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大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2024.06.1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主办律师:中银总所徐敏律师
涉及领域
诉讼业务-诉讼与仲裁
行业关键词
合同纠纷、上市公司、盈利承诺、损害公司利益
入选理由
标的额达45亿,系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免除上市公司股东盈利补偿为数不多的案例。
案例简介
本案系因承诺人未完成上市公司盈利承诺需承担补偿责任引起的争议。被告7为A股上市公司,2016年,16名原告及被告1-5通过购买被告7定向发行的股份的方式成为被告7的股东。次年,16名原告、被告1-5作为股东与被告7签订《盈利补偿协议》,就2016-2020年内被告7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业绩进行承诺,如在此期间标的公司利润低于承诺数额,则16名原告及被告1-5应向被告7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及上市公司公司公告,标的公司未完成2018-2019年业绩承诺,被告7通过发布上市公司公告要求16名原告及被告1-5承担盈利补偿责任,证监会亦发函予以督促。后经上市公司自查及证监会调查,发现被告1-5存在挪用标的公司资金、以标的公司资产违规担保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1-5的上述行为是标的公司未完成利润承诺的主要原因,新冠疫情导致经济形势下滑、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受影响较大是标的公司未完成利润承诺的次要原因,故起诉要求免除上市公司公告中要求16名原告承担的盈利补偿责任,不能免除的部分应由过错方被告1-5承担。经中银律师代理,最终实现委托人诉讼目的,免于承担45亿业绩补偿责任,系国内为数不多免除上市公司股东盈利补偿承诺案例。
律师分析和建议
本案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且行业头部企业。本案涉及多层法律关系,原告因非自身原因未完成约定盈利承诺进而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系合同纠纷,应以上市公司为被告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1-5作为控股股东挪用下级公司资金、进行违规担保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以其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中银律师接受代理时,因被告1-5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此时启动股东代表诉讼时间较长,即使能确认赔偿责任,委托人需先行向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才能主张实际损失,需占用委托人50亿资金,被告1-5亦缺乏实际清偿能力。接受委托后,经代理人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最终确认以实施损害行为的股东(被告1-5)及上市公司(被告7)为被告、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以:
(1)被告1-5挪用标的公司资金、使用标的公司违规担保是标的公司无法完成业绩承诺的根本原因,严重违反业绩补偿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七作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知悉并协助被告1-5上述行为,已丧失上市公司独立性,违反了合同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新冠疫情导致经济形势下滑、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受影响较大是标的公司未完成利润承诺的次要原因,应酌情调整业绩补偿责任。
为由,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于资金挪用、违规担保、新冠疫情对于目标公司业绩承诺进行因果建模论证,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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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
xumin@zhongyinlawyer.com
-总所管委会委员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