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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流程梳理(三)

2023.05.2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锁灿杰、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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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顾: 刑事辩护全流程梳理(一) 刑事辩护全流程梳理(二)

第一部分 基本流程

第四章

公诉案件一审阶段


一、庭前工作

(一)到法院复制卷宗、查阅案卷

1.提交授权手续

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法律援助公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同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手续。

2.复制卷宗、查阅案卷

(1)确保复制全部案卷

相较于在检察院复制的卷宗,法院的卷宗可能会额外包含补充侦查、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核对起诉书上列明的卷宗数量和最终复制的卷宗数量是否一致。

(2)从审查起诉阶段补充的材料中获取案件有利信息

应重点关注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的证据,这些材料往往反映出公诉人认为起诉依据不足的地方,也是辩护律师的潜在辩点。

(二)提交法律文书及材料

根据案件需要,提前向法庭提交如下资料:

1.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3.调查取证申请书;

4.重新或补充鉴定、勘验申请书;

5.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6.辩方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三)与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庭前沟通

辩护律师在庭前可以与公诉人、审判人员就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及庭前会议内容、庭审示证质证方式、辩护类型、需要重点质证的证据、控辩双方有无新的证据进行沟通,除因客观原因,应当尽量避免庭审证据突袭。

另外,可提前与合议庭沟通庭审结束后是否允许家属探视。

(四)与家属的庭前沟通

1.确定开庭旁听人员,如果家属要求旁听人员较多,应当提前与法官进行沟通;在案件中曾经作证的家属,不可参与旁听。

2.提前告知家属法庭对旁听人员的要求,对家属释明法庭纪律和注意事项。

(五)会见

1.首次会见

如果是首次会见,应从当事人处了解基本案件情况,为其释明基本的法律权利,提供基础的法律咨询服务。详见第二章“侦查阶段”的会见内容。

2.核实补充的证据

对于从法院处查阅到的新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对。对每种证据的核对方法,详见第三章“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内容。

3.确定辩护方案

(1)讨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a)核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b)确定被告人是否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c)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d)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体包括:犯意的提出、犯罪目标的确定、工具的选择、人员组织、行为实施、危害后果的形成;

e)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f)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g)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h)如何归案,是否有自首情节;

i)有无检举揭发;

j)是否有立功表现;

k)是否有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等情况。

(2)确定辩护方向

第一,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详见后文(六)选择辩护策略。

第二,辩护方向与当事人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详见第三章“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内容。

4.庭前会议培训

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议召开之前,对当事人进行培训,告知当事人庭前会议的基本流程,就如下内容对当事人充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及理由:

(1)是否对案件的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认罪;

(4)有异议的重点证据有哪些;

(5)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9)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10)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11)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12)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5.开庭审理培训

开庭之前的培训会见,主要围绕以下内容:

(1)与被告人确定辩护思路;

(2)对被告人进行庭审程序的培训,告知注意事项,帮助被告人熟悉庭审流程;

(3)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的,帮助被告人应对法庭对该问题的发问;

(4)帮助被告人熟悉辩护人的发问提纲,并合理预测控方、同案犯的辩护人、合议庭的问题;

(5)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告人有疑问或认为不属实的,帮助被告人做好亲自质证的准备;

(6)对于需要当庭对质的同案被告人及证人、被害人,提前培训当事人的发问内容,对质的技巧;

(7)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自行辩论;

(8)辅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六)选择辩护策略

1.案件事实辩护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常见的辩护角度有: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2)存在阻却违法性事由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案件存在从轻情节: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或胁从犯;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一贯表现良好等。

指控的情节重于实际的案件情节,如指控的犯罪数额高于实际犯罪数额,指控的犯罪时间长于实际犯罪时间等。

(4)因果关系辩护

有些案件的结果可能是多种因素导致,或者有一定的介入因素,对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辩护。

2.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证据链不完整

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闭环,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无法证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3)证据不充分

控方的单项证据因证据的三性存在问题(包含非法证据排除),而证明力不足,无法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控方的举证不足,或辩方的举证有效,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3.法律适用辩护

单纯的法律适用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等方面,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二、庭前会议

