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的交易模式有效性的诸多思考
2021.12.3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严鹤玉
为此,营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278个比特币或者按照比特币的价格支付相应的金钱。按照数据网站“bitinfochart”2021年1月25日显示的每个比特币34335元的价格计算,约为955万美元。同时,区块链公司还应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矿机的比特币损失。矿机返还问题营销公司另行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实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已明确规定“挖矿”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故,禁止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同时,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该案中,两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令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协议从事“挖矿”活动。三份合同系有机整体,为共同实现“挖矿”的合同目的。因有上述的诸多风险和危害,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故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了营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笔者的一系列思考,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
1、问:其他地区的法官是否会参照本案的裁判思路?
答:其他地区的法官会参照本案的裁判思路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一方面是考虑到“挖矿”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对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虚拟货币及衍生品在生产、交易环节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不利于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发展。依据这两点将“挖矿”活动定性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因此依据《合同法》相关合同无效。
最高院,对于“挖矿”行为的态度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中已经表达得很明确了,即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案例适用的是《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目前已被《民法典》所取代,且《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范中以“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取代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地区的法官基本会参照本案的裁判思路,只不过,对于《民法典》实施后的案件,应当援引《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的规定来认定无效。
2、问:仲裁员是否会参照本案的裁判思路?
答:仲裁员大概率也会参照本案的裁判思路。
从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角度来说,没有对比特币进行规定。调整比特币和“挖矿”的都是政策文件。但政策文件效力层级又比较高,所以不能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转而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认定无效。但是对于比特币会“违背公序良俗”,监管机构也是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同样,比特币的生产成本、使用场景、收益规则、需求扩展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仲裁员本不一定会以本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来处理。但是,即便仲裁员更注重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的关系,更注重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这类裁决有可能被法院撤裁,对仲裁员作出案件结果仍会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如果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会让“挖矿”的行为变得活跃时更是如此。
同时,关键是还有“定价”的问题。如果被告无法交付比特币,而以现金的形式判决赔偿了比特币的损失,那就相当于参照bitinfochart的数据对比特币进行了定价,那么是和现有监管政策严重违背的。这就好比,毒品是拿钱非法购买的,但不能给毒品定价一样。
3、问:除比特币外的其他虚拟货币的合同效力是否会受此影响?
答:其他虚拟货币、代币等的合同效力,也同样有可能受此影响。
大量的此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存在非法经营、金融诈骗、洗钱、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因此,此类虚拟货币同样存在影响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本案的裁判思路很可能影响类似的其他虚拟货币、代币等的合同效力。
4、问:其他涉及挖矿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其他涉及“挖矿”的合同,要看是否与“挖矿”的合同形成有机整体,是否共同促成“挖矿”生产比特币这一目的的实现。如果是,那么要一并来评价法律效力是否有效。如果不是,则要单独审查具体的合同效力。
5、问:如果不是直接挖矿,而是在挖矿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的合同是否也会被认定无效?
答:挖矿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的合同效力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
本案法官也介绍,关于比特币下游交易类,比如借贷、买卖、委托理财等的判例是比较常见,但上游挖矿的案件相对比较少,在北京也属首例。不涉及“挖矿”只是下游某个环节的合同,则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
监管规制的主体主要是“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是普通民商事主体;监管规制的主要行为是比特币以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比如与其相关的兑换、买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发行融资、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或保险业务;同时,对于相关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洗钱、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应进行监管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涉及以上主体和活动的合同无效。不涉及的则效力仍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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