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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疗“刺客”之相关法律解析

2025.01.26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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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经济已是长坡厚雪。笔者作为一名猫奴,苦诊疗费久矣。每逢支付宠物医院的诊疗账单,顿感荷包遭受了“刺客”突袭。为了厘清宠物诊疗价格昂贵的原因和逻辑,划分宠主与医院间法律责任和风险,明晰解决价高问题的思路和路径,本文就宠物诊疗所涉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解析。

一、宠物经济蓬勃发展,但诊疗现状诟病不断

近年宠物总数增长显著。据西部宠物生命科学研究院2024年12月作出的《2024年中国宠物管理白皮书》(下称“白皮书”)载明:宠物猫犬的数量从2018年的9149万只增至2024年的12411万只,复合增速率6.44%。同时,国内养宠人数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024年城镇养宠人数已超7510万人,其中90后、00后是养宠主力军,分别占比约为41.2%和25.6%。据此,国内宠物经济已是长坡厚雪,并呈现出下述四个特点:一是整体持续增长;二是宠物食品、医疗、用品和衍生品等四大板块多元发展;三是宠主年轻化,故消费方式由“线下”转为“线上+线下”双模式;三是养宠下沉化,即: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线城市宠主占比减少,逐渐向二线城市渗透;四是独居老人和单身人群已占庞大人口基数,一人经济崛起,作为家庭情感替代的宠物,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

其中,宠物诊疗作为枢纽环节,上承宠物药品和用品,下承宠物保险和无害化处理,故发展迅猛。但是,宠物诊疗的现状却被诟病不断。主要体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一是宠物诊疗价格昂贵:白皮书载明,2024年宠主诊疗不满意度持续上升,选择满意的占比为66.2%,下降4.6个百分点;选择不满意的为3.7%,上升1.9个百分点。

二是宠物保险理赔难:多数宠物保险理赔范围上存在限制条款,诸如设置较高的免赔额、严格复杂的赔付比例约束机制、收缩宠物医院的指定范围等。同时,部分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被排除在理赔范围外。此外,鉴于目前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的诊疗操作体系,保险公司在定损环节往往与宠主和宠物诊疗机构之间存在较大分歧,进而出现理赔纠纷。

三是诊疗纠纷难胜诉:在笔者检索的宠物诊疗案例中,基于国内法律将宠物视作“物”,仍属个人财产范畴,故多数法院将宠物医疗纠纷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归属侵权之诉,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宠主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因原告通常难以证明下述三项,故其索赔诉求较难获得法院支持[1]:“第一项:医院治疗与宠物伤亡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诊疗导致伤亡的程度较高;第二项:医院过错(例如执业兽医未备案从事诊疗活动、医院用药失误等)与宠物伤亡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过错导致伤亡的程度较高;第三项:宠物的市场价值。”虽然基于衡平原则,部分法院也会以宠物医院损害宠主知情权为由(例如:未获宠主同意,医院擅自增加手术量和麻醉量[2],又如:宠物诊疗机构未向宠主充分告知术后夜间陪护事项[3]),酌情判决宠物诊疗机构承担一部分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仍然不足以弥补宠主的损失。其次,多数法院并不支持宠物诊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在于:宠物缺乏由人际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因素[4],且宠主无法举证证明下述两点[5]:“第一点:宠物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第二点:宠物诊疗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宠物的事实”,故法院无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决被告宠物诊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也有少部分法院认为,宠物因相伴数年,已视为家人,宠物诊疗后死亡,对宠主造成精神伤害,故而酌定支持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6]。

四是人药兽用屡见不鲜:《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但是目前,宠物诊疗机构主要采用物理、化验和影像学等检查的方式进行诊断,用药方面多使用人兽共用或人转兽药物,宠物专用药品较少。误诊、治疗效果不佳等医疗事故、纠纷问题频发,宠物主维权难。

五是其他业务不合规的方面:例如,部分宠物诊疗机构存在无证或证载信息有误、兽医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人药兽用、未取得环评、辐射或排污许可、未获消防验收备案、不规范管理危险废物等。


二、探究诊疗问题成因和逻辑

经分析论证,上文五大问题的成因可以分为下述两个层面:

