,非法侵占捐款的相应人员将根据数额被处以不同程度的自由刑,相应财产可被没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曾审理了一则基金会相关人员侵占相应钱款的案子,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募类型基金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河南省高院于2018年亦审理过相关案例,被告人在担任某基金会理事长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慈善机构的相关人员存在相应的行为,利用其职务便利私吞疫情相关款物,或以职务侵占罪追究相应的责任。
2.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如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中急需的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
若构成该罪,主体应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主观要求具有故意,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从事挪用相关款物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如果某些慈善机构将国家用于特定事项的特定款物进行私吞,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严重,有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河北省兴隆县审理了“李国华、张汉贵挪用特定款物”一案,该案中,被告挪用扶贫、救灾款,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对于慈善机构的相关人员亦有相应的警示意义。
5、总结
慈善机构作为我国一类性质特殊的组织,若存在私吞、挪用受捐款物的行为,在行政法、民法、刑法领域均存在相应责任的承担,在具体的问题中要结合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规制,以更好地发挥慈善机构的扶助功能,助推公益目的之实现,进而更好地共克时艰,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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