(一)程序性问题

对如下全部或部分问题进行讨论:

1.管辖权异议;

2.申请回避;

3.申请不公开申请;

4.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5.协商开庭时间。

(二)实体性问题

对如下全部或部分问题进行讨论:

1.提交的辩方证据;

2.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检察院已调取但未提交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4.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提出对证据材料的意见。


三、参与法院一审庭审

(一)庭前准备工作

在庭前工作的基础上,最终在开庭前形成如下工作成果、准备好如下资料和物品:

1.阅卷摘录

对全部案卷资料的摘录与凝练,可供开庭时快速翻阅,以最快的速度获取案卷信息,用以作出及时的反应。关于阅卷技巧的内容详见“第一部分第三章”或“第二部分第二章”。

2.庭前质证意见

(1)围绕重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能力、证明力展开。

(2)庭前质证意见的电子版可提前交给书记员,防止当庭质证意见记录不完整。

3.提交辩方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按照合议庭、公诉人的人数准备辩方证据目录及对应证据。

证据目录应根据证据情况分组举证,同时列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目的等重要信息。

4.制作全案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提纲

发问要为质证、辩论服务,问题设计要紧扣争议焦点,凸显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补充庭前供述中没有完整记录的有利事实,揭示虚假陈述及非法证据。

5.庭前辩护意见

确定好辩护方案和辩护策略后,从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等角度,详细论述各项辩护观点,形成庭前辩护意见。

庭前辩护意见写得越详细,庭上可以直接引用的内容越多、已经熟悉于心的内容越多,会大大降低临时组织辩护语言的难度。

6.检索、制作参考资料

(1)根据辩护需要,制作法条摘要。

(2)搜集整理同类案件最高院、最高检指导案例、审判参考案例,其他法院生效判决文书。

(3)搜集整理相关法律问题的学术论文及观点。

7.细节事项

(1)提前到达审判庭,避免迟到,熟悉环境,摆放庭审资料和物品。

(2)注意着装整洁,建议着律师袍。

(3)提前准备好开庭需要的资料和物品,如前述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发问提纲、纸笔。

部分律师习惯使用笔记本电脑开庭,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笔记本电脑故障或没电,建议将前述重要资料打印携带;同时为避免供电插头过远或不够多供律师使用,建议携带插排。

(二)开庭审理

1.宣读权利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对起诉书发表意见

辩护人与被告人庭前应当充分沟通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应发表的意见。

(2)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首先,迅速记录公诉人的发问和被告人的回答,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发问顺序、发问内容。

其次,对于公诉人发问时存在的如下问题,及时举手提出反对,提请合议庭制止,并要求对被告人或者证人的该项陈述不予采纳:①公诉人威胁被告人;②公诉人诱导性发问;③问题与案件无关。

(3)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a)目的

引导被告人说出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解释案件中的疑点。

b)方法

第一种:简短开放性问题。让被告人描述、解释或说明事件。

第二种:指示性问题。转移到另一主题的问题。

第三种:是或不是问题。

第四种:渐进式问题。辩护律师帮助被告人分步分阶段地说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增强说服力。

c)注意事项

第一,避免重复发问。公诉人已发问的问题,避免重复发问。但若被告人回答错误或者不完整、可能产生曲解的情况,需要及时补充发问,给被告人解释的机会。

第二,提前演练,对被告人的回答应有十足把握。会见时,提前演练庭审的发问问题,指导被告人如实回答。对庭审中新出现的问题,若对被告人的答案没有把握的,不贸然发问,防止出现意外情况。

第三,发问简明扼要,可对复杂问题进行拆分。

第四,提升庭审技能,尽量避免发言被打断。

(4)辩护人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对于其他辩护人对已方当事人的法庭发问,适用反对规则,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反对意见。

