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知悉民间借贷最新规定再借钱(上)
2021.03.04
作者: 中银 (长沙) 律师事务所 田方
作者:田方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为了让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要点让大家更容易获取,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由此编写此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31条,分五个板块分别对准备起诉要点、民刑交叉的处理、合同效力、责任承担、利息进行规定。下面笔者一一展开说明。
一、准备起诉要点,第1条至第4条,计4个条文。
通俗地说,这一板块的规定告诉我们准备起诉的案件是否为民间借贷、起诉时所需的债权凭证材料是什么、在哪家法院可以起诉、有保证人时怎么去起诉。
第1条规定民间借贷概念。“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要点是借贷从借贷主体的角度,分为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金融借贷中金融机构为,除银行外,还有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这些金融主体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借贷,就不属于民间借贷,不适用该解释。
第2条规定是债权凭证及种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来证明借贷关系。
第3条规定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住所地,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通常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出借人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第4条规定有保证人的起诉。有保证人时,不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建议出借人把借款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二、民刑交叉的处理,第五条至第八条,计4条。
该板块,主要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与非法集资等犯罪有关联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5条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时,就只能做刑事处理,不再做民事处理。
第6条规定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处理。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涉嫌犯罪,继续进行民事处理,刑事部分移送公检机关。
第7条规定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依据时中止诉讼。
第8条规定借款人犯罪担保人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计5条。
合同的效力,是法院在审查所有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合同有效,就按合同约定来确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如按合同约定支持利息。合同无效,就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时的后果来处理。
第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时间都不一样,在出借人提供借款实际完成时才成立。也就是说,即使两个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双方签字即生效,若借款没有实际给到,借款合同也并未成立。相反,其他主体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般签字即成立生效。若一方不履行提供借款或者接受借款的义务,就会要根据借款合同承担责任,或者赔偿一方损失。比如,某个人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般在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
第10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成立。
第11条规定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第12条规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第13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条主要列举了4种情形,另2种属于所有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与旧的规定相比,删除了转贷前的“高利”二字,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于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如何判断,《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2条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②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该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只要符合行为要件,也可适用该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也就是禁止职业放贷行为。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高级法院或被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制定有关标准,不能比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宽。
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两个板块责任承担、利息将在《知悉民间借贷最新规定再借钱(下)》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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