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谈元宇宙——元宇宙探源与寻径之七问
2022.04.2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元宇宙概念在2021年度得到广泛关注,各大企业纷纷开始布局元宇宙生态圈。各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的态度从保守观望转变为积极引导,我国也从国家治理角度突出了数字经济的重要地位。北京、上海、厦门、南京、广州等多地政府密集出台相关政策与文件,各行各业对元宇宙治理的研究如火如荼。鉴于此,为使元宇宙更好赋能经济及社会发展,各地在积极布局元宇宙相关产业的同时,法律体系的保护也极为重要。因元宇宙的内涵涉及大量技术概念,如AR、VR、NFT、区块链、云计算、数字孪生等,从法律角度探讨元宇宙治理首先应了解元宇宙架构中的技术层面。元宇宙的基础研究是法律合规研究的前提。本文将用七个问题介绍元宇宙概念的内涵、识别及应用场景,并在其基础上探寻元宇宙的规则之治和未来发展需防范的法律风险。
一、元宇宙的背景?
(一)元宇宙概念的起源
元宇宙的文本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文学作品中,但其场景设定却始于电子游戏。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在其科幻小说《雪崩》中将人类借助科技眼镜与耳机创造的Avatar(数字化身)生活的虚拟图景称为Metaverse(元宇宙),其本质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虽然元宇宙的文本来源至1992年才明确,但其场景概念却在此之前就有迹可循。上世纪70-80年代,互联网兴起为数字游戏提供了依托,一大批电子游戏蓬勃发展。龙与地下城(Dungeons & Dragons)已具备了身份性、即时性、开放性等虚拟世界的重要因素,其角色创造、任务设置等特色为现代网络游戏,娱乐方式甚至是剧本杀产业提供了故事世界观。1981年,计算机教授弗洛·文奇(Vernor Steffen Vinge)在其科幻小说《真名实姓》中体现了最早期的元宇宙思维:通过脑机接口连接具备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1984年,威廉·吉布森(William Ford Gibson)撰写的《神经漫游者》提出“赛博朋克”概念,描绘了人工智能与虚拟技术相结合的场景,虚拟世界被赋予了社会化使命而与网络游戏有所区分。Habitat基于该概念的独创性引入Avatar,增强了沉浸感。视野转向国内,中国最早的“虚拟空间”概念可追溯于1990年。钱学森开创性地将虚拟现实技术译为“灵境”,并提出“大成智慧工程”建设,强调通过思维、知识、智慧及各种信息的集合达到身临其境之感。就法律层面而言,虚拟世界中人与物的定性最先进入法律视角。对虚拟人物如阿凡达的定性,围绕无行为能力人的概念进行。对虚拟物如数字化资产及智力成果的所有权认定关键在于虚拟化身与现实人物之间的身份对应。随着技术的成熟发展,法律层面的思考延伸至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上。
(二)元宇宙的发展历程
技术背景影响着虚拟世界的呈现形式,元宇宙的发展历程与互联网及计算机技术高度关联。从文本MUD(Multi-User Domain,多用户领域)到图形化交互技术再到3D技术的深入发展,从Web1.0到 Web2.0再到Web3.0的转型,从通信升级到硬件算力提升再到区块链技术的推出,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演进为元宇宙的理念构想与技术层面的储备提供了现实基础,元宇宙概念也为目前发展相对停滞的互联网产业提供了新的突破口。元宇宙概念从诞生到广受关注具有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一些重大事件及产品研发体现着元宇宙概念向虚拟共生目标的靠近。下表为元宇宙发展阶段中的一些重大事件:
(三)元宇宙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因
1、科技层面的原因
科技社会的快速发展,AR、VR、人工智能及5G技术等底层技术与硬件产品的发展为元宇宙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同时,单一的技术创新无法满足社会对重大科技突破的需求,推动了技术界向组合式科技突破的进发。元宇宙生态的实现是一种集纳式科技创新成果的融合过程,符合现代社会对组合式的、战略性的科技发明的期待。
2、经济层面的原因
2021年,社会整体因疫情环境造成经济与市场长期处于相对低迷的情况,线上经济的重要性突出,经济与市场领域需要“新概念”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吸引投资。元宇宙概念在时间的彼岸性、场景描述上的吸引性、空间上的开放性、践行上的长期性吸引着各路投资者的目光,2020年人类社会将到达虚拟化临界点的预言使得资本争相入局。
3、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
疫情催生了线上经济的突破,加速了新技术的发展,催生了非接触式文化的形成。元宇宙塑造的虚拟空间满足了实体接触受限的大环境下人们社交及互动的需求。除此之外,科幻文学、电影沉浸、网络游戏的发展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生活方式变革的预期与向往。
综上所述,资本需要新故事,技术需要新场景,用户需要新体验,这使得元宇宙一词成为互联网及投资界2021年度十大热词之一。
二、元宇宙是什么?
