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影视投资纠纷状况及法律风险管控
2021.06.0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国军
对此,笔者对近年来影视投资纠纷的情况进行梳理,从人民法院裁判情况、影视投资上市企业两个维度进行分析,揭示其特点进而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以供影视从业者参考,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 人民法院影视投资纠纷裁判情况
我们通过梳理人民法院影视投资纠纷裁判情况,对影视投资纠纷从其发生区域、时间、纠纷类别、具体投资纠纷裁判情况进行分析,以展示其状况。
相关数据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网(截止2020年12月15日),
影视投资类民事案件判决书文书448份。应当注意,该数据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做出时间,与实际纠纷发生时间有较长的时间后延。
1、区域维度分析
从案件地域管辖划分:北京221件、广东43、上海38件、浙江37件、江苏19件、陕西21,湖北11 福建10其他省份48;
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北京法院裁判案件接近一半,区位优势明显;广东、上海、浙江都是影视发展热点区域,纠纷也远高过其他省份。
2、从时间维度分析
从裁判时间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呈直线上升趋势:年度增幅巨大,有的年份增长一倍以上,2019年达到峰值,2020年基本持平。
3、对影视投资类案件分析
针对裁判文书状况,选定条件下详细分析样本141件。
3.1投资纠纷细分类别
1)影视项目投资主体类相关纠纷23件,占比16.31%。主要包含组建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投资协议、 影视基金投资、影视公司内部治理,主要为投资主体内部对投资项目权益的争议;
2)影视投资项目投资合同纠纷75件,53.19%,涉及投资项目合同及收益;
3)著作权纠纷25件,占比17.73%,包含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权权属争议 。
4)其他影视投资纠纷18件,占比12.77%,包含个人之间的影视项目投资、假借影视投资名义/项目收益权转让。其中涉及抗辩非法集资2件、收益权拆分转让类5件、欺诈撤销协议1件。
3.2投资收益裁决结果分析
根据75份裁判文书的审判结果,对投资收益的支持情况具体可区分为几种情况:
支持合同约定,认定按约定比例收益分成23件,占比30.7%;
支持合同约定,认定保底收益约定有效11件,占比14.7%其中确认电影收益优先受偿权1件;
不支持合同约定,认定为借贷关系23件,占比30.7%;
其他情况18件,占比24%。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投资合同的约定存在多种情况,加之各地裁判认定差异,影视项目投资对投资收益的支持情况并不一致。
二、上市公司影视项目投资纠纷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采集影视上市公司2018年度报告 2019年度报告 2020半年报数据。
1、影视类上市公司情况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版,选定行业为“R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截至2020年底,沪深市场影视上市公司26家(剔除退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影视企业41家,其中创新层8家,基础层33家。
2、2018-2020上半年度影视公司投资纠纷情况
2.1沪深上市影视公司披露涉及诉讼案件
2018.1-2020.6期间诉讼案件共计708件。
从时间及集中度来看,2018年度72件 2019年度303件 2020年上半年度333件;其中超过10件的公司13家,70%案件集中在7家公司。
从案件纠纷类别角度来看,涉及影视投资合同纠纷134件,其中请求投资款返还案件65件,投资收益支付案件21件,要求合同解除12件;涉及著作权纠纷138件,主要是侵权纠纷。
2.2股转系统挂牌公司41家公司披露纠纷案件120件。
时间分布上看,2018年度33件、2019年度47件、2020半年度40件。
从案件纠纷类别角度来看,涉及影视投资合同纠纷29件,其中请求投资款返还案件16件,投资收益支付案件5件,要求合同解除6件。
三、行业角度下影视投资纠纷主要法律风险及管理建议
从裁判文书及上市公司纠纷案件分析,影视行业投资纠纷与其他行业区别明显,展现出不同的特点,其风险管理亦应据实调整,以切中要害。