(一)宏观层面

1、国家层面缺乏一部全面系统的动物保护立法,缺少对于宠物的专门立法。同时,现有的法律适用范围较窄,部分章节并不适用于宠物。例如《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民法典》等。

2、社会尚未普遍形成保护宠物的意识。国民对待动物的态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尺,亦可反映国民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法律的价值在于被信仰并执行。目前国民对动物保护的认知尚处粗放懵懂阶段,故即便立法,能被普遍理解和遵守的道路仍然漫长。反观国际,存在“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两大学派。两学派核心区别在于:动物福利学派认为,在彻底保障了动物福利和人道待遇的情况下,人类可以出于自身利益利用动物,动物可被当作财产(例如可被当作财产进行交易);而动物权利学派认为,即便保障了动物福利,人类仍无权因自身利益利用动物,动物也不应被当作财产。公元1635年,爱尔兰通过了欧洲已知的第一部动物保护法。1822年,英国通过《禁止虐待动物法令》(俗称“马丁法令”),系全球首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随后的一百多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百余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出台保障动物福利的法律,WTO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1973年,日本制定动物保护法,规定宠物属于家庭成员,不得随意遗弃。若杀戮或伤害宠物,将被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2万元)以下罚款。

(二)微观层面

1、梳理宠物诊疗价格昂贵的原因有八:一是国内医疗器械供应不足,缺乏自主创新,大多依赖进口,导致宠物诊疗机构前期自采的刚性成本偏高。二是宠物诊疗收费标准为市场调节价,受供求关系影响大,政府监管力度和覆盖范围有限。三是宠物无法说话,导致诊疗必须依赖检查结果,那么检查所需要的X光、DR等诊疗设备使用费就必然被纳入诊疗账单。四是设备器械的自采成本与人类的不相上下,但使用次数却只有后者的十分之一以下,故使用率低导致分摊成本较大。五是宠物诊疗机构公共政策补贴,也无社保报销可以缩减支付。六是宠物诊疗的人力成本较高,且执业兽医缺口较大。据统计,按照发达国家每千人对兽医服务的需求比例,我国执业兽医缺口约为30万人。同时,部分动物检查要靠钳制固定和麻醉,也需执业兽医师助理辅助完成。七是国内宠物医疗高速扩张,部分宠物诊疗机构追求绩效而过度医疗,虚标价格。八是宠物医生为了免责,倾向多做机器设备检查以留存客观数据,为潜在的医疗纠纷提供对己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推高诊疗价格的人为因素之一。

2、梳理宠物诊疗问题的其他原因有二:一是管理体系和监管环节没有完善。各省级没有专门的兽医器械机构设置,且主要通过抽检方式检验,欠缺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二是国内兽医执业考核规则不完备、执业兽医受教育程度不平衡、高校人才培养体系综合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兽医人才培养体系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需建立兽医人才培养与成长长效机制。


三、解决宠物诊疗问题的思路和路径

(一)解决宏观层面问题的方案

尚需国家完善立法和社会普及动物保护意识,因路漫山高,故本文暂且不论。

(二)解决微观层面问题的方案

1、补强宠主的法律维权方案有三:一是解决宠主取证难的问题:宠主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当地兽医协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当地兽医协会均应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鉴定人的相关资格证书,具备医疗事故及死亡因果关系等鉴定资质)。若鉴定结论为“宠物诊疗与宠物伤亡具有因果关系,且推断诊疗参与度所占比重”,则该证据通常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7] 。二是了解宠物诊疗相关基本法律知识:例如明晰宠物诊疗机构主要分为宠物诊所和宠物医院两类,两者区别在于:宠物诊所只需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8] ,而宠物医院需要三名以上[9] 。宠物诊所只需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而宠物医院还需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基于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10],在未取得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前,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11] 。因此,宠主可以留意相关诊疗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证照。一旦宠物诊疗机构证照缺失或者错漏,则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该机构将面临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2] 。同时,宠主也可以以此证明宠物诊疗机构存在过错,法院将会判令宠物诊疗机构就该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如,执业兽医应当亲自诊断[13],若由其助理或者实习生开具,则宠主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则宠物诊疗机构应当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4]。三是加强宠主的宠物健康知识教育。如了解宠物定期免疫,可有效防止犬瘟、猫瘟等疾病发生。通过此类医疗常识的普及,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诊疗机构和宠主间的信息差。

