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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人群,刑法上如何定性?

2018.09.1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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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114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件回放

中新社长沙9月13日电 记者从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委宣传部最新获悉,截至13日17时,发生在该县的一起故意驾车伤人恶性案已造成11人死亡,44人继续住院治疗。12日晚7时40分许,一辆车牌为湘D133ZY的红色路虎SUV车向衡东县城洣江广场正在休闲的人群进行冲撞后又向人群行凶。

接报后,湖南成立医疗救助、善后处置、案件侦破等工作组,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加快对案件的侦查审理,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孙立军带领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案件处置工作。

目前,44名受伤人员正在衡阳当地医院救治,湖南省级医疗专家组正对伤者实施“一名伤者一套方案一个救治小组”“一家医院一个协调工作组”的救治措施。

据警方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阳某云曾因贩毒、盗窃、故意伤害等被多次判刑,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当晚独自驾车冲入洣江广场人群,并持折叠铲、匕首砍伤现场民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为做好善后安抚工作,衡东县对每名死伤者及家属分别安排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人员,实行一对一或多对一服务。当地红十字会发动民众开展无偿献血。

案发后,网友翻出一份嫌犯阳某云寻衅滋事的一审判决书,称其犯有癌症等多种疾病,疑其刑期未满即保外就医、报复社会。对此说法,当地官方向北京时间记者表示,阳某云属于二审改判、刑满释放,未为其办过保外就医。

据衡东县委宣传部官方通报,9月12日晚19点40分左右,一辆车牌为湘D133ZY的红色SUV车闯入衡东县米水镇滨江广场休闲人群。截止目前,共撞伤、砍伤人员46人(其中3人重伤),死亡9人。事发后,衡东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抢救伤员,进行现场处置,肇事司机已被控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肇事司机阳某云,1964年出生,衡东甘溪镇人,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判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阳某云,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三天;因犯失火罪,于2006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衡东县法院这份判决书还认定,阳某云患低分化腺癌、冠心病、心功能二级等疾病。

记者注意到,该份判决书为一审判决,指出阳某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按照法院判决书,其截至目前刑期尚未满,此事引发网友猜测,疑其是刑期未满保外就医,身患重病报复社会。

对此说法,北京时间记者于9月13日致电衡东县检察院求证,该院监所检察科工作人员回应称,阳某云一审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二审被改判六个月,属于刑满释放,其虽患有多种疾病,但达不到保外就医的条件,检察院没有为他办过保外就医手续。随后,记者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了这一说法。[1]

法律分析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集中规定于现行《刑法》的第二章,从114条到139条,多达26个条文规定了此类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其中的一个罪名,它是指以与《刑法》明文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等手段的危害性相当的其他方法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现行《刑法》第114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115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个条文看起来相差无几,其实这样安排大有文章。在我国《刑法》中,如果有“……的(某种行为),处…(刑罚)”这样的表述,就表明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此类行为便构成犯罪,也就是法理上的行为犯。我们看到《刑法》114条就是这样的表述,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这类犯罪,至于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在定罪上并不考虑。《刑法》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规定的不是该罪的成立,而是规定的是结果加重情形。如果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肯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要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要重得多。

在本罪的认定方面,实践中应当注意: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并且是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都可以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未满16周岁的主体,即使是实施了包括决水等与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仍然不负刑事责任。2、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这样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但是仍然通过积极的行为来追求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是虽然不积极追求、但是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却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其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具体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一般不构成本罪,除非与此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也是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后者的行为人主观目的应当是侵犯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安全。当然,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侵害某个具体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但是在具体实施行为的时候,对周遭人的人身、健康安全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即明知其他人的人身、健康安全可能因自己的行为遭受损害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此种情况从学理上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进行论处。4、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以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严格被限定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危险性高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当然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但是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其次,本罪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有兜底性条款的意味,因此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2.阳某云故意驾车冲撞人群,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阳某云是否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结合已有的信息还不太好判断。从目前媒体的爆料,不排除他确实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可能性。如果随着事件的进展,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阳某云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他当然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如果阳某云能够正确辨认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其主观上的目的是为了侵害公共安全,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后果。按照现有的信息,犯罪嫌疑人阳某云曾因贩毒、盗窃、故意伤害等被多次判刑,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他明知地点是当地群众主要的休闲娱乐场所、案发的时间也是人们选择饭后休闲娱乐的最好时间,同时他也知道自己所驾驶的路虎牌汽车马力大、撞上人后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即主观上当然知道驾车撞向人群会导致不特定主体的生命遭受重大的威胁或损害。但是他仍然开足马力,不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与避免措施而撞向人群,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显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主观上与交通肇事罪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不相符的。第三,阳某云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案发地点人流密集,不少还是老年儿童。在此种情况下,以较大速度使用体积较大、马力十足的红色路虎SUV车向毫无准备的人群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是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同时也会造成人群受惊吓后导致的踩踏等与冲撞人群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后果。此种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并不亚于在广场上投掷爆炸物、纵火等行为。第四,阳某云的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在危险性。从刑法理论上讲,危险驾驶罪属于一种危险犯。《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危险驾驶入罪是因为它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其本身的危险性足以直接认定犯罪成立。但是其危险性又尚不足以达到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当的地步,也就是说无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所造成的危险相匹敌。并且《刑法》也明文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阳某云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综上所述,如果本案中的阳某云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则其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应当按照《刑法》115条规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解:

[1]综合自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8-09-13/doc-ihkahyhw7694269.shtml、石家庄传媒网http://www.sjzcmw.com/news/fazhi/201809/212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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