(5)法庭质证

a)示证、质证方式:可以一证一质,亦可分组示证、质证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一证一质,但刑事法庭以分组示证为常态,全案证据一次性出示完毕和全案证据逐份质证均较为少见,但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当要求一证一质。

b)快速记录示证内容,并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应当快速准确记录公诉人出示证据的顺序和证据名称,快速翻阅已准备好的《庭前质证意见》中对应的内容,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发表质证意见。

c)重要的质证意见,可以要求书记员完整记录

d)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

参考上述对被告人发问的规范,并结合被询问人的身份,向其提出与案件有关、有利于被告人的问题。

e)简要归纳质证意见

若质证意见较长,在结尾可做简要总结。

(6)辩护人举证

根据庭前准备的辩方证据目录宣读、提交,重要的证据内容摘要宣读并进行说明,对公诉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予以适当回应。

辩护证据注意事项:

a)向法庭提交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证据材料或书面证人证言时,要同时提供他们书面同意作证的文件;

b)向法庭提交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出具的书面证词时,不仅要同时提交他们同意作证的书面承诺,还要有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律师调查的文书;

c)所有的调查取证最好两人以上进行,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d)只要条件许可,在征得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取证的过程录音录像,将该音像资料随附辩护证据一并提交法庭;

e)在可能的情况下,请公证人员对取证过程进行公证,在向法庭提交辩护证据时一并提交公证文书;

f)对于提交的书证或物证,一定要确保原件的真实性以免被质疑。

(7)关于庭审对质

辩护律师在与被告人庭前核实证据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陈述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内容有明显差异,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被告人要求或愿意对质的,律师应当在庭前做好对质的培训,并于当庭向法官提出对质的请求。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没有固定的公式,辩护律师在此环节将综合运用证据分析、法律分析、辩论的能力,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每位辩护律师呈现的辩护风格和方法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第一轮辩论,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当庭发表的公诉词,结合法庭调查程序中的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充分质证的,法庭辩论中点到即可,不重复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应当先亮明观点,再陈述理由,结尾再次点题。做到语言规范,条理清晰,说理充分。

第二轮、第三轮辩论,针对公诉人对辩护意见的回应展开,可以对第一轮辩护中遗漏的或未能充分说明的问题进行补充。

4.其他工作

开庭过程中,应随时记录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特别是同案犯、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陈述中特别有利的部分,以及公诉人认可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尤其是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是否遗漏或错误,如有遗漏或错误及时提醒书记员增加或改正,核实无误后再签字。


四、庭后工作

(一)书写并提交辩护意见

1.基本要求

首先,以全案事实与证据为依据,以现行法律为准绳,不可随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的规则和内涵适用法律。

其次,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使用法言法语,简洁明了

最后,引用证据、资料内容较多的,使用脚注或者尾注、附件等方式,避免主文过于冗长,淹没重点。

2.基本格式

(1)标题:关于某某涉嫌某某罪的辩护意见

(2)序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家属XX)的委托,经被告人XX本人确认,指派XX律师担任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以及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总结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3.正文

论证部分没有一定的模式,辩护律师根据具体的案情,从犯罪构成、证据不足和法律适用等各方面论述被告人无罪或罪轻。

(1)标题格式应统一

常见的四级标题:一、(一)、1、(1)。

正文内容较多的,应当在正文前形成含页码的目录。

(2)逻辑缜密、论证充分

(3)先客观,再主观;先法定情节,再酌定情节

(4)证据引用、法律适用要准确

(5)适当穿插图表,更加生动直观

4.结论

总结论点和论据,观点明确、言简意赅。

5.附件

可以将收集的参考案例、律师阅卷笔录和质证意见等作为辩护词附件提交。

(二)及时交护辩护词

辩护词应及时送交法官,如若采取邮寄方式的,要与法官电话确认是否收到。

(三)庭后沟通

1.反复强调辩护意见,了解主审法官的关注点,适时提交补充辩护意见。

2.跟进案件程序进展,及时了解判决下发时间。

(四)庭后会见

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确认被告人是否有重要信息遗漏,共同探讨是否还有新的辩护观点。

若被告人希望向法庭书面陈述,律师亦可在会见时指导被告人书写该份材料。

(五)上诉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律师应尽快会见,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上诉,并如实记入笔录,转告家属。



第五章

二审阶段


一、及时会见,提起上诉

(一)及时会见

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以及上诉意愿,向其详细阐述、分析上诉的法律后果及风险,确认其是否上诉的最终决定。