(一)元宇宙的多重定义
元宇宙概念是经典概念的重生,是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区块链、云计算、数字孪生等新技术下的概念具化。从词源分析,Metaverse中,Meta源自希腊语,意为“更高、超越”。Universe源自古法语,意为“世界、宇宙及现存事物的总和”。元宇宙可被理解为超越现实物质世界的宇宙空间,独特的是,该空间由计算机生成。其早期概念为人们通过虚拟化身生活、工作、社交和娱乐的场景。从学术定义划分,元宇宙的概念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现实世界完全平行的虚拟空间,另一类是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交的部分虚拟空间。平行概念的支持者将元宇宙定义为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以及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的,超越现实世界、更高维度的虚拟时空间集合。相交概念的支持者认为元宇宙是整合人工智能、大数据、5G、区块链、数字孪生、云计算等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实际上,两种概念之间是实然与应然的关系,平行概念是元宇宙发展的最终目标,相交概念是立足于现实阶段元宇宙发展潜力的延伸表达。元宇宙的最终目标能否实现还有待考究,现阶段的定义表达应采取实然化的表述,因为技术的发展归根结底要为现实服务。现阶段元宇宙概念及相关技术的应用服务于工业、金融业、教育行业、网络游戏行业和传媒行业等,推动现实世界相关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还是混合现实技术,其中心词都是“现实”,离开了现实技术的支撑,元宇宙概念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本文倾向于支持元宇宙的相交概念。
(二)元宇宙与平行世界、虚拟现实的概念辨析
1.元宇宙与平行世界
平行世界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与现实世界相同的“主体”在另一个宇宙空间中可根据主体意识活动,发生与现实世界不同的事物变化与发展情形。平行空间强调不同空间自然演化的差异,而元宇宙的本质是构建在程序之上的虚拟世界,其运行与维系完全基于现实世界的承托。脱离现实世界而完全生活于元宇宙中,是不可能的,其发展须以现实世界为根本。在电影另一个地球中,女主为了自我的救赎,前往地球2号中改变车祸的发生,解救了男主的家人,男主得以与家人生活在一起。而在地球1号中,车祸的事实并没有被改变,男主依旧失去了家人。该电影中,地球1号实际上就是现实世界,地球2号为平行世界,平行世界中的发展不会与现实世界有所交流,在平行世界中改变的事实只会让其与现实世界的发展不同步,并不会与现实世界产生链接。而元宇宙则是对现实世界再创作,元宇宙中的行为能够映射到现实世界之中。
2.元宇宙与虚拟现实
对元宇宙最常见的误解就是,将元宇宙等同于虚拟现实,这无异于将应用程序等同于互联网。事实上虚拟现实只是体验元宇宙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元宇宙还应包括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数字孪生及相应衍生技术。
三、如何识别元宇宙?
在元宇宙概念被热炒的背景下,如何避免掉入空壳陷阱对企业及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为了让企业及投资者的资金用到实处,对真假元宇宙的识别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元宇宙的八大要素
沙盒游戏平台 Roblox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提及元宇宙的八大要素:身份、社交、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文明。
(二)元宇宙的核心特征
1.社交第一性:元宇宙概念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形态的延伸,人们在元宇宙中的数字化身、虚拟财产是在虚拟空间中展开社交活动的工具。Meta打造的元宇宙社区、Soul打造的针对年轻人的社交元宇宙、具有交互协作性的线上会议都是为了满足不同地域的人们展开社交活动的需求,虚拟场景的塑造,触感技术的升级改变了人们的社交方式。
2.深度沉浸性:沉浸式体验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AR、画面传输、算法等底层技术的优化升级均是为提高元宇宙的感官体验,感官沉浸业体现了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数字文旅,通过增强现实技术,创造了文物与人们现实接触的机会。5D和7D电影的研发,通过声、光、影、水、雾、烟等外化手段,将观影者带入电影场景之中,与电影人物一同经历着电影情节。其对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等五感的加强,给了观影者高度沉浸性的体验。
3.虚实交互性:元宇宙通过数字科学技术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协作,将虚拟世界贴近于现实,让现实世界富有虚拟体验。数字博物馆中的动画人物带领参观者领略不同藏品的前世今生,虚拟课堂中的科学教师带领学生们在虚拟空间中做科学实验等场景的实现,就是通过MR技术,将虚拟的数字人与现实世界的物品及场景相结合。
4.开放性:元宇宙时代,实现视、听、嗅、味、触等需求需要不同技术的融合作支撑,这体现了技术层面的开放性。而去中心化、随地、低延迟、自治等要求则体现了内容层面的开放性。如区块链技术基础是开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其它类型的数据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并开发相关应用,整个系统的信息高度透明。
(三)元宇宙涉及的相关技术
元宇宙概念的技术层面涉及六大底层技术,即交互技术、区块链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及运算技术、电子游戏技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元宇宙的外延是开放的,构成元宇宙的相关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六种,囿于科技的突破其外延无法完全列举。
四、元宇宙的应用场景有哪些?
