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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新婚育政策的8大常见问题解读

2021.11.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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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三孩政策”配套,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后,全国各地均陆续修订了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5大变化:一是取消了限制三胎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二是女员工的延长生育假天数由原来的30天增加至60天;三是增加了育儿假:“子女未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四是增加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五是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保障措施:将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风乍起,吹动一池春水”,该条例刚刚公布,就瞬间上榜各大媒体,并在各大微信群及朋友圈引起了一番热烈的讨论。关于“针对目前还处于产假中的女员工,能否享受延长至60天的政策““育儿假如何享受”、“护理假对于父母年龄是否有限制”等等问题接踵而来。下面就结合大家比较关注的8个高频问题,立足条例本身、结合北京市卫健委的答复及团队律师的讨论做一个简单解读,供大家参考。

1、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时生效?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自2021年11月26日起正式生效。

2、若女员工目前正处于休产假期间,新规定已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了60天,那么女员工能按照新规定享受延长假吗?

市卫健委回复:夫妻按规定生育,女方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期间的,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女方已结束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满一天及以上,不再补休延长的生育假。

鉴于新修订的条例自2021年11月26日生效,因此上述回复其实可以根据时间节点划分解读如下:

(1) 如果女员工的产假和30天生育假在11月24日(含)及以前结束的,那么就不能享受延长生育假的规定了;

(2) 如果女员工的产假和30天生育假在11月25号(含)及以后结束的,那么就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规定。

3、新设立的育儿假应该如何享受?今年已经快到年底了,员工如果符合享受条件,是享受5个工作日还是折算?是必须按年享受,还是可以一次性享受?

市卫健委回复: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员工通过履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来享受相关假期。也就是说,关于育儿假如何享受这块,目前是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可以通过相关休假制度来完善休假流程。至于符合享受条件的员工,今年是享受5个工作日还是折算的问题,从立法本意看,律师目前倾向于认为应该是享受5个工作日的假期;对于是按年享受还是一次性享受的问题,就静待单位的相关制度规定或得到单位的批准后即可休假。

另外,关于“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具体操作问题,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制度进行规定,且需要夫妻双方单位之间进行协商及配合,比如需要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才能实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假期调配。

4、父母需要护理的,如何认定?是否有年龄限制?

市卫健委回复: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对于员工父母需要护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依据。

关于父母护理假这块,目前也是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且目前看与父母年龄是没关系的,主要与身体状况有关,比如是否存在生病住院、残疾或瘫痪等需要护理的情形。另外,还有很多客户问道“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护理证明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护理假的依据问题”,目前律师倾向于认为护理证明的出具机构应该是具有一定医疗资质或鉴定资质的机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应作为申请护理假的依据。

5、女员工未婚先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四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国家设置产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享受产假的前提是有生产的事实,而非女员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未婚先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四胎”的女员工是可以享受98天产假的,但不能享受60天的延长假。

另外,享受产假并不等同于也同时享受产假待遇,因此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不能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比如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6、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陪产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怎么规定的?

(1)关于工资标准:条例规定休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关于工资承担主体:延长生育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至于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待遇之间的差额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进行补足;男方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实际承担。

7、育儿假、护理假是强制性的吗?单位如果不落实怎么办?

育儿假、护理假是强制性的,如果单位不落实,根据市卫健委的回复,员工可以拨打市长热线12345,由12345转至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

8.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新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给“三胎政策”的执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因为一些细节问题未明确,所以在一定时期内会给用人单位和执法部门带来挑战,同时对女员工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挑战,还希望后续相关部门能给尽快给出一些更为详细的执行指导意见,用人单位也需要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民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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