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程序实操之问题思考
2021.01.2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陈娜娜
很多金融机构选择对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这样操作的好处为:如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强制执行公证程序避免诉讼或仲裁的繁复程序,有效提高整体执行效率,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本团队近期已经成功代理过多起债权人依据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同时在代理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实际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有些问题如提前预防,稍加注意是可以避免的。下面本文章将我团队所经历的常见问题简要列举分析,仅供各位同仁予以参考。
提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时,建议先问清楚申请执行证书的费用及申请执行证书的程序。
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借款利率为7.5%/年,借款期限为两年,C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D公司、E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
A银行为了省公证费用,仅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未对主合同及两份保证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而A银行只能就抵押担保C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而针对主合同、保证合同,因前期没有公证,A银行只能另外向B公司、C公司、D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程序中A银行需额外支付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用,关键是因诉讼程序过于漫长延误了案件执行时间,从而错过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2018年3月,A证券公司与B债务人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约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利率从7.5%/年变更为7.76%/年。但双方未对补充协议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后因A证券公司对补充协议书未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导致在申请执行证书时被拒,最终案件只能另行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诉讼程序额外支付了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用等各项费用,同样也是因此错过案件最佳执行时机。但相比之下,如A证券公司最初取得执行证书,则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大大节省执行时间成本,结局会完全不同。
提示:补充协议书是对协议书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公证处有权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
在办理公证时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公证机构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应当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本案情况较为复杂,被申请人所承担责任的范围需要结合信托计划之进展,一般委托人本金及应获收益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处理,仅仅通过公证程序难以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认定。最终公证处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
提示: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权利义务需要清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要明确的,否则将无法取得执行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提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多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选择的管辖法院为债权人住所地居多。但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因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约定的管辖法院可能被认定无效。
债权人对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不服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申请复议或复议被驳回的,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执行人(债务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示: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可以复议或直接就债权文书涉及的争议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对驳回不予以执行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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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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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