1.工业元宇宙:工信部正筹备推出首批工业文化代表性数字藏品,VR、AR、数字孪生等技术,助力光学镜头、主控芯片、传感器等制造业生产质量及效率。
2.金融元宇宙:加密货币推动数字货币与支付、NFT虚拟财产催生新型抵押信贷业务及投融资业务、虚拟银行网点、元宇宙银行建设。
3.教育元宇宙:虚拟课堂、智慧老师、智慧课堂的建立增强师生互动效果,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及校企合作。
4.文娱元宇宙:虚拟偶像、主持人、网络虚拟游戏等娱乐行业、迪士尼数字公园、数字化故宫建设等数字文旅项目、全息投影技术实现3D新闻及亲临现场等传媒行业。
除上述场景外,医学领域AI医学影像及模拟诊疗、建筑业3D互融设计软件、Soul等社交工具场景化及钉钉飞书等虚拟线上协作、房地产及中介行业VR看房业务、交通运输业3D立体交通线路等也涉猎了元宇宙概念。
五、元宇宙的治理规则有哪些?
(一)元宇宙治理的落脚点
作为新生事物,元宇宙治理的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公共秩序的建立。人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用户在虚拟空间中对其行为享有高度自治性,非理性人在无规则约束的情形下会造成内外纷争,甚至有违现实世界奉行的基本道德规范。秩序需在引发进一步社会风险前建章立制,做到事前防范。
(二)元宇宙两大治理规则
元宇宙的治理路径应分为技术规则及社会规则两个方面,规制主体分为开发者及应用者。技术规则指代码与算法的规制,即代码即法律的设想。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在计算机领域中,代码相比法律而言在执行规则方面更为有效。代码规则可以实现对个人行为的事先限制,从而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有效地预防。在数字版权的保护上,代码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世界中,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几乎没有障碍,版权侵权的现象极其严重。一些发行平台在搭建时通过控制访问量和限制复制比例等手段,限制用户对数字内容的使用行为,间接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版权领域还出现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和技术保护措施等专用程序。由于代码本质上只是一段程序,如今只有部分法律规则能被纳入技术规则之中。未来,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技术结合起来将成为元宇宙治理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社会规则指道德与法律,其中法律治理主要通过对企业及虚拟人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代码、算法等计算机与通信领域的技术规则是元宇宙依赖的底层技术发挥效用必须遵循的,元宇宙生态在搭建之初,其技术规则就应当是确定且不可更改的,需要开发者及用户严格遵循。而社会规则因受到各种政策因素的影响,会不断发生变化并逐渐完善。道德规范主要依靠宏观政策的确定和行业内部自治。用户可参与“社区规则”的制定,共同商讨维系元宇宙社交秩序的道德准则,并通过自我控制实现。而法治规范主要依靠外部规制,在结构上划分为法律性监管及行政性监管。法律性监管主要从有关元宇宙的公共政策中提取最低限度的要求纳入法规范来实现,包括现有法规范的自我调适及针对性内容的添加。针对元宇宙中“人”的治理,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大法律主体的外延,将虚拟人物及其运营者划定为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针对“物”的治理,我国《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从法规层面,为日后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后盾;在政策高度上,美国信息技术和创新基金会与 XR 协会联合举办的增强和虚拟现实政策会议上,讨论了在迈向更加身临其境的未来时需要考虑的关键政策因素。2021 年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将“沉浸式技术”确定为关键技术重点领域之一,整体上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持肯定态度。2019年推出的VR技术法案,提议在联邦政府内部建立现实技术可用性联邦咨询委员会,专门审议VR相关技术运用的政策问题,包括个人隐私、数据安全、人身安全、儿童身心健康、国家安全及公平领域。我国在元宇宙推进的过程中,出于对上述公共政策的考虑,在法律治理层面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互联网时代中国家及公民的数据安全、隐私安全进行保护;行政性监管主要是区分开发及运营阶段,运用资质考核及运行监管等手段进行,详细内容将在第六部分中进一步介绍。
六、元宇宙涉及的相关概念及行为的法律性质?