若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但辩护律师未参与案件的一审,则辩护律师应在会见时向被告人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见“第一部分第二章”或“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会见部分。除此之外,辩护律师应向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一审审理的情况,让其充分陈述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具体理由,确定其是要求改判无罪还是要求减轻处罚。

(二)提起上诉

因上诉期较短,若辩护律师在此期间来不及准备一份事实和法律分析透彻的上诉状,则可先以被告人的身份起草一份简单的上诉状,先行启动案件的二审程序,后续再提交完善的上诉意见。


二、阅卷及分析

(一)提交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法律援助公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同侦查阶段手续。

(二)复制卷宗、查阅案卷

1.复制全部案卷

二审阶段的卷宗,除了一审复制的卷宗外,还包含完整的庭审笔录,一审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一审各被告人的自我辩解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2.分析一审判决书中可能存在的错误

从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三个方面分析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可从以下角度具体分析:

(1)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2)罪名和犯罪事实是否变更

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内容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合,一审判决书阐述的原因是什么。

(3)证据是否充分

(4)确定核心、焦点问题

一审中,公诉意见的核心是什么,上诉人的自我辩解理由是什么,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什么,和一审公诉人之间的争论焦点是什么,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是如何采纳的,采纳的理由是什么。

(5)是否存在有利证据

公诉方移交的证据材料、主张的观点中,是否包含有利于上诉人的部分。

(6)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三、案件的审理

(一)争取开庭审理

1.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书》,争取开庭审理

对于上诉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尽可能争取开庭审理,以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对此,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关于开庭审理情形的规定,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书》,并与二审承办法官充分沟通,以争取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二)提交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保持良好沟通

对于上诉案件,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希望能够开庭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二审都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

相较于一审,二审的审限非常短,无论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辩护律师都应当及时形成切中要点的辩护意见,以达到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目的。

(三)二审程序中,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亦可委托辩护律师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参与全部的二审程序。



第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此类案件,除一审、二审的辩护工作、辩护观点外,辩护律师可以再从以下角度考虑提出辩护意见:


一、证据辩护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即便证据能够定案,但若证据存在缺陷,便存在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空间。


二、从轻情节辩护

列明案件中存在的各项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分析被告人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为被告人争取生机。


三、排除舆论干扰

对于影响力广、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审判人员在作出裁判时往往还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辩护律师应当强调审判人员应当排除舆论干扰,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第七章

再审案件


一、再审的提起

(一)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申诉程序

(一)阅卷和会见,并代拟申诉状,书写申诉代理意见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申请阅卷,会见当事人,相关参考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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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和会见的重点、要点、注意事项等,详见前文案件各阶段及第二部分汇总的相关内容。

在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的情况下,对案件及终审判决进行充分的分析,代拟申诉状,书写申诉代理意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1.受理的法院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例外情况:①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③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申诉结果

如果申诉成功,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如果申诉不成功,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三)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1.受理的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2.申诉结果

(1)申诉成功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申诉不成功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对于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三、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期间的辩护工作,同一审、二审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

接受被害方的委托


一、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

律师作为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应当向承办机关提交办案手续,相关参考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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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任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

此阶段,律师主要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其组织证据,提交公安机关。若案件尚未刑事立案,则律师还可以代拟控告书,指导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此阶段,律师可做的工作有:

1.经检察院许可,复制案卷;

2.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或组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检察院提交证据;

3.向检察院提交代理意见,提交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见;

4.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或刑事自诉;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工作。

(三)审判阶段

此阶段,律师的身份类似于“第二公诉人”,可以做的工作有:

1.庭前工作

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组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提交证据等。

2.庭审中的工作

(1)陈述案件事实,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和计算依据;

(2)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3)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4)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5)对各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6)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7)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参与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

(9)其他必要工作。

3.庭后工作

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代理意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发表意见。

4.提请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一审工作内容。


三、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

(一)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轻微刑事案件;

3.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

(二)律师工作

1.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2.(申请)调查取证,组织证据;

3.代拟刑事自诉状;

4.提起刑事自诉;

5.参与案件庭审;

6.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律师协助提起上诉,并参与案件的二审程序(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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