2、解决人药兽用问题的方案:在制度设计上,应区分宠物和畜禽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制定不同的法规政策。建议适当放开部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诊疗。实践中,农业农村部已于2020年发布《人用化学药品转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资料要求》,允许已批准上市的人用化学药品(但处于药品监测期、行政保护期内的人用化学药品以及人用关键抗菌药物除外)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产品注册资料以转化为宠物用兽药产品,旨在缓解宠物诊疗临床用药短缺的问题。

3、解决宠物诊疗价高问题的方案: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宠物诊疗机构红黑榜,公开对于诊疗水平、服务质量、收费透明度等评价。实践中,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已在20多个城市开展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解决宠物医生缺口问题的方案:目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现已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和第十八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的规定,赋予了执业兽医多点执业的权利。且该办法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将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并规定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备案成为乡村兽医,弥补了兽医缺口问题。

5、解决宠物保险理赔难问题的方案:一是宠主购买相关保险产品时,应仔细研读保险条款,明确了解理赔范围、理赔需提供的材料、理赔的时间周期和操作步骤等,也可就合同条款直接向律师咨询,并留存好相关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二是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手段,实现对宠物健康状况的实时动态监测以及全方位风险评估预警,提供更加个性精准的保险产品与服务套餐。据了解,一些具有前瞻性眼光的保险公司正在研发智能穿戴设备,可实时收集宠物心率、体温、运动步数等关键的生理数据信息,及时敏锐发现宠物潜在健康隐患,提供保险方案。


四、结束语

宠物经济方兴未艾。与此同时,宠物诊疗的拓展之路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笔者期待终有一天,“宠物治愈”不仅是指宠物陪伴治愈着人类,也指每只宠物都能被治愈康复,顺遂健康的度过“毛孩子”的一生。


[1] 例如,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6民初15721号一审民事判决载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优越医院有错误诊断、严重误判、缺乏基本动物医疗常识的情况,故对原告要求优越医院退还就诊费用并承担小咪在动物医院的就诊费、营养费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又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26号二审民事判决载明:原告对哆趣公司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及治疗失败负有举证责任,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 例如,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9550号一审民事判决载明:侵权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并未就医院诊疗与宠物犬死亡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故不应予以支持。但宠物医院应当在手术中对增加的手术量及麻醉量及时征得监护者的同意,故为了保障其监护者的知情权,故酌情确定被告就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 例如,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3853号一审民事判决,载明:原告并未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但考虑到被告作为专业的宠物诊疗经营者,其对于宠物术后是否需要陪护及陪护程度更加了解,因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宠物犬术后夜间陪护事宜尽到向原告的充分告知义务,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 例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23民终1394号二审民事判决载明:宠物缺乏一种人与人之间在交往中被赋予特定纪念物品的性质,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缺少这种由人际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因素。则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对宠物造成了损害也不能向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本案不存在可赔偿精神损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5]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26号二审民事判决载明:本案宠物猫只是一只普通的本地猫,且为流浪猫捡拾而来,并不具有特定纪念物的意义,且宠物猫并没有因医院的治疗行为而发生死亡或伤残的后果,故不支持精神损失费。

[6] 例如,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3853号一审民事判决载明:原告与宠物犬相处数年,已视其为家庭成员之一,现该宠物犬的死亡,给原告带来精神伤害,本院酌定予以处理。又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1民终1865号二审民事判决载明:因宠物猫不同于一般财产,其具有生命特征,长期饲养会与所有权人之间建立亲密联系,成为所有权人的情感寄托。因而宠物猫的死亡对所有权人的确会产生财产损失之外的情感创伤,故支持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

[7] 例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23民终1394号二审民事判决:潍坊市兽医协会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的潍兽协鉴字[2024]5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宠物医院的诊疗活动与上诉人宠物犬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70%。潍坊市兽医协会提交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鉴定人的相关资格证书,该协会具备医疗事故及死亡因果关系等鉴定资质,参与案涉鉴定工作的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对某某医院及樊某云提出的异议,该协会也已经进行了书面回复,并且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后,某某医院及樊某云均未提出上诉,上诉人吴某也未针对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上诉,故该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8]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第七条“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9]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10]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

[1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 《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14]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和《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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