当前对元宇宙的法律性质无法一概而论,其内容是动态化及多样化的。元宇宙中具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因使用场景的变化有所不同。如NFT在数字藏品如音乐、绘画等交易情形中作为“所有权凭证”而存在,而非资产本身。而在虚拟娱乐场景如线上音乐会、艺术展中,NFT形式发行的门票或会员卡性质为“权利凭证”,代表着用户与发行者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应以持有人权利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具体分析;区块链实际上是数据库的一种,区块链技术在银行业的运用,使得线上存取及投资等行为被定性为“特殊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主要通过智能合约来维系运行。而在企业内部的资源管理系统中,区块链中的数据上传及下载行为则被定性为“职务行为”;虚拟财产在发行与投资领域有被认定为有价证券的可能,其中比特币在德国被视为合法货币。因此,元宇宙涉及的具体行为及衍生物的法律性质应当依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进行界定。考虑到元宇宙概念的外延变化及核心技术进步,其中法律性质的界定也应动态调整。
七、元宇宙开发及应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刑事风险
1.数据类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定义在司法解释中采用相对的扩张解释,不仅局限于系统软件,硬件设备也包含在内。元宇宙生态构建会运用网络相关的软件技术与硬件设备,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的前期阶段,大数据的收集方式及内容不当有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数据犯罪的风险;
2.经济类犯罪:元宇宙体系具有自己的经济系统,各种虚拟币的诞生随着元宇宙“社区”的普及,其价值在虚拟世界乃至现实世界都具备了“财产”属性。在虚拟财产的纳税与兑换尚无具体规定的现状下,互联网技术自身的特性易催生盗窃、逃税及洗钱等风险。实践中辩护人常以“比特币”系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财物范畴为由,主张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对此,部分法院认为比特币的高价值性和可交易性使其已经脱离了原始的数据属性,被社会公众当作财产予以认可。从生活实践及比特币财产犯罪中利益的得失来看,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的规制目的,实践中已经存在因非法获取比特币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例;元宇宙概念对资本的强大吸引力易催生投融资类型的犯罪。银保监会于今年初发布了防范“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为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现有的融资模式中,“元宇宙”项目的多数融资主体并不具备合法资质,部分融资方式涉嫌“传销、诈骗”。多数融资项目空有概念无后续施行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此外,我国国内尚不认可元宇宙ICO行为,如禁止以虚拟货币定价交易,金融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进行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但在美国,加密资产性质被官方认定为“证券”,可在加密资产交易所中发行或交易。随着区块链技术及数字加密货币的发展,未来我国是否认可数字货币的“ICO”尚需探讨,在此之前,非法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发行证券罪。
3.侵犯名誉类犯罪:网络空间中言论发表渠道及机会成本极低,元宇宙中部分用户及平台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具有严重后果的,依然受到现行刑法侮辱诽谤罪的规制。
4.猥亵类犯罪:网络空间环境中,存在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可能性。VR技术对感官的升级,使得虚拟空间中的猥亵及性骚扰行为通过感触信号传导给现实中自然人的身体,使其身心受到侵害。Meta元宇宙出现的性骚扰事件,使得元宇宙世界在法律领域中可能触及到新的刑事风险及民事责任承担。
(二)民商事风险
1.民事责任承担风险:虚拟人格的认定会影响“元宇宙事件”责任主体确定和责任分配。虚拟空间中的“主体”可以分为数字人、虚拟化身、虚拟分身三种。数字人主要指人工智能领域出现的完全虚拟的人如初音未来,通过数据处理及算法进行活动,这种数字人的责任主体应为平台及运营者。在陈聪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平台通过游戏中创设的NPC对原告账号“游四方”错误采取永久屏蔽措施,“游四方”在游戏世界中享有较高级别,突然的因盗号而封号造成原告游戏中信誉灭失,也映射到现实生活中熟悉“游四方”就是原告的人对其应享有的正面、积极评价有所怀疑,造成原告信誉度降低。平台创设的NPC由平台管理和运营,其对玩家的名誉侵权行为由平台承担。法院判定平台应在官方网站上为原告“游四方”恢复名誉,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及精神抚慰金。除此之外,“王者荣耀”手游中的NPC“狄大人”的警示及处罚行为也应被认定为平台的化身,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而虚拟化身及分身因体现现实世界中的人的意识,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应由用户本身承担。通过扩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外延,可以将元宇宙中的“化身和分身”看作是独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则需要考虑损害结果的认定。因虚拟世界的场景特殊性及数字化身形象的再创造性,多数侵权行为并不会直接影响现实世界中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在认定侵权行为构成时需要重点考察虚拟空间中的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能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制。对损害程度的认定,首先应判断被侵权的虚拟化身能否与现实世界中的特定人在外在上产生高度联结,这个判断方式可解决名誉类侵权的认定问题。其次,应当对虚拟空间中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对被侵权者在现实世界中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失进行判断。达到上述程度的,虚拟空间中的侵权行为可纳入侵权责任编的规制范围。达不到上述程度的,只需通过虚拟空间中的社区谴责或道德谴责予以救济。