1、影视投资纠纷风险特点分析
1.1主要风险点分布
从影视投资主要纠纷案件类别及比例来看,行业法律风险分布主要集中在影视投资合同/合作协议的履行上,更多体现在各方对内容约定产生争议、变更履行过程中的利益权衡及协商,以及解除合同投资收益的合法性及其支付。
1.2风险产生时间
从纠纷产生时间与项目完成度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更多纠纷诉请要求返还投资及其收益,但纠纷时间节点上看,多数出现在作品未完成或未发行放映,没有收益的情况。
上述争议的最终结果会是双输,而发生争议后偿债能力依赖于影视公司实力而非项目投资回报,而这与项目通过放映取得良好票房收入及相关联收益以实现投资回报相违背的。
1.3投资主体类风险加大
从纠纷案件分析,影视投资主体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或群体化情况,合伙企业/基金/类基金方式等多有出现,甚至因不规范操作出现向无投资经验及影视行业经验的普通人群扩散情况;
主体多元化带来的投资风险会出现外溢,进而出现因不当的票房预期或宣传,带来的群体性事件或刑事责任风险。
1.4影视大制作项目带来的系统风险
重大个案角度看,影视项目大投入带来的系统风险加剧,影视公司通常为轻资产,一部大投入决定一个公司的兴衰,往往因为一部作品的失败导致多家公司及相关影视从业人员的衰落。
1.5影视项目管理能力的重大制约
从影视上市案件集中度分析,影视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对项目的题材选择、投入管理、拍摄周期控制、敏感事件应对、敏感人员的管理等等均有很高要求,很多作品因一个雷点导致最终失败无法完成或无法上映。
单一项目导致影视公司运营风险的影响加剧,实际情况看有的上市公司同时多达60余个诉讼案件,个别上市公司同时出现多达6个影视投资项目的诉讼,可以说明公司项目管理能力有待提高,而这是影视行业从业者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2、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根据资本投资需求结合影视行业特点,加强影视投资项目管理,重点在于如何实现影视项目的动态控制。
2.1加强合同利益预判,确定并控制风险起点。
对影视项目投资前,应合理把握投资方式管理与投资参与度、回报率预期的关系,是在一定风险控制下相对固定的回报,还是深度利益绑定从而风险收益共担,或者兼而有之,在此目的明确后,相应的合同框架结构及权利义务约定均应作出调整,并注意各方利益的均衡,防止出现目的与权利安排不匹配,对项目实施过度干预及权利受限严重,或者放任自流而导致权益受损。
2.2注意合同细节约定与可执行性判断,控制风险漏洞。
在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基础上,各方对彼此权利义务加以明确约定,并遵循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流程环节予以阶段性细节安排,但同时对其具体细节执行的可能性、可实现性做出判断,同时应当考虑履行所需依赖的外部资源或审批机构,对外部因素的限制作出可执行的应对约定。
合同重在执行,无论怎样约定,若约定不具有可执行性或者存在执行障碍,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这一点应在签约时进行推演,对无法执行的事项不应作出不切实际的约定,否则必将产生不可避免的违约事项。
2.3合同履行控制与调整空间预留,化解意外风险的出现
影视投资,既是一个投资及收益过程,又是一个影视艺术作品的完成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资本与影视艺术的结合特点,对因作品的再创作、导演思想性表达的调整预留调整空间,并在相应投资变化、影视作品完成节点、剧本定稿权、最终剪辑权等加以适当约定。
同时,注意到文化部门审查要求与作品艺术性的结合,对于审查要求的特点及变化加以预判,对审查时间的单方不可控性、审查要求带来的工作增量做出判断并加以约定。
2.4 特殊条款的约定及风险承担约定,应对并防范特殊风险
根据影视市场及相关人群的变化,对于影视投资相关主体及特殊情况对投资项目合同的影响加以约定。
诸如演职人员道德条款、情势变更(疫情类)条款、国家利益(品牌辱华类)条款、公共事件(粉丝管理类)条款的事先设定,注意不仅着眼于经济利益的调整,对其除对责任承担进行划分外,更应注重如何调整人员、经费、履行期限等,以保证合同履行。
2.5 项目履行协调机制条款的约定与强化
项目履行过程中,对项目外部公共律师与行业调解员的探索与实践,切入项目实施全流程。
通过对项目内风险的即时沟通协调及解决,实现局部争议不影响项目实施,借鉴贸仲建设工程专家调解模式,项目立项时即建立必要的专家协调组,由专业律师与行业专家组成,并对其在合同及工作事务安排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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