2.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元宇宙设计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围绕著作权与商标权展开。著作权领域中,游戏画面、3D虚拟画面、数字人形象设计、元宇宙用户界面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技术开发领域,软件开发及虚拟空间的运营还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未经允许对享有著作权的场景或画面进行复制、改编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另外,个人独创与算法的结合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也形成了一定挑战。虚拟人是否享有著作权中的身份性权利,虚拟空间中对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是否一致都尚无确切结论;商标权领域中,腾讯、快手等互联网公司已申请注册了大量元宇宙相关的商标,虚拟店铺及产品交易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也会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3.虚拟财产交易风险:
虚拟财产在元宇宙中最直接的体现为NFT。其性质为经区块链技术验证的数字资产,比特币、以太币只是其资产化体现的一种。如今,NFT的财产确权及产权保护不能直接运用现实世界的法律,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尚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护元宇宙中的交易行为。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现实商事交易中对虚拟财产的定价和计价行为无效,定价内容即使写入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出现交易风险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另一风险则是数字资产交易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范,因虚拟交易行为是否具备商业性,是否落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虚拟环境下消费者特殊需求的保护等问题现有法律仍无法解决。
(三)行政准入规则
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电商平台,运用数字化身增强互动体验以促进产品交易的,应当依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认定。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需办理ICP许可证,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的需办理EDI许可证。此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需要依《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及备案。
鉴于元宇宙中的NFT产品涉及互联网、区块链等强监管领域,数字藏品平台根据其产品类别应在发行及交易前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备案。
在数据安全方面,在元宇宙项目、平台开发及运营过程中需要大规模收集用户数据及信息的,也需要根据《数据安全法》对大数据信息获取的行为提前备案。平台及公司违反上述行政许可及备案要求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结语
本篇主要从元宇宙的起源、内涵、核心特征及应用场景的角度介绍了元宇宙概念的技术发展背景。在此基础上,就新兴概念的治理规则进行探讨,从法律角度分析元宇宙架构中的衍生物及相应行为的法律属性,总括元宇宙概念在开发及应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本文为元宇宙研讨系列的第一期内容,后续研讨中,本团队将重点从法律角度就元宇宙构成的不同领域展开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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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网络游戏与沉浸式技术的结合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各国都在政策层面限制青少年沉浸在网络游戏中的时间。
27..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可以更改数字覆盖以使某个人出现在他们不在的地方,甚至可以扭曲军事人员或官员在危机期间在实地收到的信息,缺乏对必要数据及其载体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会危及国家安全。
28.. 元宇宙的内部行为不断挑战着现实世界社会公平公正、利益均衡等传统理念。如用户为获得道具将交易扩展到现实世界中,会损害市场正常秩序,其获取的高额收入与其付出并不匹配,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不公平的感受,需要从政府角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参见杜辉.面向共治格局的法治形态及其展开[J].法学研究.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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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信息报送与共享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37.《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对需要进行备案管理的相关主体进行了规定。
38.数字藏品平台的经营许可与备案http://jtn.com/CN/booksdetail.aspx?type=06001&keyid=00000000000000006054&PageUrl=majorbook&L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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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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